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高级采购师案例分析练习题

20xx年采购师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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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在全球500强中排名第9,每年营业额接近800亿美元,60%的营业额来自海外(及来自美国之外),具有很大的采购量,其半导体、未处理器、磁盘的采购量都是全球第一。作为一家具有如此大的采购量的大型跨国公司,虎扑是如何考虑期采购战略并处理采购问题的呢?

复杂的采购系统

在20xx年早些的时候,惠普的采购系统还很复杂,其主要特点如下:

1、采购系统多层次多结构。例如,分为总部、亚太、中国等层次。

2、采购系统度区域划分。例如、香港区、大陆区、台北区。

3、采购中有很多方面都是通过外包。合同、制造商、OEM和ODM等来达成的,而且惠普有很多产品部门和业务部门,他们的采购和物流甚至供应链都各自为政,通常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采购计划、采购攻略。

4、在全球的供应商也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

一、惠普的采购战略远景报告有如下两个方面

1、采购供应链应具有全球的可见性,总的物流部门能够掌握每个地区供应链的情况,可以提出合并等方面的建议,以达到经济规模,提高效率。

2、维持每个业务系统应具备的灵活性,维护各个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的权力。惠普要达到的目标是:降低库存成本,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效率。

二、E采购系统设计

在上述战略的指导下,惠普开始设计采购系统,该系统有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订单和预测协同。利用Internet的功能,从事网上下订单和预测业务。

2、库存协同。尽量把库存做的最小,知道供应商有多少库存,在需要的时候满足,物流在数量上,质量上还是价钱上,都有一个系统与供应商交换信息。

3、拍卖系统。这是虎扑自有的电子化交易市场。20xx年、20xx年很多人强调公共电子市场,惠普后来通过各种电子评估和投资评估甚至一些标准的评估,决定建立自己的电子化买卖系统。

4、物料资源寻找,获取,选择和决定系统。它主要是一些基本供应链的智能分析。这个供应链是多层的,不仅要看到第一层的供应商,还要看到第二层,第三层的,原则上是要看到整个供应链,然后找但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惠普把它归纳成buy power,即形成企业自己的竞争力。

三、E采购系统的实施效果

新的E系统自实施以来,以初具规模。20xx年该系统就为惠普节约了采购和物料成本1亿多美元。这些节省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物料获取方面,平均节约成本10%,最多达到40%。

2、剩余库存的回收。

3、采购效率提高平30%-40%,采购物料周期减少一半,节省了5天,库存周转从原来的每年平均周转11次增加到24次。

问题1:采采购管理系统规划内容是什么?

答:1、目标需求分析:实现对采购过程的实时监控,库存统一控制,反应所在非正常业务的情况,将先进的的信息系统与长信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相结合,加

强供应商客户关系的管理。

2、功能需求分析。功能需求,功能模块划分,功能描述。

二、采购管理信息化目标制定

采购管理信息化就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对采购信息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企业采购活动的效率。

三、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规划

1、采购资料规划、2、管理情报规划。3、采购应用规划。4、决策支持规划。5、网络处理规划。

问题2:通过案例对惠普的E采购系统提纲挈领的介绍,你认为E系统除了支持问政的四个方面之外还应有哪些方面组成?

答:惠普在复杂的采购系统环境下,才去的战略愿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上述略远景的指导下,惠普开始设计新的采购系统,规划内容是:

1、订单和合同协同,利用Internet的功能,从事网上订单和预测业务。

2、库存协同。尽量把库存做到最小,知道供应商有多少库存,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满足,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价格上,都有一个系统来与供应商交流信息。

3、拍卖系统。这是虎扑自有的电子化交易市场。20xx年、20xx年很多人强调公共电子市场,惠普后来通过各种电子评估和投资评估甚至一些标准的评估,决定建立自己的电子化买卖系统。

4、物料资源寻找,获取,选择和决定系统。它主要是一些基本供应链的智能分析。这个供应链是多层的,不仅要看到第一层的供应商,还要看到第二层,第三层的,原则上是要看到整个供应链,然后找但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惠普把它归纳成buy power,即形成企业自己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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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练习50题

20xx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练习5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

表4-1

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问题1: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1)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说明资金尚未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参考答案】问题2: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xx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

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xx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xx年11月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xx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xx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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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与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并夸大了工程量,使标底高出实际估算近1000万元。同时,D单位向某医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xx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 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那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 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

5. 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某医院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1.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

(1) 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参考答案】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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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参考答案】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是:(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参考答案】 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某医院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某事业单位(以下称招标单位)建设某工程项目,该项目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的评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作出响应。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2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的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其中一家本地公司提交的资质等材料齐全,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招标单位认定其具备投标资格。 某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

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单位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8家投标单位退出了投标。招标单位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

剩余的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的部分。

【问题】:

1.简述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

2.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在哪些方面不妥之处?应如何处理?(请逐一说明)

3.招标文件由哪些部分构成?

【参考答案】问题1:答: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按照阶段可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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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确定招标方式;②划分标段。(2)发布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进行资格预审: ①资格预审通告; ②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③对潜在投保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①发售招标文件; 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开标:①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②拆封、宣读投标文件。

(6)评标: ①初步评审; ②详细评审。

(7)中标。

【参考答案】问题2:答: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存在诸多不妥之处:(1)招标单位采用的招标方式不妥。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项目,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2)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招标单位编制两个标底不妥。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4)资格预审的内容存在不妥。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进行审查。(5)招标单位对上述提及的本地公司具备投标资格的认定不妥。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等资料应由法人代表签章。(6)招标单位以提出疑问不及时为由拒绝作出说明不妥。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对于投标单位第10天提出的书面疑问,招标单位有权拒绝说明。(7)招标单位决定招标继续进行不妥。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8)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不妥。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 问题3:答: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2月8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该工程包括还迁楼和商品楼共三栋楼。合同规定了工程建筑面积31677平方米,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20xx年3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xx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xx年9月19日签订纪要(以下称《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纪要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在20xx年内确保工程主体完工,原告(反诉被告)确保落实工程资金1700万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资金及工程进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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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产生矛盾,被告于20xx年国庆节前基本停工。为此原告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原告还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无质量问题,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是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的。被告认为:该项目从20xx年3月1日开工到20xx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从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到20xx年9月被告(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万元,而原告(反诉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507万元,拖欠工程款近800万元。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反诉被告)确实拖欠了巨额工程款;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工程师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原告(反诉被告)也予以承认。

【问题】:

1.该工程采用的是哪一种施工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2.《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的修改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问题1: 答:该工程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的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确定。该工程约定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因此意味着价格可以调整,是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约定具体的价格,因此,该工程也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该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妥当。因为该工程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应当允许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整。

【参考答案】问题2:答:《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的修改有效。因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件中解释顺序排列第一的,当其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冲突时,以协议书的内容为准;如果变更的内容与协议书的内容冲突,因为两种文件的解释顺序相同,则应以协议时间在后的为准,即以《9.19会议纪要》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问题3:答:承包人的停工妥当。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停止施工的权利实际上是抗辩权。该工程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多次催要,拖欠时间较长,因此,承包人可以停工。

【参考答案】问题4:答:工程师发出口头变更指令后,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则应当执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工程师如果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按照12毫米浇筑地下室混凝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案例的背景中没有给出承包人是否提出了确认要求,但承包人要求确认主要是为了保留证据。既然已经查明工程师发出过口头指令,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则工程师口头指令发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参考答案】问题5:答:如果发包人否认工程师曾经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师曾经下达过口头变更指令,则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提出工程师下达过口头指令,但发包人否认,则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工程师下达过口头指令,则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原来的约定按图施工,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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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投标纠纷案(案例5.1)

[背景] 20xx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B建筑公司中标。20xx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其中表内容: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双方还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就因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某个专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xx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于是,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 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考查]

(1)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承诺及合同生效等条款;

(2)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争议处理原则等。

[分析] 本案例考核考生对《合同法》中要约、承诺及合同生效等条款的理解,以及合同正义的处理原则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体体现的界定。

(1)关于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对招标公告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虽然《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投标性质的理解一致,应当是一种要约。原因在于,招标行为符合要约的概念和条件。《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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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人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放弃中标项目,不能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要约生效以后,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自开标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此处责任的性质,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定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一般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因此,缔约过失也只能在此阶段产生。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此之前,行为尚处于要约邀请阶段,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在此之后,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行为性质变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即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而开标之后至确定中标人之前的期间即为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的期间。所以,招标人与投标人对在此期间内因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却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也主要是与订约有关的费用支出。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至定标期间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以此为限。例如制作招标、投标文件等进行招标或投标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一般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这时的保证金数额我们可以看成双方对预期损失的约定。

(3)关于合同的成立。分析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首先要解决承诺的生效问题。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发信主义,认为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另一种是到达主义,认为承诺的通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国采用到达主义的规则,按此规则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即为承诺生效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此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似乎又变成了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因此,就产生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对于这一点,有些同志认为,在定标过程中,如果采用到达主义的规则,则很可能出现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导致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情况,而此时招标人便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招标投标法》采取的是发信主义,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法》为普通法,《招标投标法》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规定也是行之有据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而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而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也是区分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同阶段责任性质的实践意义之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承诺生效,即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行为则应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应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此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这两种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至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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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法定形式未遵守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和立法:有的国家立法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是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的是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采证据效力说,最主要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前,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合同也已经成立。而在招标投标中,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中标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则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损失。

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应当是废标。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双方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一般情况下,承包人(B建筑公司)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的内容进行分包则为特殊情况;况且,我国立法并不鼓励发包人(A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因此,不进行分包是一般的理解。从另一角度看,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分包是交易习惯。因此,如果A房地产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原因在于,投标行为符合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合同,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应当是废标。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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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缺陷。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双方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一般情况下,承包人(B建筑公司)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的内容进行分包则为特殊情况;况且,我国立法并不鼓励发包人(A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因此,不进行分包是一般的理解。从另一角度看,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分包是交易习惯。因此,如果A房地产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环球网校招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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