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调研文章

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

工作刻不容缓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拟在条件成熟时向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颁发的合法身份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份证书副本。其主要作用是:一是证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但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身份证件;它所证明的是,持证人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依法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个人。二是保证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需要。在法制社会,事业单位法人的许多活动,必须或只有其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从事,如签订合同、参加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的诉讼等。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这些活动,就需要出示有关证件来证明其身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正是保证这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威证件。

截止目前,全区共有事业单位 个,共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份,副本 份。通过调研,全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的现状令人担忧,提高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已刻不容缓,如何提高证书的使用效用,是摆在登记管理机关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法人证书查验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是

普遍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认识不高,认为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国有),从?生?(设立)到?死?(撤销)都是国家包办,行政机关不需要注册登记,事业单位也一样,因而查验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没有多大意义。二是少数部门没有明确法人证书查验工作的目的和要求,未开展此项工作,他们不熟悉中央编办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只按照各自线上的规定要求办事。三是少数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中有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件的要求,但没有严格执行,没有列入日程工作的安排,没有把法人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材料要求提交并存档,因而形成了“查不查验一个样,有证无证一样办”的局面。

(二)法人证书使用上不规范。凡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到银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发改、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

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必须出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用途为:诉讼、公证;合同、契约;刻制印章和申领车证车牌;营业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银行开户和贷款;代码标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等。但部分事业单位在上述活动中,没有按要求使用证书;或是不需要使用证书的范围,又超范围使用证书的情形,造成使用证书不规范。

二、解决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搞高社会共识。首先,要明确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必然性,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依法治理的需要;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是防止政府“越位”,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是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建立并落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培训制度”和“相关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开展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学习,是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使法定代表人由了解法规政策条款转变为主动申报登记和年检的自觉行为。涉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十分必要,相互学习和监督,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相关业务法动,提高法人证书的使用效用。

(二)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建立监督制约管理机制。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养成查证用证的习惯,不能“有证无证一样办”。要认真落实中央15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并履行好自已的职责。如银行、质监部门要在办理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和办理机构代码证时把事业法人证书作为前置条件;国土、房地产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申请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要查验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事业单位公章和办理诉讼事宜时要查验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工商部门在给有关事业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和物价部门在给事业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时要查验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等等。建议中央各相关部委结合各线的工作实际出台具体的规范的查证用证的管理办法,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形成跟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一样的使用效用,“无证”就办不成事。

 

第二篇:调研文章

农村农户贷款问题

觉得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合理定价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是没有确定贷款价格的权力的。贷款的价格定高了,银监会肯定会出面干涉,同代写时也会给贷款的营销带来困难。该材料说是这个自治州分行取消了原定的3%的贴息贷款,以5.58%的非贴息贷款取而代之。这与金融企业的合理定价似乎没有太大的关系,问题是银监会对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应该确定一个浮动幅度,使贷款银行在该幅度内灵活掌握小额信贷的价格。二是担保创新问题。农村小额贷款之所以“火”不起来,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个安全问题。该材料介绍了“五户联保”、产业化龙头企业代偿、农户整村担保、村民小组以及乡政府担保等形式。这些担保形式也并不是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但普遍地推行起来难度的确很大。要让没有贷款的五户人家给取得贷款的另一个农户提供信贷担保,做这个工作是十分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果自家兼有种植药材的农田,需要从银行取得贷款,也许他愿意担保,如果农田里的药材出现问题,不能归还贷款,他愿意代为偿还,如果是另一个不相干的农户家里出现了代写问题,他凭什么要为别人清偿贷款呢?再说,各级政府的担保,如果没有地方财政的存款作保障,这种担保也是毫无价值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上还要另辟蹊径。可以某一个乡镇或者某一个县为单位与城市里的担保公司挂钩,由该担保公司为该地某一阶段的某一连片投资项目担保;可以逐步推进保险公司业务下伸,逐步为水稻、棉花、药材等农业种植业提供基本保险;可以在订单农业中以购销双方的销售合同或者代写买方的农产品定购单作为质押贷款;还可以设立农村小额贷款专项基金。由中央财政从对农村的补贴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地方财政也拿一部分钱来,有盈利的金融企业自身也拿出一部分积累,建立起农村小额贷款专项基金。一旦出现小额贷款风险,则可以从该基金中予以核销。这样金融企业对农村的贷款就再也没有后顾之忧了,小额贷款富万家也不再是个别地方的试点活动了,农村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就可以加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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