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担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押物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押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质押物的监管人。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押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并交由丙方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

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有效的。

2.5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签署的合同,丙方经与实际库存核对无误或按照相应证明确认乙方库存后,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存货人的入库保管凭证,质物的转移占有完成。质物转移占有后,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2.5条规定签发入库保管凭证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3.3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终止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入库保管凭证

4.1本协议项下乙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形式为仓单,入库保管凭证是依附于本协议,丙方在确认入库保管凭证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

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在入库保管凭证上签章。入库保管凭证不得转让。

4.2甲方应在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入库保管凭证正本。

第五条 质物监管

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5.2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毁损、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5.3监管期间,国家有关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扣押、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即通知甲方。

5.4监管期间,乙方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5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及质物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丙方汇报,丙方确认库存后,若低于合同规定数量,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入库保管凭证和质物的查询查验

6.1甲方有权就入库保管凭证以及入库保管凭证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日内给予答复。

6.2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当如实申报质物,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6.4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供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二次。

第七条 提取质物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若库存低于合同规定数量,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相应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授信或追加经甲方认可且与提货价值相应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第八条 职权行使

8.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时,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保险

10.1乙方应根据相关质物合同的规定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10.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

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1.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一致时,以协议其他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失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 协议效力

13.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完毕后终止。

13.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3.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 其它

15.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5.3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篇: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浅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提要]是指中小企业以其拥有的动产作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我公司提供监管服务的贷款担保。 适用对象:适用于棉花、钢材、油品、汽车、建材、煤炭、化工等行业的生产或贸易类企业和个人。融资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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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知识介绍

是指中小企业以其拥有的动产作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我公司提供监管服务的贷款担保。 适用对象:适用于棉花、钢材、油品、汽车、建材、煤炭、化工等行业的生产或贸易类企业和个人。 融资担保额度:根据货物的价值及银行规定的质押率核定贷款额度。

融资担保期限: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动产质押监管实施步骤

步骤一、业务受理

1、 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借款人为公司):

(1)年检过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年检过的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3) 贷款卡及年审报告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2、 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借款人为自然人):

(1) 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 结婚证复印件(非必须)。

步骤二、签署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质权银行和出质人签订《质物监管协议书》,并加盖三方印章。见以下《质物监管协议书》: 步骤三、办理质物移交

1、 出质人将货物移交存放于监管仓库,担保公司资产监管部经理及现场监管员负责核对质物清单与实物的质量、数量,清点、确认质物与审批资料中品质、权属、保质期、保险等资料的一致性。

2、 担保公司资产监管部经理和现场监管员双人在《质物清单》签字并由现场监管员负责三方在《质物清单》上签章。

3、 担保公司向货主(出质人)出具《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仓单》正本,作为货主(出质人)货物入库单。

4、 办妥上述手续后,将质物收押入库,并在货位表明监管标签。

步骤四、银行发放贷款

银行凭《质物清单》、《质物监管协议书》及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借款资料发放贷款。

步骤五、质物日常监管

1、 担保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储区、仓库及质物的接货、堆存、保管、保养、维护、发货等。

2、 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员负责编制《质物监管总帐》和《质物监管明细帐》;

3、 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员每日按照《动产质押物监管办法》对仓储区、仓库及质物进行巡查,并编写《质物现场监管工作日志》;

4、 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员每10日编写《质物库存旬报》,报资产监管部经理;

5、 担保公司资产监管部经理每三日需对仓储区、仓库及质物的保管、监管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

6、 资产监管部经理每月编制《质物监管工作报告》报告公司,并由公司业务部经理送质权银行。 步骤六、归还贷款

贷款到期或提前归还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通知单,并由银行信贷员填写《提货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

步骤七、质物退还

1、 担保公司接到银行《提货通知书》后,资产监管部经理和现场监管员负责返还质物。现场监管员应与出质人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收回出质人持有的《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仓单》正本。

2、 《质物清单》、《提货通知书》、《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仓单》正本应纳入监管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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