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职报告

****律师事务所

20xx年度负责人履职报告

一年来,在我所全体律师的努力下,律所业务发展保持平稳态势,并在新的领域有所突破。律所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领导和带领全所工作人员完成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1、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召开情况。20xx年度,我作为律所负责人,按照律所章程的规定每月主持召开合伙人例会,通报月度业务开展情况,对律所的财务开支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说明,同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尤其是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承办及办理思路,实行“先上报、后接案”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接案。

2、严格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律师受理业务有严格的登记制度;由内勤统一保管委托合同、并负责登记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函、公章等统一交主任律师审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自律所成立来没有发生过违规收费、违规风险代理行为。

3、对本所教育、业务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制度、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奖惩分配制度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不断组织全所学习,贯彻落实到位。

4、我们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告知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二、建立和执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本所建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核和管理制度,为抓落实,律所每两周有例会制度,每月不定期集中进行学习。经过大家一致的努力,我所实现了自建所以来,当事人的零投诉。

我所全体律师执业素质良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法律服务,严格执行省厅提出的7项业务工作要求,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正确引导,依法解决,积极参与和做好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不挑词架讼,不激化矛盾,未发生参与、诱导和唆使当事人上访、闹访和集访的事件。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自查自纠情况

经自查自纠,我所及全体执业律师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交办任务情况

20xx年度,我们积极响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号召,开展了首个国家宪法日的普法活动,全体律师深入社区发放免费的法律宣传手册,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承担责任。

主任签字:

****律师事务所(盖章):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暑假实习报告

今年暑假,本人于20xx年x月在x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将近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感触颇多。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讲述。第一部分是实践经验,讲述律师办案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是诉讼技巧,讲述诉讼中的技巧和方法。第三部分是法律文书,讲述规范格式和相关注意问题。

一、实践经验

1、把事实作为诉讼重要依据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事实胜于雄辩,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难的不是法律运用而是查找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将法律作为标准,把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变成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重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调查相关的证据,并且研究证据的相关证明力。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2、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法,这就需要把相关问题

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

4、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和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切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来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个诉讼理由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多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个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不同的作用。因此写代理词时应该与起诉书区别开来。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胜于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这样就不要过多的涉及案件实事,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

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反悔,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申诉材料

决定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决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注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张,同时也不必拘泥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该注意提交申诉材料时国家宏观政策和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灵活运用这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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