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浅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提要]是指中小企业以其拥有的动产作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我公司提供监管服务的贷款担保。 适用对象:适用于棉花、钢材、油品、汽车、建材、煤炭、化工等行业的生产或贸易类企业和个人。融资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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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知识介绍

是指中小企业以其拥有的动产作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我公司提供监管服务的贷款担保。 适用对象:适用于棉花、钢材、油品、汽车、建材、煤炭、化工等行业的生产或贸易类企业和个人。 融资担保额度:根据货物的价值及银行规定的质押率核定贷款额度。

融资担保期限: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步骤

步骤一、业务受理

1、 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借款人为公司):

(1)年检过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年检过的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3) 贷款卡及年审报告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2、 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借款人为自然人):

(1) 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 结婚证复印件(非必须)。

步骤二、签署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质权银行和出质人签订《质物监管协议书》,并加盖三方印章。见以下《质物监管协议书》: 步骤三、办理质物移交

1、 出质人将货物移交存放于监管仓库,担保公司资产监管部经理及现场监管员负责核对质物清单与实物的质量、数量,清点、确认质物与审批资料中品质、权属、保质期、保险等资料的一致性。

2、 担保公司资产监管部经理和现场监管员双人在《质物清单》签字并由现场监管员负责三方在《质物清单》上签章。

3、 担保公司向货主(出质人)出具《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仓单》正本,作为货主(出质人)货物入库单。

4、 办妥上述手续后,将质物收押入库,并在货位表明监管标签。

步骤四、银行发放贷款

银行凭《质物清单》、《质物监管协议书》及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借款资料发放贷款。

步骤五、质物日常监管

1、 担保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储区、仓库及质物的接货、堆存、保管、保养、维护、发货等。

2、 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员负责编制《质物监管总帐》和《质物监管明细帐》;

3、 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员每日按照《动产质押物监管办法》对仓储区、仓库及质物进行巡查,并编写《质物现场监管工作日志》;

4、 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员每10日编写《质物库存旬报》,报资产监管部经理;

5、 担保公司资产监管部经理每三日需对仓储区、仓库及质物的保管、监管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

6、 资产监管部经理每月编制《质物监管工作报告》报告公司,并由公司业务部经理送质权银行。 步骤六、归还贷款

贷款到期或提前归还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通知单,并由银行信贷员填写《提货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

步骤七、质物退还

1、 担保公司接到银行《提货通知书》后,资产监管部经理和现场监管员负责返还质物。现场监管员应与出质人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收回出质人持有的《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仓单》正本。

2、 《质物清单》、《提货通知书》、《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仓单》正本应纳入监管业务档案。

 

第二篇: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 址:

乙方(出质

人):

地 址:

丙方(监管人): 地 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具体情况以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三方约定,质物的质押方式为 2.5.2:

2.5.1静态质押,即质押期间质物不得存取变动,乙方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应当提前经甲方书面许可,根据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置换手续;

2.5.2滚动质押,即甲、乙双方在《质物清单》中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取。

第三条 质物转移占有

3.1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丙方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质物清单》,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经核对无误后,三方共同签署《质物交接清单》。

3.2 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在质物转移占有前,经甲方同意,丙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3.3本协议项下《质物交接清单》适用于出质、质物置换、质物返还等环节的质物交接。出质时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与《质物清单》不一致的,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物交接清单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质物交接清单确定质物范围。

3.4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 。

第四条 监管期间

4.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4.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签发《质物交接清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4.3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4.4 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五条 质物监管

5.1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5.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检查。

5.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设质标签。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六条 查询查验

6.1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 。

6.2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及时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

6.3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现场查验质物,乙方、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返还质物

7.1 质物的返还凭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

7.2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乙方、丙方应当在《质物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7.3 《质物交接清单》是返还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质物交接清单》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格式见附件),并经本协议7.2款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返还。丙方必须按照《质物交接清单》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7.4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质物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7.5滚动质押方式下,质物的实际价值、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质物清单》的最低要求。

7.6滚动质押方式下,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第八条 追加质物

8.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质物交接的有关条款办理,并签署《质物交接清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9.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监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10.3 乙方须在年月日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 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账号: 。

10.4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甲方根据丙方指令划款。

10.5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十一条 留置权

11.1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二条 保险与保证金

12.1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12.3丙方应当就其监管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为甲方。丙方不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5%的比例向甲方缴存保证金。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3.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3.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1

13.2.1 ; 13.2.2 ;

13.2.3 。

第十四条 通信和联络

14.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4.3 甲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应当与甲方预留印鉴及签名样式一致,丙方对甲方签字及印鉴负有审查责任,必要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5.1.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5.1.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5.1.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5.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5.1.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5.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5.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5.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5.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5.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5.2.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5.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

16.1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3.1条签署了《质物交接清单》,该清单项下质物的监管继续适用本协议。

16.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8.3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 (盖章)

乙方有权签字人: (盖章)

丙方有权签字人: (盖章)

年月日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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