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 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 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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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000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刑事辩护词范文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xx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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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__________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法庭辩护词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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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辩护词格式范本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

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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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件纯属偶然。那天,他在跑业务,车行至武陵山时,被游行的队伍堵住了,他只好下来步行,由于从未见过这种场面,感到很新奇,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拿出手机拍照,稀里糊涂地跟随游行队伍就来到了吉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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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被告人王长青与自诉人潘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现为王长青提出以下辩护,请求法院作出罪轻的判决:

一、自诉人潘杰有过错在先才导致了该事件的发生

20xx年8月3日被告人王长青叫自诉人潘杰到其门市上付清欠了一万多元货款,自诉人潘杰不但没有结清货款的意思甚至态度极其不好,因此才发生该纠纷。之所以造成该事件自诉人也有自己的过错,如果自诉人潘杰按期结清了货款也就不会发生这系列的事情。

二、被告人王长青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坦白从宽的相关规定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长青在公安机关认罪态度好,对自己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也愿意承担,虽说由于冲动造成了自诉人潘杰身体的伤害,但是被告人王长青愿意最大限度的做出相应的补偿,以求得自诉人潘杰及其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王长青具备从轻判决的法定条件。

三、被告人王长青犯罪事实较轻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王长青系19xx年5月16日出生,由于年轻气盛再加之其刚成年,不懂相关事件的严重性,另外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以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动性,因此其符合最新刑法对缓刑的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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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市雾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某之法定代理人唐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检察院在本案事实性质分析和法律认定上有错误,唐某的自卫行为是有着合理违法阻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第二,唐某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以下我将从案件事实与法律性质认定两个方面来进行辩护。

一、案件事实

胡某等人经过与唐某的质问得知唐某并没有找人殴打他们的情形后,居然临时起意对我的当事人唐某不分部位地拳打脚踢,这显然是胡某等人挑衅滋事在先,造成唐某多处内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没有用匕首去防卫。随后认为陈某察觉其背上有刀伤是我方唐某造成,竟把气洒在我方当事人唐某身上,出门拿起铁棒对唐某棒打,此时我方当事人很难做出这人只是想出出气还是要威胁我方当事人生命健康,众所周知铁棒打人的伤亡同样会造成严重的伤亡效果,虽然是忘腿上打但是确实是报着打废我方当事人的心态,并且同时伴随的四人共同的拳打脚踢很可能造成一个人理智的丧失,何况连续的拳打脚踢在医学上已经证明造成的身体机能损伤比身体表面的重伤是要严重得多。在此危急下,我方当事人才掏出匕首胡乱挥舞,由胡乱挥舞可知我方当事人心里并不是故意进行的一种侵害而是受害时的应激反应,企图吓走对方只是消极的防卫仍旧没有想去捅伤对方,如果不是对方依旧没有罢休仍旧想伤害我方当事人,胡乱挥舞是不可能捅伤对方的,更不可能重伤胡某的,实属正当防卫。并且胡某等四人的殴打行凶行为,明显已经严重侵害到我方当事人唐某的人身安全,我方当事人唐某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即使重伤了胡某,也不应负刑事责任。相反,即使胡某等人是未成年人,但都满十六周岁,对于他们的共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理应负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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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徐叔明的委托并经华镇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书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开庭前我查了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相关人员,今天又参加了贵庭的法庭调查,在充分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徐兆秋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现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观动机必须是由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客观上具有毁坏机器设备等行为

3生产经营必须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徐兆秋与青溪公司及其员工并无过节,而且徐兆秋是受老年协会的指派,为的是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因此主观方面的要价不成立。

在客观方面,只能证明徐兆秋打破了一个按钮,尚达不到毁坏机器设备的犯罪标准,公诉人提供的价格鉴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因为存在明显的纰漏和错误不能证明徐兆秋有毁坏机器设备的行为,同时青溪公司1号船的生产也未受到多大的影响,因此毁坏机器设备这一条件同样不能成立。

青溪公司名义上是疏浚河道,实际上却是在采砂淘金,尽管起诉书没有查明这个问题,但各方面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我注意到青溪公司营业执照没有采砂淘金的项目,应不大可能取得采砂淘金的批准手续,因此其采砂淘金行为应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徐兆秋上船制止1号船采砂淘金应属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的正义之举,是应该受到褒奖,而不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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