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佘长庚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以上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产权属于甲方的姑苏大厦商铺出租给乙方事宜,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一、租赁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本合同约定租赁湘阳街旁姑苏大厦101-104号商铺,计4间,建筑面积320.69m(见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测绘图),按现状出租给乙方。
二、经营范围
甲方同乙方在上述门面内经营汽车销售、洗车业、汽车装修美容行业。但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改变商铺现结构形式,更不能影响大楼的整体结构,并处理好洗车业的特殊性,不得影响毗邻门面的经营及地下室的使用。如发生与毗邻门面纠纷或地下室漏水等,其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其它相关问题亦概由乙方自行解决,均与甲方无关。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8年,即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其中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前三个月,即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为乙方进场装修期,2
不计租金。以后经营中,乙方若提前退租,乙方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须结清商铺经营发生的物管费及水电费,乙方所有商铺装修无偿交给甲方(可移物除外),并且承担正式退租之日起后延叁个月的商铺租金。
四、租金计付方式
该合同租赁门面4间,面积320.69m,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两年内(租金收取时间实际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计21个月)合计租金404069.4元。该款项分两次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付给甲方壹年租金计230896.8元,之后满半年即20xx年x月x日再付给甲方余9个月的租金173172.6元。从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租金每年递增5%,按下列计租期和交付租金数额计算,乙方每次交付租金须在该次交付租金的计租期之前三个月的第一个月的前三天内,一次性如数付清该次应交租金给甲方。其计租期和交付租金数额计算如下: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乙方交付甲方租金242441.64元;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乙方交付甲方租金254563.70元;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乙方交付甲方租金267291.90元;
2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乙方交付甲方租金280656.50元;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乙方交付甲方租金294689.32元;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乙方交付甲方租金309423.80元;
乙方严格按以上约定按期如数付款,逾期按月租金15%收取滞纳金,如逾期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商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前次预交的两个月租金甲方不退。租金付款方式由乙方将租金打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即出具收据作为双方结算凭据。
五、物业管理
签订合同前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签订合同后的物管费及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定期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遵守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六、经营场地装修
乙方因经营生产需要,须对经营场地装修时,必须办理消防报批手续,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乙方的店牌按物业公司的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制订装修方案,由甲方报物业公司批准后,方能进场装修。
七、水电费用
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水电费。经营场地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自装水、电表,水电价格:电每度 元,水每吨 元,每月初到物业公司结算水电费。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水)规定,确保安全用电(水),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水、电设施,乙方应负责维修好,否则按原值进行赔偿。
八、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商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如转租成功,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转租手续每间商铺人民币壹万元,受让方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乙方由此发生的其他损失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转租。
九、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严防火灾、用电和资窃等事故的发生,否则,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乙方在商铺租赁中,不能使用明火、严禁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乙方的经营项目书面报告一经甲方审定签字认可后,乙方不能随意变换,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换经营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娄底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乙方为了经营的需要,拟从大楼的西段临街前面绿化带开一路口,所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规费及工程费用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合同终止后乙方无权向甲方索要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物业公司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商铺租赁合同书
甲方: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位置:甲方租给乙方位于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聚龙湾广场聚隆购物广场 楼 区 号铺位(以下简称该商铺,位置详见平面示意图颜色所示)。
2、面积:该商铺的实用面积为 ㎡,建筑面积为 ㎡,实际计租面积为 ㎡。
3、用途:乙方租用该商铺仅限于经营 。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年)。
第三条:租金、合同保证金、综合管理费及电费缴付方式和时间(本合同所有
款项均以人民币计算)
1、月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2、合同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相当于该商铺贰个月租金),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给乙方。
3、综合管理费按建筑面积15元/㎡计算,该商铺每月综合管理费为 元整(小写:¥ )。该费用用于商场的日常商业管理、保安、公共设施维护、中央空调及公共照明等各项支出。
4、商铺设有独立电表,铺内用电按表计收。
5、租赁期内,每月租金、综合管理费、上月的电费于每月5号之前向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分店机构、指定银行帐号)支付,不得藉词拖欠,尚若推迟一天,则按每日加收10%滞纳金,以此类推,尚若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收回铺
位另作安排,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商铺经营条件及设施
该商铺设有 A单相电表一个,电表提供正常用电负荷。如需增容,必须报甲方批准,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本商场铺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甲方应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
2、正式签定本合同并足额收到乙方所交的所有约定款项后,按约定时间把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3、国家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缴纳;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事宜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负责配备商场内共用电房、公用卫生间、消防、道路、供电、排水排污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甲方负责公共范围内日常管理,做好公共安防,清洁工作和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该商铺正常的经营秩序。
6、甲方享有对乙方违法经营的追诉权。
7、甲方应根据商户的需求,不定期统一组织联合促销活动和专业知识宣传,有关费用由商户共同分担。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该商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拥有向甲方咨询建议权和对商铺的知情权。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它款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完好无损地把商铺交还给甲方。
3、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乙方可进场装修、筹备营业。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遵守聚隆购物广场相关的装修规定,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该商铺的建筑结构或商铺的外立面,广告标识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尺寸制作。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登记,持证经营,不得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
5、乙方对承租商铺只能用做经营经甲方审核并同意的商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类型,如须改变,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使用;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应向甲方缴纳规定的手续费。
7、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该商铺的防火、防盗责任,与甲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支持并协助甲方进行铺内安全检查。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及由此引致商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本商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的保险必须按商场规定统一办理。
8、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包括甲方提供达标商铺、室外装修、水电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不得拆除、改变该商铺原有的设备和设施。
9、乙方应做到依法文明经商,不能对顾客强买强卖,必须严格遵守本商场的管理条例并与甲方签订《经营秩序、卫生管理责任书》、《商铺管理手册》。
10、乙方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商铺中留宿、不得在该商铺中生火煮食、不得在该商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美容美发用品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仅限于存放少量样品于商铺中,超量存货由乙方另行择地存储)。
11、乙方要遵守本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早开业或早收,甚至不开业。连续停业满8天以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除外),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不予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
1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商铺作为抵押或经济担保。
第七条:违约处理
1、甲方在规定时间三十天后未能交付商铺,视为违约。违约按已收乙方款项总额的2‰/日计付违约金;超过六十天仍未交付商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其已缴商铺款项和合同保证金。
2、为保障广大商户共同利益,保证项目按期开业,在双方签定本合同时,乙方所交的认租保证金无息退回(或冲减应缴合同保证金)。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修完毕并开业,否则,如推迟一天,应按每天人民币伍佰元(¥500.0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推迟超过八天,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已交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3、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综合管理费等均视为违约,按照拖欠金额加收10%滞纳金,以此类推,尚若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乙方须付清所欠的款项,并无条件把该商铺完整无
损地交回甲方,甲方已收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
4、乙方若在租赁期间损坏商铺各项设备及设施应照价赔偿。
5、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并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
(2)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
(3)擅自转租、分租或转让该商铺使用权给他人;
(4)不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营业,擅自不开市,聚众罢市。
6、因各种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如期退还所承租的商铺,并将存放在商铺内的一切财物搬走。如乙方逾期不退还所租赁的商铺,每逾期一天,按照双倍租金额收取违约金,超过五天,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商铺内存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乙方不得追索。
第八条:租赁期满
1、于本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通知乙方准备退场或者续租,甲方有权引领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以适当方式发布招商广告。若双方有续租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若双方不再续约,商铺内部原有的设施以及固定装修不得拆除,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3、因合同期满或非乙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十五天内将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如有欠租或未将费用缴清等情况,甲方可先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后支付。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征用、接管、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动等)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负。出现不可抗力,本合同可以解除,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存在的证据给对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乙方付清欠费,甲方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
根据《消防法》规定,每间商铺必须自行配备灭火器及防毒自救面具,以及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聚龙湾广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注册编号: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1
安全防火责任书
为加强广场安全防火工作,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对各经营户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下责任。
一、 增强安全意识,树立以防为主的观念,对员工进行防火及用电安全的教育,自觉遵
守有关防火及用电安全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自觉做好防火工作,提高防火技能。
二、 经营者必须按照防火规定,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门店必须配有效灭火器,共同维护
好广场防火设施。
三、 经营者要做到“四下”:1、不乱拉私接电线,不使用不符合防火规定的用电设备,
确保用电安全;2、不在商场内燃烧杂物和燃放爆竹;3、不在商场内使用各种明火工具和设备;4、不销售和存放各种易燃爆物品。
四、 各户主要落实谁经营,谁负责实行“三包”:1、包自己的门店安全防火;2、包落
实防火措施;3、包教育自己亲人和员工遵守防火规定;违者停业整顿和处罚;造成灾害的,责任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经常对铺位的防火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及时整改或报管理办公室,及时制止各种违犯安全防火规定行为,确保自身铺位的安全。各户主确需加装照明或其它用电设备,必须报管理办公室批准,经核算容量由电工统一安装。义务参加商场消防员,参加消防器材演习,在发生紧急事故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万一发生火灾,要顾大局,积极配合与灭火行动。由于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营者或当事人自负与本公司人员无关。
附件2
经营秩序、卫生管理责任书
为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关于广场经营秩序、卫生管理的规定,特对广场内经营户制定如下责任:
一、 自觉遵守广场有关经营秩序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店档门前
“三包”制度,对自己经营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清洗、保洁。
二、 协助保洁员工作,共同营造宽松、洁净的购物环境。
三、 在广场内经营的各类商品要符合卫生管理条例。
四、 按照关于广场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
五、 严禁在场内住人和煮食,并不准在铺位内高音播放音响,大声喧哗、聚赌、吸毒、
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六、 不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主动向顾客出具《商品信誉卡》,不销售假冒商品和不符
合卫生管理规定的商品,依法文明经商,不能对顾客强买强卖。
七、 经营户要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八、 经营工具要按广场规定标准执行,一切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存放。
九、 经营者对商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要爱护、各店档主保护好自己经营范围内的设施,
不得任意破坏,如在经营中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的责任。
十、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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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x…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