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与各村)

合同编号:(201401)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法律顾问)

泸州市

泸州市

局 监制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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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法律下乡进村入户号召, 村民委员会特聘请四川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为甲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的谈判、调解,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4、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5、代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法律文书;

6、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7、协助甲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8、协助甲方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诉讼或仲裁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9、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 律师为甲方的第1项至第8项事务免费工作,但所产生的查档、复(打)印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凭#5@p由甲方予以报销,第9项及村内村民的法律事务与诉讼案件,视案件情况按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积极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虚构;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事项之委托时,应及 2

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

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写明法定住所,乙方以信函方式通知的,自信函发出后的第三

日即视为书面通知送达);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

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甲方人员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

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

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必须进行的

工作。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有关法律

文件;如乙方指派的律师违规或违法执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之委托,有权不予接

受,并不构成违约。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

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

别约定: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

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有效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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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双方履行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常年法律顾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如甲方违法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 方: 乙方:四川 律师事务所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二〇一四年三月 日 二〇一四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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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在此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顾问。

第二条 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以不定期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不定期工作方式为甲方根据自身法律事务的需要不定期地通知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提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并指派 先生(女士) 先生(女士)与乙方律师联络,协助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乙方律师受聘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甲方的委托,应当为甲方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1、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项目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从法律角度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或审查甲方在其业务活动中作为一方应当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其相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3、草拟、修改或审查甲方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需要的规章制度;

4、参与甲方的业务项目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相关服务,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民事、经纪、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争议;

6、代理甲方参加民事、商事、行政诉讼和各类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

权益;

7、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期限为 年,从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续聘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双方另行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业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聘金共计 元(¥ 元)整,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

乙方同意办理上述法律事项时,按照河南省司法豫[2004]1363号收费标准的80%收取律师服务费。

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甲方应承担交通、住宿、通讯费用(郑州地区除外)。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案件时,甲方应支付的案件代理费,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月底结算一次。结算代理费的案件包括已审理终结和调解结案的案件,乙方提交案件代理费清单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支付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案件时,甲方应承担的差旅费,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上述费用郑州市内除外),按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交通费中包括郑州市内和出差地合理的出租车费。乙方自备车辆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等交通费,据实计算。

第七条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b@2法律服务质量。 乙方律师根据本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甲方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法律事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对其业务中接触、知悉的国家机密和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甲方法律顾问业务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工作。

第九条 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律师继续担任其法律顾问,终止本合同。乙方依

照本条规定被辞去聘请后,应当根据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工作时间长短、工作量的大小向甲方收取相应数额的聘金,其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遭遇地震、水灾,战争和自然行为等不能预见并且发生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任何情况,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有关一方应当免除合同的责任,其履约日期应当自动顺延。

第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应由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签约地为郑州市。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京宝

地 址:郑州市纬五路43号十一楼

电 话:

传 真:65355623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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