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716号,身份证号码52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11)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xx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17号房屋,占地为250.75平方,修筑为414.81平方,于20xx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414.81平方是包括有38.69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38.69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69.7平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提出复议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住所: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路北

负责人:霍党献,经理。

被申请人:宜阳县文化局

住所:宜阳县城

负责人:高绍祥,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宜文物(处)字(2005)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宜文物(处)字(2005)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

一、 处罚对象主体不明、不恰当

1、 由于合同书已经丢失,与孙红超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具体对象不明,无法证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就为另一方。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你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处罚对象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2、 孙红超明知道该地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却将土地

卖给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是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3、 建设施工的设计图纸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

司宜阳营业部所设计,具体的设计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无关,责任在于设计方。

4、 建设施工也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具体的设计和施工都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主体上存在严重错误。

5、 申请人不是建设通信基站的主体,也没有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技术和投资能力,虽然曾经受委托对于基站用地进行过商谈,但是对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却没有决定权和投资、建设能力,也没有实施建设基站的行为。

6、 被申请人没有尽到法定的文物保护义务,不能因自己的失职行为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

划。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法定的措施,对于自己不作为的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都应当予以改进,并且没有权利处罚不知情的当事人。

一、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1、在没有举行听证,没有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就主观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在20xx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1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xx年3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定于20xx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文化局二楼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听证时,申请人准时参加了听证会并提出自己的陈述申辩。但是,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却在没有举行听证的20xx年3月2日作出。这说明被申请人根本不在意申请人是否陈述申辩,根本对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视若无物,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处罚是无效的。

2、故意不告知申请人完整的复议申请程序。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的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这些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洛阳市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而洛阳市文物局是专业的文物管理机关,对于这一类纠纷更能够作出正确的处理。这就说明被申请人是故意剥夺申请人的权利,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处罚的目的上,也说明被申请人不是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的部门私利。

三、 处罚不当、过重。

1、 在处罚前调查人或单位错误,宜阳县文物局私自调查,而非

省级的文物局调查,违反相关规定。

《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规定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2、 处罚金额为35万元,这是很严重的处罚。而这并未有鉴定机

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应当这有根据,所以这属于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 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非确切法律依据。 此致

洛阳市文物局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20xx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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