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点”是指各级森林公安局,特别是一线局。这些一线森林公安局大多是在《森林法》赋予森林公安权力之后在原“林业公安”机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身“先天不足”,后天又“营养不良”,机构和工作任务相脱节,“小马拉大车”,适应不了现实工作需要,森林公安工作的综合性、实战性、指导性、监督性、管理性等得不到充分发挥。

森林公安工作的综合性是指它要涉及森保、政工、法制、刑侦等各部门;实战性是指它要直接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以及处置林区内的重大治安事件等;指导性是指它要直接指导各基层单位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监督性是指它要监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民警正常执法,依法、依程序办案、办事;管理性是指它要管理好自己的人、车、物、财,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面”是指基层森林公安派出所(或是森林警察大队),它们是森林公安的最基层单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可以说是整个森林公安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整个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和支撑点。

森林公安派出所有其独特的工作性质。一是统一性。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决定了它不仅要做好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而且要作为一个密切接触群众的窗口单位。只有做好群防群治,与群众密切结合,才能有效地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各项林区治安稳定工作。二是专一性。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为林业生产建设经济服务,是法律赋予森林公安最主要的职责。森林公安派出所必须强化基础,客观、真实、及时地提供与实际相符的林区治安情报信息,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决策的依据。三是长期性和动态性。林区面积大,人口流动性也较大,基础工作不固定。只有适应基础工作的长期性,在动态中不断更新基础业务资料,才能有效发挥派出所的作用。

森林公安怎样才能由小变大,由弱变强?道路只有一条,就是加速自身变革,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科学运行机制,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需要。

二、应重点抓好的几方面工作

(一)合理调整,科学搭建森林公安局的基本框架。要以基层森林公安局为骨架,先“强筋壮骨”完善其功能,实现其规模,让其先成为一个战斗实体,充分发挥其优势兵力,集中警力、装备,造成声势,打出威风,实实在在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森林公安机关形象。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对各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改建,或加挂森林警察大队的牌子。要完善其功能,实现规模建警。

(二)合理配置警力,设置内设机构,解决职级待遇问题。无论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派出所(或森林警察大队)都要科学地设置内部机构。例如政工、刑侦、法制等职能部门。科学地界定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将一些素质好、文化高、业务精的青年民警充实到一线。而且要积极努力协调解决好民警的待遇问题。

(三)强化民警素质,加强内部工作的协调衔接,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在森林公安内部要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强化民警“以人为本”思想,使每位民警爱岗敬业,增强干好工作的自豪感、干不好工作的耻辱感。凡事成也在人,败也在人,要将责任感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每位民警身上。此外,要注意培养一批科技人才,搞好软件建设,这对弥补森林

公安警力不足也是条捷径。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重点在落实,不走过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工作运行机制。机构扩大了,警力增加了,工作范围扩大了,职责内涵扩展了,怎么样将工作运行起来,而且要切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势必要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上下大功夫,充分调动每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五)从优待警,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森林公安体制不顺等客观原因造成民警政治待遇低、从优待警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要积极争取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尽快解决民警本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及其他伤亡补助和保险等待遇问题,把从严治警、高标准建警与从优待警有机的统一起来。

(六)开展好警务督察工作,树立森林公安新形象。森林公安工作地点、服务对象较为特殊,更要注意形象问题,这就势必要加强督察。一是要对重大警务活动、重特大案件查处实行及时督察和监督,及时督促民警行使好各自的职权,要保证上级指示、命令等不折不扣的得到贯彻执行,确保随时随地政令、警令畅通;二是要对民警贯彻“五条禁令”等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从中发现影响森林公安机关声誉和不利于队伍建设的苗头性问题,以便早控制、早处理,防患于未然;三是坚持依法督察与维权督察相结合,对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要大张旗鼓维护,对干扰、阻碍执行公务,恶意诬陷等问题要及时予以澄清和打击。

我们相信,森林公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居安思危,不断强化自身改革,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开拓创新,就一定能够强化队伍自身建设,一定能够完成十六大提出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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