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复审答辩补充理由

答 辩 补 充 理 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贵委下发的XXXX号《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已收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对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第XXX号XX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的复审申请,已向贵委提交了答辩理由,现补充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企业简介。

答辩人是一家集科技研发、技术咨询、装备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坐落于XXX,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证据一: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图片】答辩人拥有一支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团队,现有员工120人,高级工程师25人。答辩人与天津大学、中科院电工研究所联合创办研发中心,筹建重点实验室,建立博士后工作站【证据二:某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介绍】。

二、商标局已裁定撤销复审商标,该商标已无效。

答辩人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向商标局提交《第XX号“XX”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向申请人下发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通知书,但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并未做出答辩及提交复审商标相关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证据三:关于第XX号“XX”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因此,该商标已无效。

三、申请人所称其未收到撤三相关通知的证据未定,且并不对商标局的决定造成影响。

申请人所称其未及时收到撤三相关通知,但其却未提交足以证明其是否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通知书”的有效相关证据,并且并未有相关规定表明如申请人未收到该通知书责任归属问题。该理由并不对商标局的决定造成影响。因此,该商标应属无效。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符。

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符仅限于公司往来合同及票据,并未能体现出任何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其与复审商标使用关系,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有效实际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与实际使用无关。

五、答辩人已经对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并在一般消费群体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

答辩人自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对该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同时花费大量时间去做广告宣传【证据四:带有复审商标的广告宣传图片】。包括网站宣传建设【证据五:答辩人宣传网站截图】。并同时将该商标标识应用于产品上【证据六:答辩人产品图片】进行销售。现提供答辩人部分往来的票据【证据七:答辩人销售合同及#5@p】。从宣传力度及销售情况可以看出,答辩人及该产品已经在一般消费群体中取得了一定知名度。

六、总结与请求。

综上所述,复审商标已无效。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且所提交复审证据材料与商标实际使用无关。因此,恳请贵委维持撤销第XX号XX商标的决定。

答辩人:某

X有限公司代理人:X 年 月 日 3

 

第二篇:答辩理由

首先必须看原件我们不认可复印件,复印件作为证据我们不承认必须出示原件,没有原件我们不作答复。

一、我们对本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我们申请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伪造我们将依法追究。

二、我们认定本合同为无效合同

1、协议中的转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属私自转让属于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协议无效。

2、甲方民并不是法人,无权转让矿产或转移他人债务。即使老纪与老马之间

有转让协议也属于私自转让转让不生效,法人也并未变更。老纪也并未委托老马代理。

3、协议注明“公证后一式5份,签字后生效”,但协议未作任何公证,一式5份都谁有原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

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

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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