知识产权总结

1、 知识产权概念: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经营标记等享有的专有权

利。

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

感知的精神财富。(2)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垄断性”的特点。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

他的权利,这钟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

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②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类似

于物权法律制度中“一物不能有二主”。(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

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特征,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该项权限就不复存在,相关的

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等就演变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xx年,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亡后的xx年。

3、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 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创造

性;(3)具有特定形式;

5、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

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

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 职务作品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8、 合作作品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9、 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亦称著作精神全=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

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0著作人身权类型及各类型是什么:(1)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即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2)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作

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

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

权利。

1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

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xx年;(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

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

酬权的保护期限为xx年;(3)电影、电视、录像个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的保护期限也为xx年;(4)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不发表自己的作品。气保护期限也为

xx年,自创作完成之日气计算,逾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5)而一般财产权的保护则

不受时间限制。(自然人是作者死后xx年,法人是作品产生后xx年)

12、专利的客体: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

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只有发明有方法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都没有方法保护)

1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

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4、专利权的性质:(1)独占性(又称垄断性或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

公开性。 15、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

布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6、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

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

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

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

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 容,包括他人没有遵

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

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 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17、职务发明创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

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

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

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

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①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

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②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分配的任务有联系。(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

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

条件。

18、专利优先权概念: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

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

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

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

可能。

19、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0、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和主要内容:(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因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时间内的独占实施权利,因而独占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其他许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通常,排他实施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独占实施许可低些。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实施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大的情形。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分许可一般适用于原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交叉许可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而其实施有赖于前项专利的,两个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②原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后约定,双方各自对合同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并取得专利权的,相互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③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始终处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其专利。

21、商标的五大功能:①区别功能;②表明商品及服务种类;③表明质量的功能;④广告及竞争功能;⑤财产功能。

22、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23、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4、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功能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6、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7、商标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同一日的话,要证明先使用。)

28、商标注册的续展期:到期日的前后 6个月,即到期日前后一年都可续展。

29、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30.商标侵权行为种类:(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31、驰名商标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二篇:知识产权总结

总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根据是否与产业活动有关,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二)根据以规范的目的分,分为与保护文化艺术创作相关的权利,与保护技术创新相关的权利和与保护正当交易相关的权利;

(三)以知识产权来源的价值分,包括智力成果类知识产权和商标标识类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功能与作用

(一)确认、保护私权

(二)激励知识创造

(三)促进知识成果的传播与利用

(四)促进经济发展、科技文化进步

著作权法

1、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构成要件:

(一)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

(二)可复制性,被人感知的外在表达;

(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表达,不保护思想;

(四)独创性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四、竞技体育活动

五、公有领域的作品

六、官方正式文件

七、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表演权概念

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邻接权概念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作品含有的创造型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6、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类型

依法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以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五)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已刊登的作品;

上述5项均可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报酬。

7、著作权法的原则

(一)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三)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四)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专利法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概念

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的前所未有的东西;

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发明、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同时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的已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审查新颖性时以优先权日为准。

(4)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4、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概念与关系

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

关系: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1)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2)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

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xx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xx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xx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6、有关专利权限制的规定

(1)合理使用,即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权的用尽、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临时过境;

(2)强制许可,包括商业性强制许可、反垄断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药口出口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3)推广应用,即国家计划许可的公益发明。

7、职务发明的概念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商标法

1、商标法原则

(1)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2、驰名商标的概念、影响因素

概念: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影响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证明商标的概念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5、商标侵权的类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7、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8、新商标法的亮点

(1)对审理、审查时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完善商标异议制度。包括异议主体资质与异议理由结合,异议人资质有所限制,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仅限于相对理由,任何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则限于绝对理由,部分取消异议复审制度,适当精减确权程序;

(3)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包括名商标的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和事实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类型及认定机关,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

(4)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进一步明确、细化商标侵权的类型,规制字号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赔偿数额上列明赔偿数额确定的四种方式及顺序,法定赔偿最高额由5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增侵权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的规定,新增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可导致无法得到赔偿的规定。细化、强化行政查处的标准,增加正当使用抗辩及在先使用抗辩;

(5)强调商标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力度。加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条款,禁止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

(6)完善商标申请注册规定。增加声音等商标,禁止使用国歌、军徽、军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标识作为商标,界定带有欺骗性的标识,采纳“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增加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采纳审查意见书制度,提前并放宽续展手续的办理期限,进一步明确转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备案的程序及性质;

(7)新增商标行政案件、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案件中止的规定避免串案、关联案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8)明确各类决定、裁定的生效日期以及商标的效力;

(9)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界定商标的使用,明确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法律后果,明确罚款的内容,增加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撤销;

(10)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新增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对商标代理机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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