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xx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项目)。

一、研究生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思想

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成果精品:成果不求大,但求新、求深、求精。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学校和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二、立项规划

1.研究生科研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项目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

2.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第一阶段,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5000元;第二阶段,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对发表于C类及以上期刊的成果予以奖励,额度为1000元至10000元不等。如发表多篇文章,以期刊最高级别计。项目负责人应为文章第一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的,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二作者)。 (期刊级别认定参看《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目录》(研究生院),详见《研究生手册》第五部分。)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1.申报范围与条件:

①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②指导教师有省部级以上重点重大纵向项目的,优先考虑。 ③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④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⑤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本人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⑥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项目申报与评审具体工作程序:

①在学校公布的申报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见附件一,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评审书》(见附件二,纸本一式两份)。

为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使学校科研基金得到有效使用,项目申请人须签署《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承诺书》(附件三)。项目承

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导师亲笔签名、学院盖章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章。学院保存一份,将另一份统一提交研究生院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收集汇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如有异议由各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③各学院将初审名单汇总表(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应的《申请书》(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评审书》(纸本一式两份)、《承诺书》(纸本一份)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④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材料组织立项评审,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1.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经费,由申请者自主管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复印、印刷、邮电、通讯、图书资料等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2.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对项目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五、结项管理

1.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经立项,《申请书》即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成果不能违背《申请书》有关内容。

2.结项标准

①作为科研课题结项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或《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目录》(研究生院)所列期刊上,或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所采用。已被采用、尚未刊发的论文须有相应的证明。

②作为社会调查项目结项成果的调查研究报告,应有省部级及以上采纳部门确认的公章,结项时还应提交调查方案和调查实施的具体报告(包括具体调查数据、数据分析的具体方法及研究结论)。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使用范围和保密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在提交材料时应予以声明。

③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字样,未标注的不能认定为项目成果,不予结项。

④项目如未能结项,项目负责人应退还部分项目资助资金,不能再申请学校有关学术资助。

3.结项流程

①填写项目结项表(见附件五)。

②打印经费明细账,据以编写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③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结项表,同意结项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结项表和符合结项标准的结项成果各一份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⑤研究生院会同科研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复审。

六、工作时间安排

1. 9月中下旬:各学院组织申报,学院审核,并进行学院内公示;

2. 9月底:各学院整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 10月上旬:学校组织立项评审,确定最终立项名单;

4.第二年x月:各学院对项目进行中期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对考察结果进行抽查;

5. 第二年x月上旬:各学院开始进行结项审核;

6. 第二年x月前:各学院将结项材料汇总报送研究生院。

7. 第二年x月:研究生院和科研处组织结项评审,确定最终结项结果,并根据结项情况拨付第二阶段项目资金。

科学研究处 研究生院

20xx年x月

附件一:申请书

附件二:评审书

附件三:承诺书

附件四:初审名单(汇总表)

附件五:结项表

附件六:学科分类与代码

 

第二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 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 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 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与承担(含参加)面上、重点、重大等类别基金项目的数量(不包括执行期一年及在一年以内的基金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三项。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源头创新与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和人文素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或专业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

(四)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六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十七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

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八条 选准同行评议专家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应客观、公正地选准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九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对此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其成员除具备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和较广的知识面。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或审定资助项目;参与学科发展战略和项目指南的制订;对基金管理工作等进行咨询。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在专家评议评审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或资助方案予以批准或授权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在任期间申请的项目须专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报结题。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 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 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督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资助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