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函[20xx]9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

[20xx]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制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发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与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争议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恰当稳妥的处理国家税收权益与纳税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解决复杂民商法律关系下的税收管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涉税纷争能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同时也关系着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问题。总局[20xx]28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务之急,我们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总局文件精神,认清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担负起复杂局面下所应当担负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复议工作中,要树立以下工作观念:

1、要大力培树维权意识。在处理和解决税务行政纠纷过程中,要准确界定国家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积极保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国家权益,在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争议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均不受损失。

2、要将调解作为复议工作的主要手段。复议机关处理和解决复议案件,要摒弃传统的“复议不得调解”的框框束缚,发挥调解的主渠道作用,将调解作为解决涉税行政争议的主要手段,居间调解征纳双方的分歧与矛盾,在调解中达成争议双方的理解与互谅。

3、要解决实质性的争议问题。在复议工作中,要注重解决征纳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不仅要重视和解决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问题,更要重视和解决实质性的权益问题,消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征税产生的纷争,从而减少社会对立与矛盾。

二、组织培训,提升水平

为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市局及基层局全体执法人员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总局国税发[20xx]28号文件的学习培训,充分领会国家在解决社会性矛盾工作中提出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定性,同时还要在自由裁量幅度方面作出公正、公平、符合法律理性的处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市局将根据培训工作计划,在适当时间组织安排全系统法制专干进行复议工作培训,从而推进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基层局也可以根据各自的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有关复议工作培训。

三、加强管理,推进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有关复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治税,禁止滥权越权执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解决涉税争议的工作方式,强化复议工作管理,加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类涉税争议和矛盾,杜绝和减少行政诉讼和上访案件的发生机率。结合我局复议工作现状及总局复议工作规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是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力量的配备,切实保障复议办案所需经费。

2、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不拘泥于工作方式,从并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断改进复议工作方式,注重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对于征纳双方的纷争,凡是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受理的,复议机关都要受理,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审查的复议工作原则,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收集、审查案件证据,让证据为事实说话,并尽量使用调解的手段结案,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要在解决矛盾与纷争过程中,向申请人解释和宣讲税收法律、法规,增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了解,确保涉税纷争能够得到客观、准确、公正、有效的解决。

3、具体执法机关要客观、公正的审视本机关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实事求是的向复议机关反映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全部工作情况,并提供全部执法文书及案卷资料。同时,要竭力配合复议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错误的,具体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在充分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其谅解。

4、在处理和解决纷争的过程,复议机关和具体执法机关都要坚持税收法定性的原则,不得为消除纷争、满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要求而让渡国家利益,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暂缓征收各项税收,要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清是非,兼顾国家和纳税人双重利益,既不能因为调解损害国家利益,更不能因为调解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复议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复议提审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等工作制度。

6、加强对复议个案的分析研究,对于复议工作本身的问题以及税收政策适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要做好复议个案的分析研究,通过剖析个案,总结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揭示税务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税收法律体系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工作建议,从而推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税收政策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7、复议机关要接受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级复议机关要在是否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质量是否过关、是否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复议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等方面,不断加强复议工作管理,提升复议工作水平,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8、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或具体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或者不能很好地落实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从而造成工作渎职或失职的,或者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配合失调,导致征纳双方矛盾扩大或升级的,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现有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七年x月x日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解析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函[20xx]9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

[20xx]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制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发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与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争议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恰当稳妥的处理国家税收权益与纳税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解决复杂民商法律关系下的税收管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涉税纷争能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同时也关系着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问题。总局[20xx]28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务之急,我们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总局文件精神,认清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担负起复杂局面下所应当担负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复议工作中,要树立以下工作观念:

1、要大力培树维权意识。在处理和解决税务行政纠纷过程中,要准确界定国家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积极保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国家权益,在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争议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均不受损失。

2、要将调解作为复议工作的主要手段。复议机关处理和解决复议案件,要摒弃传统的“复议不得调解”的框框束缚,发挥调解的主渠道作用,将调解作为解决涉税行政争议的主要手段,居间调解征纳双方的分歧与矛盾,在调解中达成争议双方的理解与互谅。

3、要解决实质性的争议问题。在复议工作中,要注重解决征纳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不仅要重视和解决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问题,更要重视和解决实质性的权益问题,消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征税产生的纷争,从而减少社会对立与矛盾。

二、组织培训,提升水平

为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市局及基层局全体执法人员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总局国税发[20xx]28号文件的学习培训,充分领会国家在解决社会性矛盾工作中提出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定性,同时还要在自由裁量幅度方面作出公正、公平、符合法律理性的处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市局将根据培训工作计划,在适当时间组织安排全系统法制专干进行复议工作培训,从而推进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基层局也可以根据各自的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有关复议工作培训。

三、加强管理,推进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有关复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治税,禁止滥权越权执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解决涉税争议的工作方式,强化复议工作管理,加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类涉税争议和矛盾,杜绝和减少行政诉讼和上访案件的发生机率。结合我局复议工作现状及总局复议工作规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是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力量的配备,切实保障复议办案所需经费。

2、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不拘泥于工作方式,从并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断改进复议工作方式,注重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对于征纳双方的纷争,凡是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受理的,复议机关都要受理,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审查的复议工作原则,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收集、审查案件证据,让证据为事实说话,并尽量使用调解的手段结案,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要在解决矛盾与纷争过程中,向申请人解释和宣讲税收法律、法规,增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了解,确保涉税纷争能够得到客观、准确、公正、有效的解决。

3、具体执法机关要客观、公正的审视本机关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实事求是的向复议机关反映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全部工作情况,并提供全部执法文书及案卷资料。同时,要竭力配合复议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错误的,具体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在充分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其谅解。

4、在处理和解决纷争的过程,复议机关和具体执法机关都要坚持税收法定性的原则,不得为消除纷争、满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要求而让渡国家利益,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暂缓征收各项税收,要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清是非,兼顾国家和纳税人双重利益,既不能因为调解损害国家利益,更不能因为调解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复议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复议提审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等工作制度。

6、加强对复议个案的分析研究,对于复议工作本身的问题以及税收政策适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要做好复议个案的分析研究,通过剖析个案,总结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揭示税务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税收法律体系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工作建议,从而推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税收政策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7、复议机关要接受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级复议机关要在是否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质量是否过关、是否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复议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等方面,不断加强复议工作管理,提升复议工作水平,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8、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或具体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或者不能很好地落实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从而造成工作渎职或失职的,或者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配合失调,导致征纳双方矛盾扩大或升级的,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现有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七年x月x日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