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六种税务处理方式总结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六种税务处理方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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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六种税务处理方式总结 来源:浦江财经

企业所得税中常见的税务处理类型有征税处理、递延处理、免税处理、不征税处理、缓征处理、分期纳税处理。浦江财经就为各位财务人士详细解答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

1、征税处理

征税处理指纳税人出售资产时按照资产出售收入与出售资产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出售收益的税务处理做法。征税处理又可细分为一次性确认收益与分期确认收益两种具体类型。

一次性确认收益税务处理方式是指纳税人在出售资产时将资产出售收入与扣除额同时计入出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分期销售处理指资产出售收益分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

2、递延处理

递延处理是指税法认为纳税人在交易中实现了所得,但依税法中递延纳税规则,允许纳税人不确认资产出售所得或损失。如企业合并,税法认为企业合并是财产交换,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税法允许当事人作递延纳税处理。

3、免税处理

免税处理指出售方按一般处理方式确认资产出售所得,然后再通过免税收入予以冲回或以税前扣除予以抵回的处理做法。如A企业出售某项税法规定属于免税的资产,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市场价值150元。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150-100=50元,同时再在纳税申报表调减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0元。

4、不征税处理

不征税处理指企业收到非股东投入资本的税务处理方式,典型的情形如政府补助。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就是不征税处理。把握这种处理做法的要点是企业取得款项的计税基础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财产,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记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现金,用这笔现金购买的财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零,用这笔现金支付费用,这笔费用的扣除额为零。

5、缓征处理

缓征处理指的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因困难等原因,无法缴纳到期税款,经有权机关批准,予以缓征的税务处理做法。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缓征期为三个月。

6、分期纳税处理

分期纳税处理指发生了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进行缴纳的税务处理方式。这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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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近期才出现的,如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以资产或股权向境外投资税务处理等等。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和缓征税务处理方式类似,但缓征税务处理是《征管法》规定的,而分期纳税处理是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文件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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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010-06-17 梁涛 陈萍生 【大 中 小】【打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 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xx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xx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

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xx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xx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xx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xx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xx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xx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xx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xx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xx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所得税须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分红派息时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xx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xx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如果是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扣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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