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舜、张志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舜、张志谦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城民初字第38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少雄,男。

被告张文舜,男。

被告张志谦,男。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舜、张志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舜、张志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x月x日,被告张文舜向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亭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至20xx年x月x日,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1775‰,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等。上述债务由被告张志谦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归还。现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亭信用社的债权已由原告承继,请求判令:1、被告张文舜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至还款日利息(利息暂计至20xx年x月x日为13000元)。2、被告张志谦对上述债务及各项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文舜、张志谦没有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银监复【20xx】442号《关于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二、被告张文舜、张志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三、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20xx年x月x日,张文舜向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亭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xx年x月x日,约定月利率10.1775‰,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等,上述债务由被告张志谦提供连带保证。

本院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文舜、张志谦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xx年x月x日,被告张文舜向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亭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xx年x月x日,借款月利率为10.1775‰,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该借款由被告张志谦提供连带保证,三方签有《保证借款合同》为据。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文舜未依约还款,被告张志谦也未按照《保证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致引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亭信用社与被告之间设立的借款、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文舜未依约还款,被告张志谦也未按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莆田市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亭信用社的债权已由原告承继。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文舜按照

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张志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张志谦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张文舜、张志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爱 军

二○20xx年x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碧 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

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篇: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金融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剑青、郑剑新、郑

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涵民初字第2517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启。

被告陈剑青,男。

被告郑剑新,男。

被告郑剑平,男。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一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被告陈剑青向原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月利率10.8‰,保证人郑剑新、郑剑平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后,被告陈剑青未按约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郑剑新、郑剑平也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xx年x月x日,信用联社终止,其债权债务转归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公司),并登报公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陈剑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按月利率10.8‰计付)、罚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

万分之5.4计付,遇法定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复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二、被告郑剑新、郑剑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均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闽银监复〔20xx〕442号关于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开业公告各一份。欲证明:20xx年x月x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批准,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原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转为该公司承受, 20xx年x月x日,农商行公司在《莆田晚报》就上述事项刊登公告。原告具有金融机构资质,诉讼主体适格。

2、三被告提交给信用联社作为借款备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三被告的身份。

3、三江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保借字〔20xx〕第1417号《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欲证明:20xx年x月x日,信用联社与三被告签订上述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陈剑青向该社贷款2万元,借款用途经营服装,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月利率10.8‰,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不按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4计收利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保证人被告郑剑新、郑剑平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该社按约发放贷款2万元,被告陈剑青出具借据。

本院认为,被告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xx年x月x日,被告陈剑青向原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陈剑青向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2万元,借款用途经营服装,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月利率10.8‰,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不按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4计收利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保证人被告郑剑新、郑剑平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信用联社按约发放贷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陈剑青出具借据。借期届满后,被告陈剑青未按约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郑剑新、郑剑平也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xx年x月x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批准,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原莆田市涵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公司承受,并刊登公告。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保证借款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陈剑青在收取信用联社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陈剑青不履行债务时,被告郑剑新、郑剑平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信用联社因改制终止后,其债权债务由农商行公司承接,本案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保证债权由此转移给原告;经登报公告,该债权转移行为对

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主张本案合同债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剑青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二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期内利息自二○○八年x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九年x月二十六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一○点八计付,逾期利息自二○○九年x月二十七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四计付,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利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二、被告郑剑新、郑剑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陈剑青、郑剑新、郑剑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晖

二○20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黄 少 颖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篇: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

  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借款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3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