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 目前就业问题被认为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劳务派遣这种

新的用工方式适应了我国目前的就业现状,为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就

业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实践中还存

在着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从劳务派遣的含义及特征,劳务派遣中

的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指出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实施逆向派遣,派遣单位资质良莠不齐,以及劳

动者自身缺乏稳定性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深入的分析各自存在问题

的主要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关的对策,来不断

地完善这种新的用工形式,让它更好的为解决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

服务。

关键词: 劳务派遣; 逆向派遣; 对策

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通常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

据用工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建立劳务的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用工形

式,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被派遣劳动

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

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

没关系的特殊形态。但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实践

的发展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时间较晚,

其出现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及相关对策分析如下:

一、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派遣机构繁多,资质良莠不齐。首先劳务派遣到目前还没

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认。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

定,在登记注册、核算收入、税法方面都存在空洞。其次是从经营

的内容上来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都是以劳务承包或

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混业经营可能导致难以将劳务派遣

业务与其他业务区分开,给管理造成困难。最后是劳务派遣的从业

人员的整体素质较差,缺少既懂人力资源管理又懂劳务派遣经营的

专业人员。整个经营状态呈现出混乱的局面,这样不仅不利于整个

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循环,更是损害了派遣员工的利益。

2.被派遣员工的稳定性差,员工流失率较高。劳务派遣工流失严

重,稳定性差,这是当前劳务用工中普遍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首

先是由于企业的差别管理使派遣员工缺乏组织归属感。因为派遣工

与企业的关系就是劳动与费用的关系,企业通常都不愿意去更多的

了解他们的需求,不能像对待正式工一样关心其发展。没有一个完

整的职业生涯规划。其次是派遣员工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大多数

派遣员工在企业中从事非核心工作,工作技能要求较低,在被派遣

之前,派遣公司只是提供基础性的培训,用工单位也很少为他们提

供正式的培训。最后是大部分的劳务派遣人员自身素质都不是很

高,主观意识不够强,他们对争取自己该有的权利的法律意识淡薄。

3.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现实中,同岗不同酬的现象依

然存在,在企业内部工作岗位的分配上,正式工多数承担的管理性、

指导性、复杂性的工作,劳务工则基本从事的艰苦的、繁重的、重

复性的工作,无论劳务工的工作多出色,都不可能在工作岗位上有

突破,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的打击。劳务工的劳动强度大,

报酬低、外来劳务工加班加点多,却不能按《劳动法》的规定获得

加班加点的工资。频繁长时间的加班加点,给一些外来劳务工安全

健康带来影响或损害。尤其是在奖金、福利、保险、政策性补贴方

面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被劳动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能正常享

有法定的劳动权利,他们的基本工资低,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

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这就形成了

因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待遇不同,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近两

年来沿海地区出现的用工荒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

状。

二、我国劳务派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立法缺失。缺乏监管,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劳动合同法》对

劳务派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规范。二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严重失衡。出

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现象,导致就业矛盾的凸显,出现了严重的

买方市场,这会严重的损害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劳动派遣

者,因为劳动派遣者从事的工作可替代性较强,用人单位随时都可

以找到为他们工作的人。而作为派遣单位也是一样,由于其本身的

盈利性,他们会更加容易的寻找更多可以被他们剥削的劳动者,可

以收取更多的管理费。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盈利性;派遣组

织大多数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顾劳务派遣。“劳务派

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

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

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用工单位也是一样最大限度

的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来或去利润。

三、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分析

1.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有以下

几点:第一,作为派遣机构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的

一般要求,即要依法成立,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为了

避免混业经营应加强管理,必须要明确派遣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劳动

派遣。对于是否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范围加以限定。第三,

派遣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

要有稳定的劳动者。就必须加强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

服务人员的能力和素养。如从事人才派遣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

懂得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劳动、人事、保险等法规知识,具备与人

才和用人单位沟通的技能,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解决员工思

想问题的技巧。

2.完善合理公平的薪酬体系。首先应该引导用人单位在条件成熟

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劳务工与合同制工同岗同绩工资标准,尽量减

小劳务工的不公平感。其次完善薪酬体制,建立以技能水平来区分

的薪酬体系,如:根据技能高低,区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完善人才价值的评价和激励体系。最后在福利保障方面,主要包括

以下几方面,一是派遣工与正式职工一样拥有年休假;二是派遣工

也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和正式职工一样享受疗养、

休养。派遣工也可以像正式工一样,入股企业,真正成为管理企业

的一份子。

3.实施派遣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工程。职业生涯规划指的是一个人

对其一生中所承担职位的相继历程的预期和计划,这个计划包括一

个人的学习与成长目标,及对一项职业和组织的生产性贡献和成就

期望。可在派遣工的岗位序列中引入职层、职系、职种、职等的概

念,实施聘用岗位的等级评价与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按照员工价值

评量系统的理念,建立与职业生涯发展相、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员

工职业发展规划:如何制定合适与派遣工的职业生涯显得非常的重

要:首先我们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破除管理观念上的误解,

必须一视同仁的对待派遣工与正式工。二是要培训派遣工让派遣工

了解公司的制度,接受公司的文化。三是与派遣公司做好充分的沟

通,实现对员工的共同管理。四是适当激励员工。

参考文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组织编写.20xx-20xx年:

中国就业报告[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xx.

[2] 张丽宾.对劳务派遣发展现状的研究[j].中国劳动,20xx,6.

[3] 李作战.我国劳务派遣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基础理

论研讨,20xx,4.

 

第二篇:“报告式”家长会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报告式”家长会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四川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薛玉皎 644000

担任班主任以来,我主持参加了不少家长会。笔者发现,长期以来,许多学校的家长会往往停留在传统的以班为单位的、由班主任唱主角的成绩、纪律报告会上。家长会,本来是学校和家长互动交流的一个平台、家校联动的一座桥梁,对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很有帮助。而现在普遍存在的“报告式”的家长会,其促进教育教学的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反而已经影响到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家长会的作用

家长会是老师、家长相互交流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的一个平台。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学校和家庭是一对息息相关的教育者”。双方通过相互交流了解,然后共同研究,寻求互相配合教育学生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家长会的直接目的,不外乎下面几个方面。

1、了解学生家长及家庭情况。便于教师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对不同文化、经济背景的孩子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2、相互交流学生表现情况。找出优秀家长教育孩子的成功经验,供家长们学习、借鉴。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解决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家长教师相互配合,制定对策,帮助孩子改掉坏习惯。

3、宣传学校有关教育政策,增加理解,消除隔阂、误会。例如,利用家长会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及学校在收费、管理方面规定。同时对学生出现的辍学、逃学、厌学现象进行剖析,提高家长的认识。

家长会的现状及分析

“流于形式多、老师灌输多、一味要求多”是当前各种学校家长会最普遍的情况。现在很多的家长会基本就是班主任的“单口相声”,也不管家长是否愿意听,更不理会所说的是否对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帮助,结果老师说得口干舌燥,而家长们往往无动于衷或不知所措,家长会收效甚微。

现状一:家长会变成“告状会”

很多家长会上,一般都是由班主任向家长介绍学生近期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对那些学习表现差的学生反复点名批评,把一道道罪状呈现给家长,让家长回去后帮着“教育”。使得平日里有头有脸的家长在教室里就像犯了错误的小学生一样,一面听着劈头盖脸的教训,一面压抑着心中越来越大的怒火,往往回家以后学生免不了一顿“皮肉之苦”。家长会气氛总是那么严肃,老师们板着脸,孩子的父母也很难见到笑容,好像在对学生作缺席审判似的。在会上,老师们俨然一副法官的模样,数落着学生的过失。而此时教室外一直忐忑不安的孩子,往往则是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提心吊胆无心学习。

现状二:家长会变成“新闻发布会”

还有的家长会往往在安排在某些重要考试后召开。在应试教育还在大行其道的今天,家长会往往变成了学校向家长汇报在校表现和考试成绩的新闻发布会。教师运用大量会议时间来向家长宣读每个学生本次考分、上次考分、进步幅度和其在班内同学中所排的名次等。不仅浪费了时间而且成绩名次又会造成学生对家长的“难看”。因此家长会后,有的家长知道自己孩子考的不好,回家后不是训斥就是打骂。即使那些考的还不错的学生,也很难达到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愿, “人家某某某这次考了100分,你怎么才考了98分?”长此以往,在学生心理上蒙上了层层阴影,于是有学生把家长会的通知“丢了”,或者“忘了”交给家长,要么就是“爸爸出差,妈妈请不下假来”之类的谎言。甚至,有的孩子请人冒充家长开会或在试卷上签字等,变相引发了学生不良行为习惯的形成。

现状三:家长会变成“培训会”

家长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教育的水平。为此,一些学校“积极”利用家长会对家长进行理论培训。培训常常由校领导向学生家长灌输怎样教育孩子的大道理或请专家作有关教育孩子的报告等等。结果,领导讲了不少,报告听了很多,真正适合自己孩子特点的却不多,不仅浪费了时间,还让家长对家长会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失去积极性。这种家长会出现的原因是学校忽视了受教育者的心理特点、面对问题的心态等问题。

现状四:家长会成家长“包袱”

现在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父母虽然有望子成龙之心,但往往没有较好的教育方法。他们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家长,迫切希望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了解别人对孩子的评价,更重要的是了解教子成龙、成凤的方法,无疑在他们眼里教师就是这方面的专家。因此,有的家长盼着开家长会,好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学校教育的内容;还有的家长害怕开家长会,惟恐孩子哪些地方落后于人给自己丢脸。而且,家长会往往都在上课期间举行,很学生家长们也处于上班时间,因此,很多家长“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来了影响工作,不来老师又不高兴。

改进家长会的对策

家长会是学校同家长联系的一种方式,而召开家长会的目的在于促使家长与教师相互理解、配合,使学校和家庭围绕孩子健康发展积极联动。

《教师法》指出:"学校、老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因此,笔者认为新时期的家长会应该是能为家长们解除教育困惑、寻找解决办法;为教师工作带来帮助,提供信息;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进步保驾护航;家长会应该是家长学校之间的一座连心桥,不妨采用一些全新的形式。

(一)互动式

让家长真正参与到孩子的教育管理中来。家长会召开前,学校由各班以一封信的形式把学生的在校情况邮寄给家长。然后,根据家长最关心的问题,聘请教育专家或有经验的老师与家长们同堂互动,面对面的解答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遇到的问题。或者,选取部分优秀家长结合自己孩子与家长们互动交流,增强家长学习效果。这种方式针对性强,每个家长都是带着问题来,带着笑容走,都能来有所获。

(二)门诊式

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中,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毛病“。有些学生在学校表现非常好但回到家里却有了天壤之别,令家长深感头痛,不知所措。而我们的教师在家开展家庭教育,在校实施学校教育,他们拥有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双方面的经验。他们的经验从实践中得到,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围绕学生出现的问题,可将家长会改成”教育门诊“,分学科学习、心理、生理、政策咨询等多个门诊,利用学校教师自身丰富的教育经验来为家长们答疑解惑。在每

个“门诊”安排两名优秀教师,采取以教研组为单位,侧重的是探讨、解决问题。“会诊”的教师不仅要有本班的,还要有整个学科的任课教师,这样有利于全面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这种形式的家长会重点突出,为孩子“治病”,为家长解忧。对家庭教育有着直接的、显著的效果。

(三)互动交流式

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工作更加难找,因此,多数孩子家长时间观念、工作责任心越来越强。如笔者所在学校,地处宜宾市城区,80%以上的孩子家长都在单位上班。而他们的工作同教师几乎没有时间差,开家长会时,不是说没时间来就是找老人代替,给教师和家长的沟通带来不便,影响了家长会的效果。为此,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在各班建立了班级网页开展家访,成为家长会走向信息化时代的一种新形式。或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个联系各个家长,可以电话联系,或者教师上门家访。这种方式的家长会既又可以突破时间上的限制,又可以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地解决实际问题。

(四)情境展示式

就一两个突出的问题进行亲子、师生、教师与家长的对话;展览孩子的作业、作品、获奖证书或学生的现场演出等。让家长在对话中、班级背景中了解、发现自己的孩子,以达到情感交流的目的。这种方式有利于加强家长孩子、教师家长之间的理解,消除家长和孩子之间的隔阂。

上述几种家长会形式,是笔者在学校的实际工作中经过摸索、实践得到的一些肤浅认识。在应用时,可根据学校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交叉进行。总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家长会都是一个目的-----帮助学生的成长。只要我们教师心怀学生,热爱教育,就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家长会形式。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研究现状与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研究现状与总结 作者:张姣姣 何杰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4期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推动力。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学术界对此的关注也日益提高,并进行了诸多深入研究。本文将主要针对几个重要研究进行总结。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农业产业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它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基本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现代农业的最佳载体。近年来,尤其是自20xx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趋势,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也从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不断深入细化。本文在法价值、法理念、法原则等的理论知识指引下,总结归纳了本研究的相关成果动态。

一、20xx-20xx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学领域研究文献计量学统计

本文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这一数据库检索平台,利用文献计量法统计了20xx-20xx年这6年间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学领域的相关论文文献。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查询20xx-20xx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领域相关论文共得论文178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34篇,年均发表论文29.6篇,年均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5.6篇。 从研究方向看,主要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研究,合作社法律性质的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研究,合作社的功能研究等几方面。

二、主要研究方面综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19xx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正式肯定和接受的五种合作社形式是消费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业社和服务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评论研究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20xx年x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与20xx年正式予以实行。该法的出台,明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上的含义和特征,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制度,为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学术界对这部法也作了比较详尽的解读与评论。赵秀丽[1]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现状后,总结了现行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对策。[2]朱晓东从法学的基本理念入手,从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两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作了界定,并分别进行了研究。[3]任大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合作社的财产制度,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权利的保障,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解散和清算,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解读。[4]黄娴从法律角度在对合作社法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后指出,阶段性色彩过浓和一些制度的规定过于框架化而导致缺乏可操作性是其不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研究

要从法学视角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明确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是重要步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摆脱了身份不清、性质不明的局面,是该法对于法学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

法人不同的制度设计和不同的机构设置是由不同类型的法人决定的,因此,明确合作社究竟属于哪种法人类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这一界定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而在学术界,对于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5]施彩珍,石旭斋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且由多个投资者构成,并由他们承担有限责任,与个人独资、合伙公司有极大的区别,可以将其视为特殊的企业法人。[6]齐力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它是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最高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最终用在为社员服务上,使得它与以营利为目标的纯粹经济组织或者商业组织有严格区别,它不属于典型的营利性法人。但从外部看,它又必须为社员实现盈利,因此也不属于社团法人。它集公益性与经营性为一体,因而将其定性为合作社法人。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xx年施行以来,至多已有了几年的历史,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的认识还有不少分歧,这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的是什么的不同认识有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物权转移说

以房绍坤[7]、丘国中[8]等学者为代表的该说认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的财产与成员的个人财产在合作社解散前是相互独立的,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也应具备入股公司时所需的条件,以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出资时,同样必须发生物权的转移。

2.债权流转说

以马新彦[9],张征[10]等学者为代表的该说认为土地承包权属于债权,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是仍保留了原承包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土地入股的企业也只可以得到某种形式的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而对该种权利较为正确的描述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3.股权性流转说

以丁关良[11]学者为代表的该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流转。入股的一方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他们的法律关系既不是物权关系也不是债权关系,入股人并非债权人而应当时股东,被如股方也非债务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研究

李书舒[12],李文龙等学者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农地制度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和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农民生产行为特别是生态环境行为合理化方面起到了误导作用,从而造成了农民生态环境行为的短期化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成为了改善目前已被恶化的农村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效途径。[13]韩乐悟认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农民增收等,都离不开农民合作组织,随着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仰仗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载了前所未有的厚望。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环境管理中的角色

[14]张磊、罗远信等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突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局提供了新的制度空间,从生态现代化和环境新政的理论视角,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置于正处于转型中的我国农村生态和环境管理格局中,建议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开创农村环境新格局的重要伙伴。

[15]闫占定指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逐步改变了乡村农业资源的分配局面,并逐渐成为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和使用者。由于组织自身的特性和张力,使其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的经济总新,而其对乡村经济的深度影响也成为其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起点。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生态农业发展的价值

李恩[16],孙为平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加快生态技术的全面推广以及推进生态农业和全面发展,并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生态农业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建设有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吕光明[17]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与生态农业文明相结合的最佳载体。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利于建立无公害基地,促进大批量生产绿色食品,在给农民增加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态文明意识。

三、结论

通过对不同领域不同文献的查阅,不难发现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比较广泛,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也在诸多方面有较大突破,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学研究领域中,较多得从民商法角度去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产权结构,外部法律环境等,而其他部门法较少涉及。

二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经济学偏多,法学偏少,经济学研究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研究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材料。对合作社的法学研究基本集中于合作社内部机制的法律问题,如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研究,合作社组建模式研究,合作社社员资格制度,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等。

总之,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态化的研究并没有大量涉及,事实上,目前对法律生态化的研究是目前法学的一个新领域,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态化的法律问题更是少有人研究,甚至目前并无人专门研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生态化不仅涉及合作社社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价值目标的更新,更涉及到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重构和新制度的构建,因此,有着广阔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赵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完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xx(09).

[2]朱晓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法律原则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xx.

[3]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J].农村经营管理,20xx,(12):12-15.

[4]黄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xx.

[5]施彩珍,石旭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探析[J].安徽农学通报,20xx(1).

[6]齐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相关问题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xx(1).

[7]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xx.

[8]丘国中: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效力[J].法学与实践,20xx,(05).

[9]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J].法商研究,20xx(5).

[10]张征,张正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析[J].中国土地,20xx(4)

[1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4).

[12]李书舒,李文龙,栾胜基.农村环境管理中的社会组织及其功能分析[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20xx.

[13]韩乐悟.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载食品安全厚望之法律扶持[J].法制日报,20xx-11-14.

[14]张磊,罗远信,喻元秀,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环境治理新格局的角色[J].南师范大学学报,20xx(07).

[15]闫占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20xx,7(03).

[16]李恩,孙为平.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生态农业发展的价值研究[J].农业经济,20xx(11).

[17]吕光明.建设生态农业文明——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x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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