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劳动仲裁代理词

劳动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王富全在我公司任公司驾驶员一职。20xx年6月18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所有的川ADX433中型普通客车由天彭镇二环路沿成彭路向高速路口行驶,行驶至成彭路双虎家私路段与行人李长发相撞,致李长发受伤。20xx年6月18日,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彭公交字(2010)第B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王富全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长发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长发自负20%的损失。

李长发于20xx年12月9日将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日对此次事故作出(2012)彭州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此次事故造成李长发损失为:医疗费241 084.63元、护理费合计277 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 520元、营养费6 520元、交通费2 000元、残疾赔偿金48 393.84元、误工费20 18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 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鉴定费4 980元,共计614 320.47元。其中申请人应承担的费用总计为195 45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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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1-01 作者:朱熠华律师

案情摘要:申请人季某某于19xx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xx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xx年10月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季某某离职,但要求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等。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季晓琴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季晓琴于19xx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xx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xx年10月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xx年5月26日起至20xx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再支付一次工资。申请人工资为2330元/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再行支付工资合计1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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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劳动仲裁代理词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诉求。

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符合申请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从刚才的仲裁调查中,从举证质证中,我们也可以看得出,被申请人违法了以上规定,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已经事实。申请人加班没有给付加班费,而且从银行汇款记录当中,也可以看得出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也没有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从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也可以看得出,被申请人未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而且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是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直至被申请人要改变企业性质,要申请上市以后才给申请人缴纳,但仍然是缺额缴纳。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被申请人过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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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劳动仲裁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我担任申请人x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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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

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 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耒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

1、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从20xx年起,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的管道工,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为被告客户安装管道劳动,被告给原告的工资报酬20xx年农历11月前为每天40元,20xx年农历11月后为每天50元。

证人李木水证言证明,20xx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沈君福放的样,被告二次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来,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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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劳动仲裁代理词

劳动仲裁代理词

默认分类 2010-02-27 22:53:29 阅读3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此为我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词。

基本案情是:一公司聘请了一位副总经理,月薪一万。20xx年10月1日入职,20xx年7月11离职。在职期间,该副总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包括签发文件、招聘新员工等。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是该副总与总经理发生了严重矛盾。离职后,该副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针对仲裁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申诉人自20xx年10月1日入职到被诉人单位工作,20xx年7月11日被诉人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自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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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劳动仲裁代理词

劳动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法律援助中心经劳动仲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就其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指派×××律师代理申请人参与本案仲裁程序。

代理人谨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27日至20xx年8月27日的工资人民币2800元。

申请人于20xx年9月23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xx年8月27日收到解除劳动通知书。自20xx年7月27日起,被申请人就拒绝支付申请人任何劳动报酬,且多次追索均无果。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23日至20xx年4月20日少支付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22075.22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具体算法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算。

三、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标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前述任何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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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劳动仲裁代理词

北京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仲裁案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北京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与张XX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现本代理人

根据本案经过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XX公司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在答辩状中已经充分进行了阐述,现在的意见没有变化,仍然认为:张XX20xx年3月--20xx年9月的30%工资及20xx年9月--20xx年9月的全部工

资均不能发放,张XX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一、关于张XX是否具备领取30%工资的条件问题

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当事双方均认可一个基本的事实:张XX必须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方能领取7万年薪中的30%部分,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XX主张领取30%工资,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但在本案中,他并没有举证证明完成工作计划的事实,而 XX公司却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完成工作计划的事实,而且在事实上,张XX也是认可没有完成计划且造成企业持续亏损这一事实,从其于20xx年担任董事、总经理一直到20xx年离职,从未领取30%工资这一事实,也间接证明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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