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唐利文与株洲市芦淞区左

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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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818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唐利文,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李家坪盐业公司大楼门面。

负责人余茜。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丽,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省**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唐利文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左岸造型美容美发店于20xx年x月x日一次性向原告唐利文支付工资及生活费1325元;

二、原告唐利文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毛 爱 民

二00九年x月x日书 记 员 郑 蓉

 

第二篇:(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周阿旭与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周阿旭与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芦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周阿旭,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天骥,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湘琴,女,19xx年x月x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省**市**区**路。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了原告周阿旭与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周阿旭诉称:原告周阿旭在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神农御景苑商品房一套,合同履行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多收的面积差款687.74元。经多次催要均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房屋面积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x日前将应退的面积差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周阿旭687.74元;

二、被告湖南伟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退款之日前将账目核对完毕,并履行支付义务,如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可以互抵。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阿旭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杜 敏

二00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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