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法公选课论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大学生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物理与电信工程学院专业:通信工程***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20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初次就业和稳定就业有着积极的影响,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一、《劳动合同法》具有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

1.《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过去,为了规避法律,企业往往利用单独签订或者口头约定试用期,大量招聘应届毕业生,期满再以各种借口进行淘汰,严重损害毕业生的利益。现在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就避免了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的问题,这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2. 《劳动合同法》对稳定毕业生初次就业有积极意思。《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应届毕业生一般缺乏经验,动手能力比较差,如果试用期太短,很难考察毕业生的能力,所以,企业如果想对毕业生有较长的试用期,也必须相应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这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的稳定和个人能力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3.《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从而使毕业生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了法律保障。

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对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用人行为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5.《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有效的激励大学毕业生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素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所以,企业只有招聘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这势必引起高校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教学改革,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格的人才,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负面影响

1.《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招聘人才时会更重视其能力和经验,这会导致大学毕业生面临更大就业竞争。由于我国高校目前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还相对比较落后,很多大学生重理论而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学不能以致用,与社会上有经验、有阅历、有能力的人才相比,缺乏竞争力。

2.《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促使企业改变人才选拔的方式缓招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提高企业的用人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应届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理性,严把进人关,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去培养经验缺乏、动手能力比较差的毕业生,对一些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选择从企业内部员工挖掘的方式来解决,这会加剧本已比较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

3.《劳动合同法》主要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能随便辞退员工,该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在鼓励企业长期用工。这样,一方面大学毕业生人数每年都在不断的增长,而另一方面企业就业岗位却没有太大的变化,供需矛盾会不断加剧,这自然就减少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二)

为了确保20xx届毕业生的顺利就业,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院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和准备工作。

1.加强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包括在学院宣传栏、就业指导网站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让毕业生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2.在就业指导工作中,针对毕业班辅导员和毕业生开展专题讲座,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案例分析,增强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3.针对个别毕业生的咨询,进行指导,特别是毕业生实习期、试用期的有关期限、工资待遇、合同解除、违约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等一些毕业生初次就业经常遇到的问题,指导毕业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毕业生就业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第一、实习期、试用期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很多毕业生对实习期、试用期的概念、期限、工资待遇,如何签订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单位违约、纠纷解决办法等很多规定不是很熟悉。比如有一家企业,招聘毕业生时就规定三个月实习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实习期只给生活补贴、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很低,并且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些企业只跟毕业生约定口头试用期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不了解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遇到这种问题,很多毕业生不知如何应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除了进行新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外,只能通过个别咨询,指导毕业生面试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聘用我院毕业生人数比较多的企业,可以由学院与企业签订毕业生实习协议书,明确学院与企业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何落实问题。目前,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在工商、税务、银行等方面也有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毕业生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学校也无法回答毕业生的咨询。目前,针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我院在学生处设立了大学生创业中心,成立了大学生创业基金;还通过就业指导课,让毕业生了解自主创业需要具备那些条件、企业成立的程序等。

(四)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势必引发企业用人策略、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大学毕业生就业之间的一系列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高校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看重毕业生的实践经验、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高校应该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人才培养的模式,加强对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提高毕业生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高校应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据对部分往届毕业生的调研,很多毕业生对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并不熟悉,特别是实习期、试用期的有关期限、工资待遇、合同解除的程序、单位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等有关规定,一旦出现劳资纠纷,不知如何解决,维权意识比较差。所以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第三,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比如对招聘大学毕业生人数占员工一定比例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的积极性;

第四,对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建议政府加大“三支一扶”工作的力度,加大经费投入、增加招收毕业生人数并给予更优惠的待遇,鼓励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对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高校联合投资成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基金等,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以缓解就业压力;

第五,建议政府应该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民办高校的崛起,在整个教育体制格局中已占有了一席之地,在国民教育中也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解决民办高校的资金、实验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不足,建议政府对评估合格的民办高校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待遇,这对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大学生与法公选课论文:新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之我见

学院:物理与电信工程学院

专业:通信工程

班级:***级通信**

姓名:***

学号:*************

新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之我见

我觉得,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也很有必要去了解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因为我们都是即将走出校园、踏入社会、劳动合同法的“准签者”,或是必签者吧。就带着这样的想法,我选上了黄宏灯老师的“大学生与法”这门课,希望自己在这方面学点东西,将来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垫定法律武器。

我也了解一下,我们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xx年x月x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这是一个里程碑吧,也就是说用明文法律的形式,保护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惩治不法厂家和其他不法之徒。而20xx年x月x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们的新劳动合同法虽然是经过专家的修改和敲定,但实施到现在为止,也会有听到有质疑的呼声。

前天在和我同乡会的几个法学院的师兄聊天是谈到,(因为他们都是04级的,出去工作了,回来给我们讲他们的就业历程),大家留意新《劳动合同法》附则的第97条之内容 "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可想而知,如果你在某企业工作到今天未满xx年的(满xx年的已自动算做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工作9年为例,那麼,如企业不再与你续签下一年合同,对你

的经济补偿与工作一两年的同事之补偿是一样的,因为计算年限是从20xx年x月x日起计算的,做9年做2年补偿相同??

后来我在某论坛看到一网友这样说到:“1月x日即将到来,观看华为演戏的企业家们不得不走向前台。这个月,恐怕是中国有史以来解除职工最多的一个月,根本无法具体统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来在《劳动法》就有,早就应该实施和劳动监察的,为什么今天才热点?现在到处是企业应对,到处是职工潜在下岗的消息,这个值得反思。立法部门、政府部门赶紧出台配套措施,还要等成熟一个才出台一个,还要等多少职工下岗后才算成熟呢?”

所以,我在搜集资料时,注意到:

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是具受争议的。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法律,我个人认为其实还真的不错,因为它的确是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如果劳动者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尽管公司要开除劳动者的话,那么也得按照合同上所规定的,公司才能开除劳动者,就是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合同上双方所规定的条款的时候,那么就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雇的话,而劳动者不接受的话,那公司也不能解雇劳动者。那么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公司为了某方面的原因而无故地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务关系。所以这样就可以大大的确保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里面还规定,如果劳动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便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条款和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条件。那这样的话,就可以使这些老员工更加安心地为这公司工作,而不用担心自己轻易地被公司,由于年龄的问题而受解雇。还有,在公司进行制度变革或者是人员调动的时候,那些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有限被留下的。所以,总体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好的。然而,事情总是有两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有一定的隐忧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里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条款所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由于这样的一个规定,很多时候这会导致单位在和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劳动者签约。所以,这样会导致员工的心态不安稳,从而不能好好地工

作,他们会总是想着要是第二次合同期满的,该何去何从。而且,还有一样不好的就是,劳动者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果要终止合同的话,劳动者必须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还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义务。

所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它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是也是如此呢?

就以我个人认为,其实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讲其实弊端是有很多的。首先,我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是有很大的压力的。因为,用人单位总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所以它们都需要大量的人才为它们服务。所以,当用人单位培训了一批有技术,有经验的劳动人员的时候,如果他们要离职,那么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且再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话,那么劳动者便可以离开其用人单位,但是,尽管有赔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也是一个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因为只要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非常地谨慎地考虑如何地去安排这两次合同的固定期限。因为如果安排的不好的话,这对用人单位来讲,它可能会失去了人才,也有可能留下了一些害群之马。总之无论是哪样,对用人单位来讲都是种损失。怎么说呢,我个人认为,现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存在的,所以说,只要某一规定是比较偏向于哪一方的话,那么另外的那一方肯定会觉得不公平,肯定会觉得这个法律规定得不好。所以就是说,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那么,反之,对用人单位来讲,以他们的角度出发的话,这无固定期限合同肯定会侵害到它们的利益。不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对用人单位一点好处都没有呢?那倒不完全是。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利于强调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也能利于增强单位的凝聚力。这样便能大大地提高用人单位里面的和谐性,从而使其公司的内部运作比较顺利。

所以,总的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虽然有弊端,可是它却也体现了其灵活性,而且也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过,我个人觉得,世上是没有绝对十全十美丽的东西存在的,包括法律条例,所以,无论怎样,其法律条例总会有它不好的地方,可是只要没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的话,好好地执行起法律条例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能好好地发展起来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