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和《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简称幸福工程)是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报社共同发起的一项以救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为使命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幸福工程的宗旨是动员海内外各界的资金和力量,扶助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其文化和身体素质以及经济和社会地位,使贫困母亲享有生存与发展权,接受教育权、生殖健康权。以实现少生、优生、优育,脱贫致富,家庭文明幸福。

第四条 幸福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唤起全社会对贫困母亲的关注,增强贫困母亲自身的脱贫能力,帮助她们“治穷、治愚、治病”(以下简称“三治”)。

第五条 幸福工程的资助方向适应农村贫困地区和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并针对各个时期母亲这一特殊群体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适时调整资助方式。通过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组织贫困地区的贫困母亲或城市特困失业母亲(可统称贫困母亲)兴办生产服务项目,通过资助、培训、义诊等形式落实“三治”任务。

第六条 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是实施幸福工程的组织机构。幸福工程的专用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任何地方、组织、企业、个人等必须取得全国组委会授权,才能以幸福工程名义开展活动和使用幸福工程专用标志,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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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 权

第七条 授权是指全国组委会对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组织以幸福工程的名义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该项工作的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授权的法定范围是:

1.国内外热心于幸福工程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相关组织。

2.被授权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被授权方不具备向其他人授权的资格。

3.全国组委会作为授权方和作为被授权方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和相关机构的法律文书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书》)和《授权证书》。被授权方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否则,视为违规。

第八条 凡愿意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幸福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须由同级计划生育协会向全国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开展幸福工程的批文,经批准并签署授权协议书后,获得全国组委会的授权证书。

第九条 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在完成第八条的规定后,应成立幸福工程省级组委会(简称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并将该机构的成员名单、办公地点、财务制度及印章启用等,报全国组委会核准备案。

第十条 被授权方在完成授权程序后可以幸福工程的名义在其行政区域内开展幸福工程的宣传推广、善款募集和项目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为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幸福工程的组织工作和宣传力度,推动幸福工程活动的开展,被授权方须积极开展工作,大力推广幸 2

福工程,维护幸福工程的名誉,不断扩大幸福工程的社会知名度,使其成为一个知名的公益品牌。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的规定,经济较发达地区须从每年募集资金总额中,抽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幸福工程项目。具体做法由资助方和被资助方双方商定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向被授权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宣传品和统计表格等。被授权方须按要求向全国组委会填报全国组委会制发的幸福工程情况统计表,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幸福工程资金是指全国组委会和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以及省级以下项目办公室为救助贫困母亲所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内外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幸福工程捐赠的资金;地方配套幸福工程项目资金、国家扶贫专款安排用于幸福工程项目的资金;其他部门和社会渠道参与幸福工程项目的资金等。

第十五条 幸福工程资金的筹集应广辟渠道,各方筹措。坚持自愿自发的原则,向社会各界劝募资金主要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宣传发动和引导,不搞摊派。

第十六条 全国组委会只授权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在本辖区进行募捐。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作为受捐人,须按募捐所得数额向捐赠人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幸福工程印制的捐款收据。其收据由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使用办法》申领。在使用中须加盖省级组委会财务专用章。对募捐的物品,要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对捐赠物品接受、发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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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国组委会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市)

和城市社区中特困失业母亲的救助项目。资金投放重点为救助西部贫困地区贫困母亲和城市特困失业母亲而设立的项目。全国组委会资助的项目资金由省级组委会按程序申报全国组委会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到省级组委会。省级组委会负责将项目款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级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并督促落实到救助对象。项目执行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将资金如数收回到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同时确定下一轮的项目实施地。

第十八条 省级组委会在本行政区内募集的资金必须集中到省统一管理,按照幸福工程的宗旨、任务及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使用,并按财务要求向全国组委会上报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幸福工程县项目办公室的劝募活动必须在省级组委会指导下进行,所募善款需全部上交至省级组委会,由省级组委会按照收支两条线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亦可将善款拨回该项目县,用于开展救助贫困母亲项目。

第二十条 针对省级组委会幸福工程救助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状况,须依据这些资金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一)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救助资金,应按《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协议书》内容操作,项目周期完成后,该资助款收回到省,再由省投入新的项目点或继续投入原项目点进行运作。(二)省级组委会所募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须按照《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全国组委会下拨资金和省级专项救助资金统一由省级幸福工程专门机构管理与使用。(三)配套资金。各项目点的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同上一级救助资金一并投入使用。不允许以物资或人工费替代配套资金。(四)吸纳的扶贫资金。由省级组委会批准的项目,可以通过县(市)项目办与扶贫开发部门协 4

调,由县扶贫开发部门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扶贫贷款规定和程序,将扶贫资金贷给受助的贫困母亲。贷款利率按扶贫贷款要求办理,也可在此基础上由县(市)项目办与贷款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由信贷机构负责收回贷款本息。(五)按幸福工程模式吸引的社会参与资金。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市场情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兴办幸福工程项目。凡有利于幸福工程发展又能够还本付息和解决工作经费的项目,可与资助方签署合作协议书,依照幸福工程救助的要求合办项目,并按“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省和县幸福工程机构负责协调联系、项目监督、服务和评估工作。也可按扶贫资金管理方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规范和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率,适应幸福工程发展的需要,以达到持续发展之目的,需将一些救助资金转化为幸福工程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只在省级组委会建立,由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救助资金(不含治愚、治病和项目执行费),省级组委会募捐资金的剩余部分(不含省级工作经费)和省级已下拨的救助资金组成。专项基金建立后,所有权属全国幸福工程组委会,管理权;和使用权属省级组委会。有关基金的使用、管理等见《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委会(办公室)及县项目办工作经费的来源。(一)全国组委会设立项目时拨付的项目执行费;(二)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提取的10%的工作经费;(三)接受专项工作经费的捐赠;(四)在救助项目中,各项目点收取不超过5%的项目管理费。对吸纳社会参与资金开展幸福工程项目的,可单列项目执行费,也可采取类似于扶贫贷款的作法。本条款第一项经费省组委会与项目点各占一定比例,第二、三项是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来源,第四项是县(市)项目办公室的项目执行费用来源。

第二十三条 以幸福工程名义募集的资金使用比例与方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并足额用于幸福工程的救助项目及开展治愚、治病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占用或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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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幸福工程专项资金要按专设账户、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由具有任职资格的会计、出纳(可以兼职),遵照《会计法》要求进行会计统计与核算。各省每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向全国组委会上报一次财务报表并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组委会对省级组委会解除授权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金余额、固定资产等进行清理、结账,做好审计和善后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幸福工程的救助项目围绕“三治”内容展开,以“治穷”项目为主,“治愚、治病”项目为辅,通过“治愚、治病”,提高救助对象的文化和身体素质,推动贫困母亲脱贫致富,走上幸福之路。 第二十七条 幸福工程的扶贫项目以户均年收入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贫困线和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为对象,以开发贫困母亲劳动能力和解决其家庭基本困难为目标。项目的选定可根据当地的资源、市场和技术等条件,围绕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项目进行,使贫困母亲通过自身的劳动摆脱贫困,增加收入。项目安排应优先考虑有一定开发能力的贫困母亲。 第二十八条 幸福工程的扶贫项目采用“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方式。

小额资助:贫困母亲受助资金是指一次性给一位母亲(户)1000—3000元;使用期限为1至2年,在1户救助期为一轮,到期后资助款交到县项目办再救助下一位。项目管理费控制在5%以内。此管理费可作为县(市)或乡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和项目不可预见费的补充。

直接到人:凡是全国组委会或省级组委会资助的项目,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协议书》签署后必须按照协议的要求,将救助资金直接落实到受助母亲手中,资金直接到人,项目直接到户,并按照公 6

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将被救助贫困母亲名单、资助项目及资金额在村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同时将该名单通过省报全国组委会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依据。

滚动运作:全国组委会或省级组委会所资助的县(市)幸福工程项目用于救助贫困母亲的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该资金在项目所在县(市)母亲间的滚动次数不得少于3轮。县(市)项目办公室将每轮资助款收回后,应在两周内将该款再次滚动救助其他的贫困母亲,提高资金使用率。

劳动脱贫:通过项目救助,激发贫困母亲参与生产劳动的热情,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意识,掌握劳动技能和开发能力,通过自身的劳动增加经济收入,为受助者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幸福工程项目的实施须有当地政府(或其他资金)提供比例为1:1的配套资金,以加大脱贫力度并确保救助项目的良好实施。各级组织应积极争取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支持幸福工程救助项目,并吸纳社会各界的参与资金,扩大幸福工程治穷项目的效果。为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与规范使用,项目实施前项目点需将配套资金汇入全国组委会专用帐户,并与组委会资助款一同下拨,用于救助贫困母亲项目。

第三十条 积极推动治愚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救的原则,依托村级母亲学校或人口学校帮助贫困母亲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掌握生产技能、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参与发展及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治愚项目必须注重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第三十一条 广泛开展治病项目。针对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和贫困母亲身体状况普遍较差的情况,为贫困母亲提供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服务。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利用乡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或指导站为贫困母亲送医送药,体检义诊。治病项目应根据各地情况,将贫困母亲中那些易于治疗的常见妇科病作为重点,通过开展治病活动逐步改善她 7

们的身体素质及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 幸福工程的救助项目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县(市)须成立“幸福工程领导小组”和“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幸福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幸福工程救助项目的立项要坚持标准。全国组委会拨款资助的项目,除本办法所规定之外,还应具备当地党政领导重视、项目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在当地乃至全国能起示范作用等条件。对这些项目全国组委会将集中资金,重点扶持。县(市)项目办公室要提前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全国组委会《幸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标准制定项目文本上报省级组委会;省级组委会要建立项目库,为项目的筛选、推荐做好准备工作。此类项目由省级组委会审核后,填报《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项目资助款申请表》报全国组委会,全国组委会审批后下发设立项目点通知。省级组委会自筹资金救助的项目,根据全国组委会的有关规定,可自行安排,立项后将项目文本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幸福工程救助的项目要实行分级管理。由全国组委会直接资助的项目或通过全国组委会结对救助的项目,由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进行管理,县(市)项目办负责实施;由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资助的项目,由省、县两级管理并负责实施;由县(市)项目办自筹资金,包括利用扶贫贷款或社会参与资金开展的项目,报省幸福工程组委会备案后,由县(市)项目办负责管理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组委会对各县(市)项目点要实行分类指导。省级组委会应加强对项目指导与服务工作,结合本辖区和项目点的具体情况,搞好项目运行中的配套服务工作,帮助县(市)项目办提高救助资金利用率、滚动率和还款率,以降低风险,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评估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组委会统一制定的标准对各项目点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承担,对重点项目点也可采取全国组委会与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联合进行 8

评估。项目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抽样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项目点到期后均须由省级组委会和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综合评估,写出专题评估报告,上报全国组委会。

第三十七条 关于在城市社区救助失业特困母亲开展的项目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各地可视情况在本区域内适时开展。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救助项目的持续性,各省级组委会及县项目办公室须完整地保存与救助项目相关的图文及声像资料。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幸福工程全国和省级组委会及市、县项目办公室,必须贯彻幸福工程的宗旨和任务,履行幸福工程的各项义务和权力,执行幸福工程的规定和全国组委会的决议,共同维护幸福工程的声誉,树立幸福工程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条 全国组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授权方的筹资工作、资金管理及项目资助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组委会及被授权方须以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资金募集

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以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被授权方如违反此办法之规定,将按情节分别处以通报、缓审、停审一年整改、撤销《授权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渎职及滥用职权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的,需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全国组委会设立监督机构,该机构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及律师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被授权方开展的各种活动、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项目实施、资金回收和项目的评估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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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全国组委会的资金管理由民政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实施监管,各省级组委会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该会计事务所及当地民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及监管,并将审计结果用适当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各省级组委会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县项目办公室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级组委会或市、县项目办公室可成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加强自律意识,要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省级组委会应将监督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发挥群众监督、制约的作用,各项目办公室按照在所辖区域内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和项目资助情况。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本管理办法的最高依据。

第四十九条 幸福工程省级组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使用办法》、《关于对捐赠物品接受、发放的规定》、《幸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全国组委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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