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员 告 知(借款合同) - 惠阳区

公 证 员 告 知(借款合同)

您在申请订立借款合同及在相关表格、文件上签字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如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疑问之处,务请垂询。

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借款合同经公证,并不表示公证处就须参与或有责任解决合同各方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纷争问题。

三、借款合同公证应当采用书面的合同形式。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七、贷款利率的确定:(1)金融机构贷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2)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八、涉及担保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法律 、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九、抵押财产为共同共有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十、抵押财产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获得批准才可抵押。 十一、抵押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十二、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十三、抵押不等于抵偿,要实现抵押权必须依法处理。

十四、申请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当事人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当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十五、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贷合同,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分阶段履行的可按阶段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二年内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凭公证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经过诉讼阶段。

十六、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提供债权人已履行约定义务及债务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

本人已详读(或由承办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此《公证员告知》的全部内容。

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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