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一般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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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十二五”方略,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一般管理人员,促使其以绩效和能力为导向,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目标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持续改善和提高集团公司及各层级的管理绩效,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简称考评)就是将干部考察与绩效考核有机结合,引用360度绩效考核方法,对集团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员以月、季、年度为节点进行多维度的考核与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一般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考评与结果评价相统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际成效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业绩分析等方法,客观公正地对集团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总部主管及以下管理职位人员;事业部职能部门副职及以下管理职位人员;事业部所属单位和权属单位职能部门中层正职及以下管理职位人员。事业部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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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对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核意见

对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核意见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从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成本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资员、实验员等工作的公司员工。

二、人员的任用

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成本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资员、实验员由公司聘任。其中:项目经理根据公司《竞聘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竞聘产生,或者因项目经理比选关口前移在项目跟踪时产生。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牵头优先选用经考核成绩优良的人员组织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人员的确定以公司文件批复为准。若项目经理部需聘用非公司在册职工的,应由项目经理部将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工程竣工后,人员的安置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和决议。

2)作为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就本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质量、工期等方面指标对公司负责。履行《工程项目目标考核责任书》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益。

3)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检查、督促项目有关人员履行其职责,并将职责履行情况与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部成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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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和管理人员考核方案

行政和管理人员考核方案

目   录

1.高级职员的年终考核标准  2

1.1 考核工作细则... 2

1.2 逐项描述考核标准... 2

2.高级职员年终考核评分办法  4

2.1 评分办法... 4

2.2 各考核项权重参照表... 5

3.普通职员的年终考核标准  5

3.1 考核工作细则... 5

3.2 逐项描述考核标准... 5

4.普通职员年终考核评分办法  8

4.1 评分办法... 8

4.2 各考核项权重参照表... 8

5.附表一高级职员考核表  9

6.附表二高级职员考核成绩表  9

7.附表三普通职员考核表  9

8.附表四普通职员考核成绩表  9

9.附表五主管意见表  9

1.高级职员的年终考核标准

1.1 考核工作细则

考核对象: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经理、项目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考核人:①由总经理对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经理和项目管理部经理进行考核。

②由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经理汇同项目管理部经理对财务部经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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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  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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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 12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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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xx年12月1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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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4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2〕 123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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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标 题】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 2002-12-18

【实施日期】 2002-12-18

【有 效 性】 有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2〕 123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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