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关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区直各党(工)委、党组,机关各部门、处级事业单位党支部: 按照区委关于全区目标绩效考核的总体安排,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拟于20xx年x月x日至9日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区直各办、镇、系统、机关各部门及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担任现职不满6个月的领导干部,参加原单位对原任职务的考核。职务按“现任***职务(原任***职务)”填写。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内容为:自身建设、驾驭全局的能力、工作实绩等三个方面。

2、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自我总结、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述职。各单位、部门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写出述职报告,字数不少于2500字。领

导干部的述职报告由本人撰写。同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组到达后交考核组。

考核组到达进行考核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向考核组述职。其他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同时交考核组。

2、民主测评和推荐。述职结束后,由考核组组织参加会议的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请提前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姓名等需填写内容填写测评表中)。同时进行民主推荐,填写《民主推荐优秀干部票》。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员范围:办、镇、系统为机关全体干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机关部门为全体工作人员。

3、个别谈话。考核组选择具有代表性并了解情况的人员进行个别交谈。各党(工)委中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财务等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党员一般干部、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机关各部门中一般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科室负责人、考核对象本人、其他了解和熟悉情况的人员。

在考核组到各单位之前,各单位应准备好谈话人员的名单,考核组到达后交考核组使用。

中共槐荫区委组织部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成员分别进行设计(见附表一、二、三、

四)。测评表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回统计。

第七条 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除本条(二)、(三)、(四)情形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考察、巡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当年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考察、巡视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情况,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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