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及应具备的实质要件。 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民事调解协议还要具备三个实质要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三、调解协议被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要件:一、须有错误认识。二、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三、须错误性质严重。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应具备的要件是:一、须属于有偿行为;

二、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三、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所谓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

1、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2、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者伤害。

对上述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所谓的撤销权。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协议在不具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

 

第二篇:略论人民调解活动中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略论人民调解活动中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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