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协议格式模板

合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____与____先生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第二篇:合资合同(模板)

20090730草案

合资经营

FFXXXXXX有限公司

合 同

20xx年 8 月 7 日

20090730草案

目 录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总则 合营各方 合营公司的设立 宗旨及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各方的责任 劳动管理及工会组织 税务、财务、审计及利润分配 外汇管理 合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合营合同的修改 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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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FFFF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BB女士(以下称“乙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双方,就合资经营FFXXXXXX有限公司事宜,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2章

第1条 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甲方:FFFF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辽宁省FF市东陵区BBBB36-36号

法定代表人:BBB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乙方:张李阳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东郊美树苑2栋3单元906

身份证号: 32xxxxxxxxxxxx

第3章

第2条 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设立并共同经营以公司:

公司名称:FF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营公司”)

法定地址:辽宁省FF市东陵区森林路36-36号

第3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对自己

的债务负责,自行承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缴付出资的责任。合营合营公司的设立 合营各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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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按其出资额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

第4条 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的优惠。

第4章

第5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诚信合作、科技创新、应用大众、关爱健康 。

第6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鲜FF及FF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保健食品的研

制与开发 。

第5章

第7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 万元。

第8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为:甲方,人民币 70 万元,占70%;乙

方,人民币 30 万元,占30%。

第9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出资缴付期限为:

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缴付;

乙方以其所有的 FF固体发酵和固体双向发酵 专有技术及“一种抗疲劳、提高免疫力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申请专利号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宗旨及经营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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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831336)作价人民币万元出资,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80日内将该专有技术及专利技术所有权过户至合营公司名下。

第10条 合营各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希望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经其他合营方的同意,该希望转让方应就希望转让的出资额、受让候选者、转让价格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合营方。其他合营方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合营各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营方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营方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11条 合营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合营各方有权优先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认购

新增注册资本。

第12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按期足额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合营双方

的任何一方未缴出资额,每迟延一天,应向其他合营方支付相当于应缴而未缴出资部分的0.1%作为赔偿。

第6章

第13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

一切重大事宜。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14条 董事会由包括1名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在内的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董事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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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委派1名董事长,乙方委派1名副董事长,甲方委派1名董事。

董事任期为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可以随时更换本方委派的任期中的董事,其后任者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

第15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

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采取书面巡回方式进行决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举行,经全体董事同意,也可在其他地点召开。

第16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 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 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二分之一通过可作出决议。

第17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

事长临时履行董事长的职责;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可授权其他董事临时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第18条 董事会应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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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营公司应保存会议记录。

第7章

第19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

机构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需要可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甲方的推荐任免,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任免。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20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21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

或完成工作不符合董事会要求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8章

第22条

1.合营各方对合营公司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其他合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合营方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2.乙方负责对合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负责解决合营公司合营各方的责任 经营管理机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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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间出现的所有相关技术问题;

3.合营各方对于共同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负有保密义务,合营终止后亦不得泄露;

4.合营期间合营各方共同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

5.对于合营公司所涉及到的研究开发项目,向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或基金支持的申请,所取得的项目资金或基金支持应专款专用,任何一方不得

挪作他用。

第9章

第23条 合营公司的职工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解雇、工资、社

会福利、劳动保障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

第24条 合营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依法保护

职工的正当权益,并教育、督促合营公司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

纪律。

第10章 税务、财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25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

依法申请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26条 合营公司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管理及工会组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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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合营公司情况,

制定财务和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

第28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但合营公司的第一期会计年度为自合营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为止。

第29条 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合营公司的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中文书写。但合营一方提出要求的,

可同时以该合营方要求的外文书写。

第30条 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31条 合营各方均可自行或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营公司的

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和审计,合营公司应予以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32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利润分配:

(1)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及企业发展基金,每年提取的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状况决定;

(2)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可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

第33条 在对合营公司以前会计年度亏损进行弥补之前不进行利润分配。以前会

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纳入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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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外汇管理

第34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

第35条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

第12章 合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第36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0年。

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合营公司可在合营期满的6个月之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37条 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

经营;

(4)合营公司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一方转让其股权,其他合营方不同意该转让又不购买该股权;

(7)董事会会议作出解散合营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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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合营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合营公司可以

选任董事或聘请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应从合营公司现存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39条 合营公司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中扣除合营公司未分配利

润、各项基金及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际缴付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后,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40条 合营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同

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13章 合营合同的修改

第41条 有关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修改、补充、删除及解除,除本合同中另有规

定外,须经全体合营各方书面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方有效。

第14章 违约责任

第42条 因合营各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

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其不履行或违反无法纠正或能够纠正但在接到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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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后60日以内仍未予纠正,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不能实现本合

同规定的经营目的时,将视违约合营方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未违约的其

他合营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解除本合同。

未违约的其他合营方同意继续经营合营公司时,违约合营方须赔偿合营

公司及未违约的其他合营方的经济损失。

第43条 因合营各方任何一方的过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

有过失的合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合营各方均存在过失时,应根据实际

情况由合营各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44条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恐怖活动及其他不能预见的、

对其发生的结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任一合营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受到影响的合营方须立即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其他合营方,并在其后15日之内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在此情况下,合营各方之间可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或免除履行合同的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延期履行合同。

第15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45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

第46条 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在合营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争议,合营

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合营各方均有权向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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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仲裁机构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于本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16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47条 本合同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48条 本合同以中文作成,一式6份,合营各方及合营公司各保留1份,其余2

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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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合营各方的合法授权代表于20xx年 8 月 9 日签订。

甲方:FFFF生物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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