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最详尽版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 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E_mail: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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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谢海昆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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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双方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为 万元正,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后分两期向乙方支付,第一期 元正在签订本合同十天内支付,第二期 元正在合同履行至第七个月时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顾问费以乙方出具的律师费#5@p为准);

(二)、甲方就第一条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下浮20%收费。

(三)、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花都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期限

本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6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续签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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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前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其他特别约定

本合同经乙方承办律师向甲方详细解释文本内容,双方再协商、确认无误后签署。甲方已清楚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 200 年 月 日于上海市签订: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60号华仑大厦1102室

邮政编码:200025

电话:(86-21)54654633

传真:(86-21)64155929

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服务的性质,乙方有权指派其他律师。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一) 公司一般法律事务

1、就甲方经营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接受甲方咨询,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2、因甲方业务需要,代为调查有关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件,协助甲方加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管理;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相关方违反合同等事宜,以律师函代为催告,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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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帮助甲方完善劳动制度,根据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6、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甲方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法律意见;

7、应甲方要求,根据公司运营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题目和内容,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指导;

8、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9、如发生突发事件并应甲方要求,乙方将尽量在一个工作日内委派至少一名执业律师(不限于本合同第二条中指派的律师)到场协助处理,并应甲方要求,在事后提供该事项的备忘录;

10、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签订的书面文件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法律建议。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特定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应甲方要求,指派律师参与甲方与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商业谈判活动,就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3、应甲方要求,根据现行法律,就特定项目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4、应甲方要求,审查、起草、修改项目文件,指导甲方使用项目文件;

5、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

(三)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应甲方要求,指派律师参与甲方或其股权关联企业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为此,双方应另行签订聘用律师协议,并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代理甲方的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法律事务,即参与专项法律服务、诉讼、调解和/或仲裁活动,均应另行签署委托合同;若委托事项违反我国《律师法》或律师职业道德等,乙方可拒绝甲方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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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如由于乙方在上述法律服务中的疏忽、过错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9、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如实向乙方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遗漏、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转达甲方的批示和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对乙方律师提供的材料、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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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就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项下法律服务,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完毕。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

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并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足,且就该部分时间不再另行收费;甲

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

2、乙方将定期向甲方提供服务时间报告,双方将在一年服务期满后根据服务时间协

商调整下一年度的法律服务费用。

3、甲方就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下法律服务应另行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用,由双方协商。该等法律服务费用综合办理法律事务复杂程度、所需律师人数、

工作时间以及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予以确定。

4、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专项法律服务、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应优先办理,并予优惠收

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非乙方收取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据

实支付承担,乙方应提供相关凭证: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上海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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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

合同期满若双方皆无异议,合同自然延续;若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则应在该期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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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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