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商标撤三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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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注: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二、商标撤三申请的方法

商标撤三申请的方法:可以由申请人到商标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办理,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办理。

三、商标撤三的流程

商标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形式审查→注册人举证→撤销商标/继续持有。

四、商标撤三要多长时间

商标撤三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一般商标撤三审查时间约9-12个月内。

五、商标撤三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商标撤三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有:a、申请书、b、委托书、c、执照等。

六、商标撤三所需费用

商标撤三所需要的费用,这就看你自己选择的是那个机构进行代理了,一般价格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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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
 
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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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撤三复审答辩补充理由

答 辩 补 充 理 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贵委下发的XXXX号《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已收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对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第XXX号XX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的复审申请,已向贵委提交了答辩理由,现补充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企业简介。

答辩人是一家集科技研发、技术咨询、装备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坐落于XXX,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证据一: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图片】答辩人拥有一支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团队,现有员工120人,高级工程师25人。答辩人与天津大学、中科院电工研究所联合创办研发中心,筹建重点实验室,建立博士后工作站【证据二: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介绍】。

二、商标局已裁定撤销复审商标,该商标已无效。

答辩人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向商标局提交《第XX号“XX”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向申请人下发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通知书,但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并未做出答辩及提交复审商标相关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证据三:关于第XX号“XX”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因此,该商标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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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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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作者:李笑冬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

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

“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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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一个共有商标的撤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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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共有商标的撤三故事

李雷和韩梅梅是大学校友,李雷在法学院,韩梅梅在英语系,两人在英语角一见钟情。本着“先成家后立业”的原则,大学一毕业,两人结了婚。当时恰逢出国热潮,英语培训盛极一时,两人决定办个英语培训班,取名为“李雷英语”。本文的故事就从这个名字开始。

韩梅梅不仅英语好,而且善于管理,李雷虽然英语一般,但是口才不错,夫妻俩一个负责内部管理,一个负责外部营销,“李雷英语培训班”很快变成了“李雷英语培训学校”。为了打造品牌,韩梅梅以李雷个人名义将“李雷英语”申请注册了商标,却在最后提交申请时多了个心眼,将自己的名字写在了李雷之后,把“李雷英语”变成了两人共有的商标。

随着“李雷英语”的风靡,培训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虽然李雷没有变成虐妻狂人,但韩梅梅却变成了霸道总裁。李雷日渐厌倦东奔西走、口若悬河的生活,韩梅梅却在商界中混得如鱼得水。聚少离多让彼此渐行渐远,两人最后决定和平分手,培训学校留给了女方,其他财产双方平分,却独独忘了分割商标。李雷想过平静的生活,也不想再看到韩梅梅迷失在“李雷英语”的光环中,在远走澳洲前,他委托好友对“李雷英语”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以下简称“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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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撤三案件中对于商标的真实、合法、商业、公开使用

撤三案件中对于商标的真实、合法、商业、公开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的上述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认知力,即将特定的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相反,如果商标核准注册后没有使用,不但浪费了有效的商标资源,同时还会对在后他人申请商标造成一定的障碍。尤其是我国是商标大国,一方面存在大量的注册商标未使用,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企业想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具有现实意义,但如何慎重的撤销,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撤销申请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资源再次浪费,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于商标使用中的真实、合法、商业和公开使用的理解就尤为重要。

如申请人依据他人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会给注册商标权利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需要向商标局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所限定的三年时间内的确有过。除了被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时间要求,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要求,在中国境内使用要求,在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外要求外,其具体的使用方式还应当满足真实,公开,合法,商业的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才能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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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撤三”条款中的商标使用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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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条款中的商标使用主体问题 近年来,于立法和执法及司法实务中商标使用在案件事实考量中权重不断加大的趋势相协调,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商标制度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商标审理标准中,确立了以“公开真实合法”为核心的使用标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发展出一系列商标维持权利性使用要求。由于法律规定和有关审理标准均较为原则,商标确权实务中这一条款的适用在具体规则上不甚明确,随着实践发展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和问题。

商标使用的主体问题是撤销3年不使用案件中争议最少的问题,但意见的相对统一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关于使用主体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材料。”换言之,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程序中所认可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

注册人的使用

实践中,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使用。“商标注册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通过申请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始注册人,也包括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受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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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之初探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之初探

近年来,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商标战的持续升温,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那么,何谓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案件?如何启动该程序?商标注册人又该如何应对这种案件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法律程序

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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