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宣贯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一、目的

制度出台下发是为了得到有效的遵守、实施,那么制度的宣贯是第一步,只有做好制度的宣贯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宣贯体系,才能使得员工了解熟悉、掌握制度的内容,进而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制度管理意识,改善企业推行制度化管理环境,最终实现制度化管理。

二、总体思路

建立分级分层、集散相结合的制度宣贯方式。针对重要制度组织相关人员、部门、岗位进行统一学习、共同研究讨论,进而由学习人员进行二级转化,达到制度相关人员人人必知、人人皆知、人人皆遵守的效果;针对一般性制度直接进行相应的分散学习、各自学习,了解、熟悉、掌握与自己相关的内容,而且应树立制度学习指导实践、实践验证制度的思想,宣贯过程中必须与实际现状相结合,进行针对性学,具体方式如下:

(一)重点落实由人事行政部主导、建立公司层面的制度宣贯方式:

由人事行政部主导开展对公司通用制度或重要公共职能部门制度(包括已出台运行的旧制度,如定期回顾、结合违规事件重新学习、总结教训、结合某个新制度温故相关制度等、新下发执行/试行的新制度以及未出台待研讨确认的拟编制度)进行宣贯、讲解。

(二)由人事行政部逐步组织开展制度运行检查情况宣贯法、特殊针对性制度宣贯督导、疑难咨询解答/分析。

(三)由人事行政部引导各生产部组织生产部层面的重要制度的宣贯、讲解。

(四)由各部门主导,在原有基础上持续开展部门层面的制度宣贯。

三、各类制度宣贯方法、流程及要求

(一)公司层面制度宣贯法

1、定义:公司层面制度宣贯法指由公司指定部门(如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统筹组织、普及的制度宣讲方式,其又分为新进员工制度认知宣贯、在职员工制度深化宣贯。

2、新进员工制度认知宣贯

1)本项主要由人力资源部统筹组织对新进员工就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制度(如衣食住行、考勤、加班、安全等)进行宣导,讲解,促使其认知,良好的融入企业文;

2)具体组织宣贯流程及要求由人力资源部按既定模式运作。

3、在职员工制度深化宣贯(重点落实)

1)本项主要由行政部协同相关部门对公司各部门/人员就公司通用制度或重要公共职能制度或其他重要制度组织进行宣导、讲解,原则上以制度起草人为宣讲人,并以培训的模式展开,促使各级员工加强对制度的深化理解,利于执行。

2)宣贯流程及要求:

①宣贯计划制定

A、制度宣贯可采取多制度串讲,宣贯频率为1~2次/月。

B、由于公司制度体系庞大,为提高宣贯效率,行政部一方面可列出重要制度目录或根据实际,自主安排制度宣贯计划,一方面可组织调查各部门要求、意愿确定编制制度宣贯计划,具体由行政部拟定,其中应明确计划宣贯日期/时间(因避开工作高峰时间段)、宣贯地点(会议室)、计划宣贯制度项目/名称、宣贯耗时、宣讲责任部门/人员、宣讲对象等,拟定后的计划经宣讲部门/人会签意见后,由行政负责人审定实施。

②宣贯前准备/安排:

A、行政部根据审批计划,协调宣贯场地,如遇会议室使用冲突的,及时调整最终实施日期/时间,告知宣讲人,并提前3个工作日公布宣贯地点、时间、以及相关内容与注意事项;

B、宣讲人按进程先行准备宣贯内容课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度重点讲解、须注意事项、现场意见问答等内容),并于正式宣讲前2个工作日将课件发行政部以便进行流程安排;

C、行政部提前准备宣贯所用电脑、白板、大头笔、投影设备、培训签到表、签字笔、意见征询表/问卷/试卷等,并确保电脑与投影顺畅连接。

D、各参与部门人员,提前交接、安排工作,于宣贯安排时间准时出席,并签到。

③宣贯实施

A、由行政部开场阐明本次制度宣贯目的及主题,并要求参与部门指定人员进行部门二级转化;

B、由宣讲人按计划流程组织宣贯实施;

C、由行政文员对现场问答等重要事项进行记录。

④宣贯效果调查、跟踪、验证:

A、意见征集:为验证宣贯成效,行政部每时段根据宣贯计划提前准备意见征询表/问卷,发给相关人员(可选培训宣讲当期与会人或事后选定人员),组织开展对制度宣贯工作的意见调查,并统一收集、汇总,对问题点进行分析、调整、改进、完善;

B、效果测试:由行政部根据制度重要程度提前拟定测试试题,于宣贯前后不定期开展应知应会制度知识考核,切实加强各级人员对制度的记忆、熟悉程度,达到宣贯的目的。

(二)制度运行检查情况宣贯法、特殊针对性制度宣贯法、疑难咨询制度宣贯法

1、定义:

1)制度运行检查情况宣贯法指行政部根据时段对某类重要制度的检查结果,组织关联部门进行会议研讨,主要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披露,并要求各问题责任部门提供解决措施,达成一致,进行限期整改的宣贯方式。

2)特殊性制度宣贯法指行政部应各部门要求,协同相关部门或独立开展对某部门或某几个部门关联的制度或制度建设相关知识的针对性指导、讲解。

3)疑难咨询制度宣贯法指行政部建立制度疑难问题反馈渠道,并由行政部根据反馈制度问题,转由制度编制部门或由行政部解答,并定期公示、反馈、或专题讲解的宣贯方式。

2、具体组织宣贯流程及要求

1)制度运行检查情况宣贯法由行政部事前准备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要点——确定关联部门——下发宣贯研讨会通知(主题、时间、地点等相关)——组织实施——问题披露——由责任部门制定措施,达成一致——限期整改——行政部跟踪验证改进成效。

2)特殊性制度宣贯法主要由行政部应部门要求先行确立需针对性宣贯、督导的内容——查清现存问题——协同相关部门或独立建立指导课件——与部门确认宣贯实施开展日期、地点——由部门组织宣贯人员——实施宣贯。此类方式的具体要求,主要根据需求部门的问题点确定,但应以解决实际现存问题为基础,实现针对性督导。

3)疑难咨询制度宣贯法,实现的是点对点的回复、宣贯、讲解,具体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由行政部主导实施。

3、上述三类方式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生产部层级制度宣贯方面

1、定义:生产部层面制度宣贯法指由生产部总经理室指定生产部制度宣贯的组织部门,并由其主导生产部内相关部门对涉及到本生产部各部门业务流程或应遵守的生产部通用制度的学习。

生产部通用制度涉及多个部门,但往往各部门并不能很好的衔接,使得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拟由行政部引导宣贯实施(提供参考建议)。

2、宣贯流程及要点

1)宣贯组织部门的确定:由生产部总经理室指定生产部制度宣贯的组织部门,由其整体负责对该生产部(线)制度的宣贯实施,并将此纳入相应的考核;

2)宣贯流程及要点可参考公司层面由行政部主导的在职员工制度深化宣贯模式运作。

(四)部门层面制度宣贯法

1、定义:部门层面制度宣贯法指由各部门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由部门自行统筹组织、普及的制度宣讲方式。

2、具体组织宣贯流程及要求

1)具体组织宣贯流程由各部门按既定模式运作。

2)宣贯展开主要方式:

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选择宣贯方式,如即时通、邮件系统网上公告、宣传栏张贴、公示、传阅(标识重点)、会签、专题学习、宣讲(案例分析、总结交流)、专题考核(专题试卷考核、目标考核)、随机提问、知识竞赛、意见收集、等各种方式。

3)具体要求:

①计划、频率要求:各部门须定期组织制度学习,将该项工作纳入部门常态管理,具体可结合二级培训计划一并纳入计划日程,定期转送行政部备案。原则上,要求学习时间相对固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半小时,可同早会、例会、各级集体会议、部门二级培训等有机结合。

②学习覆盖率要求:各部门在组织制度学习的同时,应该不断提高学习覆盖率,不能仅仅只针对部门级的制度或生产部/生产线级通用制度学习,对公司通用、协调通用级等亦应按照掌握、熟悉、了解层级进行有效区分。

③学习对象针对性识别要求:制度的下发后各部门一方面结合行政部的学习建议,另一方面及时结合部门职责及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协调关系等具体因素,有针对性的进行传达、学习、讲解,重点指导执行制度的方法、要点,尤其是涉及到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内容,更要予以充分解释、说明,直至相关人员完全掌握为止,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考试。

④新出台制度学习及时性要求:

⑤其他类制度学习要求:由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及实际情况,或按照总经理室或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

⑥学习成效转化要求: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对应的反馈渠道,对在制度宣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可操作性条款、不完善性条款、与管理流程不符等)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度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登记、汇总,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行政部制度专员,以便问题能及时得到纠正,或为下次修订制度提供可靠依据。

四、各类宣贯总结及资料归档

(一)每次宣贯会后,各主导部门(人事行政部/其他主导/组织部门)应对当次制度宣贯成效进行总结;

(二)对由人事行政部主导实施的制度宣贯所产生的各类资料、记录(如宣贯计划、宣贯课件、宣贯问答记录、意见征询、效果测试等)由人事行政部于每次宣贯会后进行归集、存档,作为制度建设工作成效的依据;对由其他部门主导实施的事业部级或部门级制度宣贯所产生的宣贯资料、记录由各主导部门归集、存档,行政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项宣贯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三)对宣贯过程中收集的各类意见(如制度本身缺陷、不完善性、与实际操作的不相符性),各主导部门还应一并提交制度起草人、行政部(行政部主导的自留)各一份,作为下次制度修订、调整的依据。

五、制度宣讲人激励

(一)制度宣讲人作为制度起草/解释部门的代表,虽然本身具有制度解释、宣贯的责任,但为了调动制度宣讲人的配合度与积极性,所以对于参与公司层面制度宣贯的宣讲人特申请给予      元/小时的授课补贴,其他宣贯类别宣讲人不享受授课补贴。

(二)所有获得补贴人员由行政部于每月末统一汇总编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传至财务部,由行政部统一代领现金。

(三)行政部须于领取现金后一周内发放至各宣讲人,做好发放登记,及并时报销。

六、宣贯效果检查、评价

(一)由人事行政部主导实施的制度宣贯,主要通过宣贯前后的意见征集、效果测试进行验证、评价,进行进一步纠正。

(二)由生产部、部门层面主导实施的制度宣贯,拟由行政部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部门层面),予以情况记录,并定期通报。


 

第二篇: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一 、医院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下设医务科为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三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四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医师的考核结果公示后,上报金堂县卫生局备案。

五 、在考核周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

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不合格人员须经上级部门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八、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考核办公室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暂停其执业活动,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九、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2.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

3.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2.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申请,经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十、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一)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卫生部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业务水平测评以考试形式开展。

十一、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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