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盗掘古墓)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调查取证,今天参与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xxx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予以采纳。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纵观本案整个共同犯罪过程, 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控制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未勘察踩点,也未准备作案工具。xxx应是几名被告中年纪最大的一位,在五起盗掘古墓葬的行为过程中,xxx四起并未参与挖掘,而仅仅是看车和所谓的望风。原因是大家嫌他年纪大、身体不好,动作不灵活,看看车就足够了,x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 被告人xxx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x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归案后,xxx能如实供述,这一点可以从xxx供述笔录与其他被告笔录相一致吻合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侦查机关笔录中、公诉机关笔录中,还是今天的庭审,xxx都能做到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

归案后,xxx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此外,xxx积极检举争取立功,尽管立功未经认定,但也应视为其实际悔罪的表现。

2、xxx犯罪动机单纯,以前从无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是初犯。

xxx家庭穷困、人口多,经济负担重,在此情况下,再加上受到别人蛊惑,便实施了犯罪行为,实际其犯罪动机仅仅是为了

改善家庭生活面貌。

3、xxx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主观上对古墓和古董并不懂,对地下古墓葬文物的所有权归属更是不懂,在仅仅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面貌的促使下参与其中,所以说对比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4、盗掘文物已得到公安机关扣押和追缴,并未遭受破坏和流失,避免了国家文物损失。

5、本案《文物鉴定书》的效力及正确性,辩护人持有异议。

首先xxx仅是地级市文物局,是否有资格进行相关文物鉴定?而且盗掘的古墓葬均是属扬州市管辖区域,xxx与本案所涉文物定性有一定利害关系,故辩护人认为xxx应回避本案鉴定。

此外,《文物鉴定书》未能展开作充分的说理,为什么就定性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什么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文物的鉴定对本案有重要影响,仅凭xxx的鉴定书,是否缺少权威及严肃性?

6、文物保护责任缺失、社会对文物经济价值的过分渲染也是导致本案犯罪的一个诱因。

如《文物鉴定书》所认定的本案盗墓区域属省级文保单位,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不事先采取保护防范措施,如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看管,出台相关的保护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所以说相关部门的保护不到位也是给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在被告盗掘后,文物部门才知道属省级文保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种事后认定行为明显对被告不利。

同时媒体对文物经济价值的过分宣传,也让部分犯罪分子萌发了一夜暴富的贪念,从而铤而走险,置法律而不顾。此类犯罪的发生都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所以对此也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恳请法庭宽严相济,充分考虑到xxx的家庭情况,本着刑法精神及人性的考量,守住这一脆弱的家庭,给五个幼小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以实现他们的梦想!再次恳请法庭能对xxx减轻处罚,早日投入社会改过自新、照顾家庭给儿孙筑起一个温暖的家。

辩护人:xxx xx年x月x日

 

第二篇:辩护词(修改)

陈丽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嘉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丽娟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有关案件材料,现就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名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七)于20xx年x月x日公布并生效。我国刑法溯力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罪名,在20xx年x月x日之前的刑法中并未规定此罪。所以,应对被告人陈丽娟在20xx年x月x日前后的行为区别对待。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之原则,被告人陈丽娟在20xx年x月x日以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其20xx年x月x日之后的行为,控方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辩护人无异议。但是,在认定涉案金额方面,应当将20xx年x月x日之前的排除,这样量刑才会更加准确公正,被告人正当的合法权益才不致损害,法律的权威才得以体现。

二、从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看,属于实体经营,不存在虚构产品的情况。 据查明的事实,新生活公司属于直营模式,公司自己生产,签订销售合同批发给特邀经销商。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是实际存在的,我们已经知道,其主要产品有化妆品、洗浴品、彩妆,女性内衣、健康食品等(从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也可以得到证实)。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新生活公司不存在虚构产品,欺诈的情况。换句话说,陈丽娟按照程序加入这样一个公司进行销售活动,是合法也是合理的。作为公司的员工,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想尽自己最大努力去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来获得更大的回报。按照新生活公司的规定,只有将产品推介给更多的人使用,吸引更多的会员,并且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有晋升的机会。被告人陈丽娟也不例外,这说明她从一个会员,发展成为一个本部长,也有其合理之处。作为

新生活重庆分公司事业部的负责人期间,陈丽娟一直是接受上级的指令和安排,在产品销售推介方面,没有出现欺诈、胁迫或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参与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加入或退出,这与一般公司无异。

所以,这与典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所区别,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以示公正。

三、被告人陈丽娟虽系新生活重庆分公司事业部负责人,但主要是接受上级指令,在整个系统中起辅助作用。

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在本案中,新生活集团成员分为老总(法定代表人)、副总、理事、本部长、经理、特邀经销商,集团公司的部门分为美容教育科、企划科、法制办、顾客保护科、资源室等,而分公司还分为两个部门:事务局与事业局。

一方面,可以看出整个集团体系庞大,其本部长的人数更是众多,被告人陈丽娟作为集团公司的其中一个本部长,并不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另一方面,从重庆分公司结构体系来看,事业局和事务局是平级关系,但是总公司的指令都是由事务局接受,再传达给事业局,换句话说,没有上级的指令,没有事务局的传达,事业局是根本不可能自作主张组织领导工作。被告人陈丽娟作为事业局的负责人,实际上是受上级控制,并未处于核心领导地位。

四、被告人陈丽娟具有法定从宽处理情节。

根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娟从羁押到开庭,认罪态度好,应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存在共犯的情形,所以其他被告人认罪与否与被告人陈丽娟无直接关系,所以不影响此条规定的适用。

五、酌定从轻处理情节。

1. 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丽娟自始自终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欺诈或威胁他人等情况。

2. 到目前开庭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新生活集团重庆分公司造成任何人身损

害等为害后果。

3. 加入新生活集团之初,被告人陈丽娟因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

4. 被告人陈丽娟有悔过情节,通过教育已深知传销的危害。

六、被告人陈丽娟系初犯,家庭情况特殊,恳请从轻处理。

1. 被告人陈丽娟之前从未有过犯罪前科,在老家开化妆品店时一贯表现良好。

2. 被告人家中双亲都年事已高,身体条件不好,陈丽娟本人更是为不能尽孝道而悔恨不已。

3. 被告人陈丽娟患有心肌梗塞、胃炎等疾病。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五、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 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本案被告人陈丽娟,虽然参与涉及了传销活动,但同时也是一名受害人,她已经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这将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所以,对其从宽处罚就显得尤为必要,无论是对最高法院办案精神的贯彻,还是维护社会和谐方面都是有益的。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丽娟,同时也是受害者,其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较轻,加之身体虚弱多病,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在排除其行为不再对社会发生危害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判处缓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关怀。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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