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意见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

工作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高检院和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我县正处于建设“临沂经济强县、山东发展快县、全国产业名县”的战略机遇期,社会建设任务更加艰巨,社会管理责任更加重大,检察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有为、有大作为。全院干警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牢牢抓住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克服参与社会管理“无关论”、“等同论”和“替代论”倾向,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断转变工作理念,积极延伸工作触角,创新参与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推进“三化”建设、实施“三动”战略、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美好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2、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加强社会管

理的基本途径。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始终对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参与“强基富民固边工程”,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动态研判、应对、建议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边境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注重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在加强社会管理中的促进作用,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征地拆迁、惠农民生、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管理领域中侵害群众权益、损害执政威信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深入开展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商业贿赂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深化侦防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调查、预防年度报告和评估预警机制,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元化手段,加大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等的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坚持调解优先,借助“N+1”大调解机制实现检调对接,运用刑事和解、民事调解、控申疏解“三解”工作机制,调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通过非强制手段、非诉讼途径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按照“严到位、宽适度、重化解、讲效果”的要求,健

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运用政策化解矛盾的水平,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民转刑”案件中的轻微犯罪,落实“两减少、两扩大”要求,尽最大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拓宽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深入开展大接访、大下访、大走访,采取巡回办案、公开听证、案件评查等办法,集中清理涉检信访积案,积极对刑事被害人等实施救助救济,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4、拓宽检察工作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把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着力点,配合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规范矫正,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手段,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帮助其融入社会。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健全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机制,持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司法保护。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人群、复杂场所、重点区域的打防管控,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力推进平安吉林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能力。

5、注重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不断加强和创新参与社会管

理的机制建设。注重向案前延伸工作触角,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研判和防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执法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注重向案后延伸工作触角,建立健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一回访、一总结机制,实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释法说理制度,使群众顺心、顺气、顺意,努力实现最佳执法效果。注重向案外延伸工作触角,结合执法办案加强对突出社会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积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提供完善政策、加强立法、科学决策的参考意见,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6、坚持用好“四走进”活动载体,进一步夯实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让群众参与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工作,请群众评议管理和服务成效。以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四走进”活动为载体,结合开展“坚定职业信念,促进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增强掌握群众心理、疏导群众情绪、解决群众诉求的本领。通过在电视、报刊、网络上开展为期两年的“百家讲检察”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护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扎实推进民生检察

工作,准确把握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探索便民、利民、助民的新机制、新举措,切实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使检察工作更贴近群众、更适应群众,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7、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服务站(联络室)的作用,打造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线平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力量在基层,要积极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基层检察院20xx年要在重点乡镇、街道、社区普遍设立检察工作服务站(联络室),充分利用检察工作服务站(联络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基层群众,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信访,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就近、就地调处民间纠纷、帮扶困难群众,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社会管理工作深入到基层,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8、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实效。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各部门要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强化各项保障,狠抓工作落实。要以标准化检察院建设为载体,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四个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检察机

关自身监督、自身管理、自身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更强大的动力和更坚实的保障。要围绕社会管理及创新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一线的好经验,大力推广基层的好典型,把社会管理工作抓好做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努力加强和创新检察环节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篇:XX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委会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检委会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院研究室:

收到市院关于转发省院《关于开展检委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后,我院迅速抓好落实,并安排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检委会工作基本情况

1.人员、机构情况:目前,我院有9名检委会委员,其中1名为专职检委,是院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检委办工作。检委会没有设臵办事机构,检委办工作一般由研究室代管。

2.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我院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度,在出席人数及表决人数上坚持“两个过半数”原则。在委员发言环节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的顺序进行,以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表决时,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对议题进行正式表决。

3.制度建设情况:为加强检委会工作,我院制定出台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检委会保密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全部严格贯彻执行。

4.能力建设情况:我院长期坚持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学习四次。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方面,20xx年以来先后进行4次业务培训,效果明显。

5. 规范化建设情况:我院研究室承担检委会上会议题的审查,议题范围均符合规定,议题提请、议题审核、决定督办等工作程序都能做到规范,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文书制作、存档、报备均符合要求。

二、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结构尚不够合理

目前,XX县院9名检委会委员中,7名是领导班子成员,只有2名是中层正职。这种人员结构导致检委会在一定程度上讨论事项具有行政领导业务把关的色彩。

(二)检委会议事决策功能单一,发挥尚未到位

一是讨论案件多,讨论事项少。根据高检院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所谓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和疑难的案件;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及检察机关的方针、任务、部署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只讨论重大案件,而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体现较弱,甚至是空白。XX县院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二是讨论案件范围不确定。在议事规则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并没有衡量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确定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而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样就限制了检委会所讨论案件的范围,造成只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处理。

(三)列席制度不规范

在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当中,虽然规定了列席制度,然而没有确定何种案件需要列席,哪些人员应该列席,以及列席人员在保密和回避问题上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造成列席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列席制度的作用。

三、对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检委会人员构成,提高成员专业素质 由于检委会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决策机构,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应该是当然的检委会成员,对于其他委员的任用,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检察人员中考虑任用,进一步改变重资历、重职级的倾向。在选拔过程中,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选任,多在主诉、主办检察官中,选择优秀的人员担当检委会委员。

(二)加强业务考核,实行议事质量评分制

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检委会进行评分。通过不定期旁听、工作汇报等方式,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效率以及决定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并对检委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进行考核。由此来推动基层院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规范化建设。

二是本院检委会对提请讨论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评分。根据承办人和科室汇报案件或事项的情况,会中和会后从书面报告质量、表达能力、对事实、证据、定性的把握等方面,

逐项进行打分。通过评分提高业务科室和承办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从而提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质量,并可以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选拔业务骨干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列席制度

为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应当对列席制度进行进一步探索和规范,明确需要列席的情况、人员、发言程序。如规定召开检委会讨论自侦案件是否起诉时,经检察长同意,除公诉部门承办人外,自侦部门的主要承办人可以列席等等。列席人员仅仅是旁听,不利于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只有让其参与其中,使其变被动的旁听为主动的思考,才能达到“以会代培”的应有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在召开检委会时,有选择的让列席人员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旁听,撰写案件分析意见供委员参考,使列席人员通过“参与”与“评析”提高自身能力。

(四)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已经部分检察机关加以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智力资源、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的有效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法学、金融、证券、医学、审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咨询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或者专题论证会,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和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论证,提供专家意见供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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