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新规解读

彭鹏

1月x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劳动合同法》(20xx年)所修订的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细化,并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基本精神——规范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因此,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的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即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自从引入我国后,发展非常迅速,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能够满足企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人员的需求,企业可以将此类岗位工作交由被派遣劳动者完成;同时,劳务派遣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但劳务派遣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劳务派遣过多过滥、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无法实现同工同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责任不明确等问题。20xx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细化同工同酬原则、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要求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但法律的规定无疑是原则性的,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有待更加细致的规定。这就是《规定》出台的大背景。

二、《规定》对用工单位的主要限制性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背景,《规定》秉承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态度,即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规定》还对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明确。

第一,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规定》明确了用工比例限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明确指出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这是确保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劳动合同用工补充形式的重要要求。

《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在其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

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于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前(20xx年x月x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因此,用工单位的调整时间较为宽松。为防止拖延调整,用工单位在未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同工同酬范围扩大到“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但其范围限于“劳动报酬”。《规定》将同工同酬的范围在现有的“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扩大到“福利待遇”上,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虽然《规定》没有直接使用“同工同酬”这一敏感表述,但“不得歧视”同样反映了监管机构的意志。

第三,明确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担、标准问题。由于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的分离,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责任经常被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互相推诿。《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较为清晰了界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各自的责任。根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加强了对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保障力度。

三、一条尚待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从而形成“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对此,《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将按《劳动合同法》及《规定》,承担用工单位应负的责任。这一规定的初衷是规制“假外包,真派遣”,但并没有清楚地说明承揽、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事实上,这种区别有时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判断),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假外包,真派遣”,将取决于监管机构的判断和自由裁量,这将给使用承揽、外包人员的用人

单位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将继续关注监管机构的后续规章及实践做法。

(集团总部风险管理部)

 

第二篇:劳务派遣工作总结

20xx年我服务社劳务派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服务社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劳务派遣工作。现将劳务派遣工作总结如下:

一、 劳务派遣基本情况

20xx年度,我服务社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共派遣劳务人员40人。 与农村劳动力签订协议30人用于家庭服务。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1、着力宣传与广大劳动者切实利益相关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就业再就业的实际事例,着力报道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做法,着力反映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好经验等。

2、鼓励下岗再就业和外出务工,大张旗鼓地宣传外出务工人员艰苦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

3、坚持把宣传工作和劳动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计划性和针对性,提高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力度。

4、充分运用上级的扶持政策抓好农村新生劳动力的公文写作劳务培训,集中资金投入,打造亮点。

5、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劳就业基地多渠道拓展劳务就业空间。

6、加强管理和服务建设,完善跟踪服务制度。

7、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与时俱进,真抓实干。

20xx年刚刚开始,我们正在与怀柔区杨宋镇新成立的一家服装厂进行商谈,希望这是一个新的开始,新的气象。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劳务派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各项工作,不断拓宽劳务派遣渠道,扩大劳务派遣规模。 为怀柔的经济发展努力工作。

北京诚发亿劳务服务社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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