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顾问合同(与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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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法律下乡进村入户号召, 村民委员会特聘请XX乡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卢宣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为甲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的谈判、调解,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4、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5、代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法律文书;

6、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7、协助甲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8、协助甲方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诉讼或仲裁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9、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的第1项至第8项事务免费工作,但所产生的查档、复(打)印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凭#5@p由甲方予以报销,第9项及村内村民的法律事务与诉讼案件,视案件情况按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积极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虚构;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事项之委托时,应及时安排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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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

时另委托相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写

明法定住所,乙方以信函方式通知的,自信函发出后的第三日即视为

书面通知送达);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

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

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

甲方人员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

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

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必须进行的工作。

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有关法律

文件;如乙方违规或违法执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

偿。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之委托,有权不予接受,并不构

成违约。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

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

别约定: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

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有效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

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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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双方履行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XX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常年法律顾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变更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如甲方违法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 方: 乙方:XX司法所xx

村民委员会

电 话: 电 话:

二〇一四年四月 日 二〇一四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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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乡镇司法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doc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下称法律顾问)。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四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开展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接受甲方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年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乙方免收法律顾问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异地交通、住宿、调查、审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法律顾问按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乙方优惠收取律师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资料费应由甲方全额承担)。

五、根据甲方具体需要,法律顾问办公形式分为定期上门办公和不定期在所办公两种,双方一致同意以不定期在所的办公形式为主。甲方应为法律

顾问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甲方可以指派法律顾问助理,加强甲方法定代表人与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系,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六、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七、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法律顾问服务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八、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九、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如甲方确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十一、此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金华市司法局备案,双方盖章或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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