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裁判的方法》读后感

读《裁判的方法》有感

《裁判的方法》,是梁慧星老师为“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而写的,因而整本书讲的都是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如何审理、判决案件。全文共分为五讲,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第二讲“法律解释方法”,第三讲“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四讲“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五讲“利益衡量”。其中前三讲作了比较详细的讲解,后面两讲只是作简单分析。《裁判的方法》一书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读者更便于理解,更容易与文意联系。

第一讲,讲了民法解释学、法官裁判的逻辑、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如何处理法律问题、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分类等几个问题。

第二讲至第四讲,是根据第一讲中找法的三种结果而提出的三种法律解释方法。其中第二讲讲的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第三讲论述了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此法是针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找不到现实的法律规则,而法官又不能由此拒绝裁判,故而有此法。此时法官只能创设一个法规来裁判此案,但也不是说法官是任意的创设。而是依据: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类推适用(采用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则处理此案件),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方法,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第四讲则是介绍了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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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裁判的方法》之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之读书笔记

李宽

法政学院 04法本(1)班 2004664154

说句老实话,当初老师布置要写读书笔记时心里还有点抵触,但后来有时间能静静的看起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时,反倒一下子喜欢上了。记得刚看“裁判的方法”书名时,感觉这是和《民法总论》一样艰涩难懂的书,但读后才发现,这本我们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远比自己所读过的所有法学专业书都来得精辟、生动、通俗易懂。梁慧星先生并不是单纯的讲解理论,而是列举了大量贴近生活、为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例来阐述他的观点,语言生动、形象,评论剖析精辟、深入浅出,使读者不但能轻易地理解了他所要阐述的观点,而且扩展了法 律的视野,学会了一些裁判的方法。我因此慢慢体会到当初老师的用心良苦。下面是我《裁判的方法》的读书笔记。

此书共分五讲,依次为:一、民法解释学概述;二、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前三讲重点阐述,后两讲简要讲解。

一、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一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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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

——读 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08法3 段旭鹏 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

1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

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

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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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读后感写法

读后感写法

荷露阅读作文----读书是为了人生的积淀 写作是为了生命的精彩

第四十三课· 读后感写法 1、学习读后感的方法。

2、习作练笔:《螃蟹和兔子赛跑》读后感 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看一篇小说、一部电影、一篇文章、一首诗歌、一副画面,常常会有感触,会被高尚的行为所感动,为邪恶的行为所激愤,或从中获得启迪,或从中吸取教训。如果我们把自己对所看到、读到的材料的感想写成文字,就是读后感。

相信在刚刚结束的一个假期里,老师们和家长们一定建议同学们看一些课外书吧?也有的学校,老师还布置了读后感的作业。可是,有的同学在写读后感的时候就遇到困难了,不知道从何下手了。其实,读后感是我们小学阶段非常重要的一种作文文体,甚至到了初中也会继续写读后感。既然读后感这么重要,那么,我们就得会写读后感。今天,是新学期的第一节课,老师就带领大家一起来学习写“读后感”!

【读后感】——是读书笔记的一种形式,指读完一篇文章或一本书后,把自己的感想、收获写下来。

【读后感的内容一般有两种】:

1、受到的感动、启发或者教育;

2、学到的新知识。

读后感,顾名思义,是先读后感。读是基础,只有在读的过程中受到了感动,或有了收获才有感的内容可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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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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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__排版后

摘要

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我国法官进行司法适用和学者进行立法建议提供了有益借鉴。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价值判断方法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它既维持了近代民法的“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的“妥当性”目标。

关键词:民法问题 立法论 法学方法论 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方法

引言

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它从1978 年以来由“政策定向的法学”,经过“立法定向的法学”,开始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 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可能是基于上述认识,王利明教授在《法律解释学———以民法为视角》)一书序言中指出,中国正进入一个法解释时代![1]葛洪义教授在《法律方法讲义》一书序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称为显学[2]。本文以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参照,结合当前我国民法研究现状,分别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重点分析困扰裁判者和学者们的价值判断问题。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他的“法学方法论”与法理学上经常谈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方法等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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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刑罚与人类的自然情感

“神明启明、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人的自然本性属于自然法则。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制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遵循人的自然本性。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理所当然的要考虑到人的自然情感。

宣誓,看起来是能够获得真相的保证,似乎宣誓了,审判中的人们就会诚实,似乎“为了使他诚实可信”,才“要求他进行宣誓”。可从人的自然情感出发,宣誓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在逼迫被告人必须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变相认罪,使自己陷入有可能受到制裁的境况,也就是“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正如宗教压迫人性,强制人们只考虑对上帝的忠诚,不顾自己的利害得失,事实证明,人的本性会要求人为自身利益考虑,宣誓的力量不及诱惑的牵制。因此宣誓这种违背自然法则、人类本性,虚有其表的宗教无益于审判,何不取缔之?正如书中所言,“这种宣誓是何等的徒劳无用”。

刑讯,如同神明裁判般对被告人的折磨,不同的则是神明裁判是在肉体上对被告人进行折磨,而刑讯则是在精神上虐待被告人。刑讯是比宣誓更为严重的形式,一直在挑战被告人的为自己着想的自然感情,让被告人为了不再承受痛苦而指控自己。无辜者在被刑讯时承受着更大的痛苦,因为他不是罪犯,却不得已要忍受残酷的心理折磨,为了暂时摆脱对自己的不公平待遇,他们只能选择承认自己是罪犯。而罪犯则清楚,自己犯了罪,承受刑讯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只要自己熬过刑讯,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用接受接下来的惩罚。而且由于“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因此,1215年开明的英国《大宪章》废除了刑讯,1734年的瑞士对普通犯罪废除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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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

《德国民法通论》读后感

贾林娟 036940

要写《德国民法通论》的书评,委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首先,我没有熟读《德国民法典》。当然,我国的民法理论基本上是继受德国法,读书的时候我只能凭对我国法的了解来读这本书,这当然就大打折扣了。其次,拉伦茨的思想很深奥、分析手法也独到。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德国民法典》进行阐述,作者参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学者论著,以其深厚的法哲学功底为基础对民法及其基本制度进行评析,从发展的角度思考民法理论。梅迪库斯也评价该书(19xx年第7版):“作者对一切重要的材料都作了广泛的分析,分析的结论能够为实践所用,而且也经常为审判机关用作裁判的根据。”1再者,我不懂德语,而中文资料对拉伦茨和《德国民法通论》的介绍少之又少,一些相关材料也无从查起。所以,要写书评对我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只读过一遍该书的我——而且这遍已非常吃力,最多只能谈谈自己的一点零碎的读后感。

虽然有以上种种的困难,虽然我只读了一遍,但以下的感受是确定无疑的:这的确是一本经典之作,我因此受益很大。

一、 十年磨一剑

拉伦茨考虑写此书时已经通过19xx年出版的《债法教科书》奠定了在私法学界无可争议的地位。即使拥有这样高的地位,也没有令拉伦茨认为自己完全有资格写作民法总论,他谨慎的思忖:“其著者须具有对庞杂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学、法比较学、哲学与文学史的基本素养,并是抽象概括与条分缕析之高手”。“我自忖,无整整十年功夫,不可能写成。”2事实上,拉伦茨用近十一年的时间完成了这本传世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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