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一体化”工作机制

反渎职侵权“一体化”工作机制

作者:焦松敏

来源:《中国检察官》20xx年第12期

期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普遍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和阻力大的困惑,即所谓的“三难一大”现象。究其原,反渎职侵权工作中“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和与有关国家机关的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机制的缺失,是造成“三难一大”的根本因素。可以说,检察机关内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助推器,对基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着较强的操作性和主要的司法实践指导作用。具体说来:(1)能够拓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渠道;

(2)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3)能够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4)能增加案件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5)宣传反渎工作、促进依法行政;(6)能够取得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一、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反贪、反渎部门报捕案件的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审查起诉案件、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机制的框架下不仅可以对所办案件在定性、证据、强制措施运用交换意见、解惑释疑,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从这两个部门所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20xx年x月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一起毁林案件中,发现辖区某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从获取线索到人民法院作出拘役2个月的判决,仅用了48天的时间,显示了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获取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和促进诉讼效率的效用。除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外,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还应包括反贪、民行、监所三个部门,可以通过这三个部门的办案活动和监管活动发现、挖掘一些有价值、可查性高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局在内部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20xx年到20xx年,通过该院侦查监督科发现案件线索7件,成案4件;通过公诉科获取案件线索13件,成案9件;反贪局、民行科和监所科共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件,成案4件,年均获取线索5件,成案3.5件,成案率达70%。

(二)与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

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还应该与辖区的一些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在该机制下与这些机关保持定期联系,通过联系会议、设立联络员、定期走访等方式方法了解他们的工

作职责、工作状况、依法行政情况,从中获取案件线索。由于有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做保障,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可以通过该机制拓宽案源渠道、了解并掌握辖区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履行职责情况,在查办案件时可以取得涉案单位的配合和理解。可以说建立并充分发挥与辖区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对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了然于心,办案时左右逢源。20xx年以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就反渎职侵权工作先后与辖区技术监督、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十余个行政单位建立了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分别签署了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的文件。通过该机制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每年都获取十几件案件线索,20xx年办理的辖区某派出所民警姚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就是在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时得到的线索,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办理的案件,姚某被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取得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支持,这是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阐明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意义,拿出可行性工作方案,使院党组和检察长认识到该项机制的功效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促进作用;其次,要争取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由检察院领导出面协调,使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消除疑虑,愿意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同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再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协调联系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作为协调联系配合机制的基础,和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则。

三、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可以分为渐进式的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是后一个层次的条件和基础:

(一)第一个层次——协调

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工商、税务、安检、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单位联系,可以是按照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定期联系,也可以是具体问题需要沟通配合时的针对性联系。联系时态度要积极、主动、谦虚、诚恳,取得所联系方的信任,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第二个层次——沟通

在赢得所联系方信任的基础上,就要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需及时开展沟通工作,如果是为了获取线索,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就要经常提醒对方在日常审查案件或办案时随时注意案件背后所隐含的渎职失职线索,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

合单位,就要有策略的让对方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接触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员;如果是需要配合案件办理,就要向对方讲明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特别要阐明利害,使对方愿意配合;如果是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就要选取案件定性、关键证据、强制措施运用等充分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阐明依据、观点和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对方的依据、观点和意见,求取一致,取得共识,缩短案件审查时间。

(三)第三个层次——配合

检察机关内部主要是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的配合,体现在证据的选取、核实、补正,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诉讼程序的审查、完善等方面,根本目的的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而言,配合主要体现在办案、宣传和预防三个方面。如果是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安抚涉案家属、保证相关证人及时到案作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果是非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有关工作资料(供反渎职侵权部门筛查案件线索)、协助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等,达到惩治犯罪、警示教育之目的。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看待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该机制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包办或代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万能钥匙”,更不是破解反渎职侵权工作难题的“法棒”,因此,工作中不要过分夸大和依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我们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借助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助推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要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用好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反渎职侵权部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处理好内部外部的关系。无论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还是外部的行政单位,他们都有固有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只是其职责外的工作(当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具有审查、监督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责),反渎职侵权部门如果不主动与他们沟通,坐等案件线索上门和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质量,结果可想而知。主动、诚恳是发挥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

(三)要坚持不懈的完善、充实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久效能 任何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都有一个运筹创建、充实完善、显现成效的过程。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创建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之后,还应在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并以文件或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使之切实成为助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利器。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活”字上下功夫,在“巧”字上做文章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只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手段,不具有强制性的功效。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运用该机制不能用命令、强制手段,要抱着诚恳的态度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具体方法上注意工作技巧和艺术,做到灵活、巧妙。灵活就是讲求策略、见机行事、善变应对;巧妙就是不动声色、迂回曲折、暗度陈仓。

(五)检察机关领导,特别是检察长要大力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虽然是围绕反渎职侵权工作建立和运用的,但是,作为内设机构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况且对外部单位的协调、沟通,一些文件、契约的制定,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等方面的工作由检察机关出面更合适些。因此,院党组、检察长要重视并倾力于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外部资源,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把该机制做大做强,使之真正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助推器。

 

第二篇: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三项举措,确保案件快立、快诉、快判

一年以来,在市院反渎局的领导下,汝州院反渎局分析研究本地反渎工作形势,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突出办案重点、重视办案实效,主管检察长、局长带头查办,顽强拼搏敢于碰硬,有力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全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20件23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件11人(滥用职权2件3人、玩忽职守5件8人,全部侦查终结),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6件8人,较去年提高了25%,在年终考评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下面我就我院反渎局的做法做以介绍,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严把案件源头关,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1、做好信访风险评估。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是涉检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一个有益尝试。我局对所要立案侦查的每一起案件都做有完整的信访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隐患,将矛盾纠纷调处关口全面前移,实现信访工作由“事后处臵”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并注重方式和策略,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为案件的顺利进展打好基础。2、做好证据收集评估。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否详实、充分直接影响着案件

能否向前走。首先熟悉涉案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情况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单位制度、文件等。对涉案单位的人事情况、财务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具体的运行等状况了然于胸。其次在此基础上制定证据目录,将查清案情可能需要收集固定的所有证据完整列出,避免收集到的证据针对性不强、证明力不够,以达到理清头绪,明确目标,抓住重点,针对性地进行取证的目的。然后依此目录进行秘密收集证据。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自觉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工作变难为易。3、对能否立案进行评估。从理论上和证据材料两方面进行评估论证。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法理上讨论研究当事人是否构成了渎职侵权犯罪以及何种罪名,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和上级院或我院法律专家沟通交流;其次就现行已掌握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证实当事人确已涉嫌构成犯罪进行论证。理论上的犯罪不等于事实上的犯罪,作为侦查机关只能对事实上确已造成和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例如,我们在办理寄料工商所靳涛、杜胜利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时,就其二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与本院公诉科及市院反渎局的领导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最后才立案侦查。

二、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合法收集证据,快速侦结案件。合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被收集后,能否发挥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进而最终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形成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注重证据的转换。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如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收集调查的材料(非刑事诉讼主体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加以采用,但可以作为侦查办案的线索,我们在侦查中将其收集固定后,使之转化为刑事诉讼所能接纳的证据,避免因其表现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失去证明力。在一些细节上也能做到合法、有序。如收集物证、书证时,要记名持有人、数量、特征等情况后,由持有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要签名等,以此证明证据获得程序及来源等客观过程。2、注重询(讯)问技巧。在熟悉案情后,办案同志们相互间密切配合,询问人员有遗漏时,记录人员要适时予以补充提示;我们在询问时如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时,可以敲山震虎,使其交代违法事实。对一些避重就轻、信口开河、涉及案件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关键地点的情形或者不说,说也是轻描淡写、似是而非的,我们在询问时就要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从与案件不相关的情形中找出被询问人员漏出尾巴的关键点,埋下伏笔,最终让被询问人不能自圆其说。当被询(讯)问人不予配合,有抵触情绪的,我们就以静制动,采取“聊天”、“拉家常”等方式,询问其家庭背景,

从其情感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瓦解被询(讯)问人的感情堡垒,击破被询(讯)问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得到想要的理想笔录。3、注重卷宗质量。卷宗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是判定犯罪证据的载体,也是消灭败诉风险的第一证据。今年我局一直以市院开展的“案件质量年”活动为契机,狠抓卷宗质量,从外形是否整齐、完整到内容是否详实充分、顺序是否得当等方面,保证直观、全面地给阅卷者呈现犯罪事实及侦查过程。

三、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案件快诉快判。1、建立三级联系沟通机制。自去年初,我们就建立了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三级联系沟通机制,案件侦结后,按照三级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与公诉、法院刑事部门的协调。基本原则是主管领导对主管领导沟通、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沟通、承办人对承办人沟通,就案件在公诉、法院审理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及时进行沟通与反馈,提高了案件的起诉、判决效率。2、建立承办人全程跟踪机制。本着“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还必须时刻关注案件走到哪一步骤,是否出现新的情况,是否有新的证据,一旦有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出现,就能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理,如果不能自行处理,就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保证案件能顺利起诉,判决。3、健全公诉、侦监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院内部科室之

间的协作力度,尤其是公诉科和侦监科,建立侦结前部门集中沟通制度。在案件立案、侦结前,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通过建立这种提前介入的长效机制,可以有效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不起诉或撤案,同时也是促进快速结案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比如在办理教育体育局张官理涉嫌玩忽职守案时,我们提前与公诉科进行沟通,研究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来证实其犯罪情节,在一切条件都达到立案标准时才立案侦查,进而使案件很快得到判决。4、实行疑难案件提交案件咨询小组制度。为了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质量,院里专门成立了疑难案件咨询小组,成员是来自公诉、侦监、自侦部门的办案精英,专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难题。我局在办理霍香便、王利滥用职权案件时,就造成的后果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大家看法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能否立案。后来将该案提交到案件咨询小组进行讨论研究,最终做出相对权威的意见,我们才对其立案侦查。5、建立主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实现庭前沟通交流,有力促进共识、减少分歧,统一执法思想,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就案件在移送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认识、事实主体界定、证据的收集以及物证鉴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最终达到顺利判决的目的,必要时也可以由局长、承办人参加会议,就案件详细情况做一汇报。如在查

办寄料汞中毒事件涉及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收集的证据能否足以定罪判决等问题时,局长韩建伟应邀参加审委会,就这些问题逐一作了详细汇报,并解答了主审法官和庭长提出的疑问,最终达成了共识,该案最终得到了顺利判决,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