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部承包商管理评价标准12.11

经营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一、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小组

1、组长:程家敏

副组长:黄登荣  王洁  马军 

成员:张海艳  牛牧原  李梦迪  王瑶  赵雨男  许伟鹏  胡静  何玉艳

2、承包商评价频次

每六个月组织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小组进行评价一次。

二、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1  劳务承包商引进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等级或类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管理规范、安全业绩好的劳务承包商。

2  劳务承包商引进单位负责审查劳务承包商安全从业资质和从业条件,无相应承揽资质、许可证照的不得签订承包合同。

3  引进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环保的责任条款,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责任,或者单独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进行明确。

4  劳务承包商进入现场作业前,引进单位应在OA管理系统填写《承包商管理记录表》(见附表A)并录入承包商花名,并经审查确认。

5  劳务承包商不得使用18岁以下,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

6  引进单位应按公司Q/JX 20705《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对承包商人员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

7  劳务承包商派遣到各单位生产现场长期使用的务工人员,其安全环保纳入各单位正式员工管理范围,其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各单位负责。

8  劳务承包商负责本单位自行使用管理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

9  劳务承包商的安全考核除按合同或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规定的考核外,对合同或安全环保协议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相关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10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承包商表现评价标准,对劳务承包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管理,淘汰安全业绩差的承包商。

三、检维修项目承包商管理评价标准

1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在对外发包项目时,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等,选用有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承包商。

2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外来单位的安全从业(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将其安全从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承包商需要提供的安全审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高危行业,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b)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业绩的证明材料。

c)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书面材料。

d)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复印件。

e)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等);

f)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g)从业人员职业健康证明材料,以及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h)从事国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审验合格的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

i)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防护设施、设备清单。

k)施工机具清单及检定证明材料。

l)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  合格承包商的预选、评审,由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业务关联的相关单位参加,没有按照5.2.2条要求提供安全审查资料的不得入选。

4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单独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约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的责任条款,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责任。

5  承包商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在公司OA管理系统填写《外来单位管理记录表》(见附表A),并经审查确认。

6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司范围的安全行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7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按公司Q/JX 20705《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8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项目发包、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9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为合格的外来单位进行造册,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

a)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b)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c)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证明材料。

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e)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f)作业人员职业健康证明材料。

g)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h)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0  各承包商不得将承揽业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1  承包商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以及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服务项目作业需要。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缩减技术装备、安全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12  承包商开展作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a)承包商开展作业的依据只能以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下达的书面形式或有可追溯性的指令为准,禁止接受除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敦促承包商及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及技术附件要求(如施工图纸、技术方案、检修任务书等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项目无关的工作,作业结束后立即退出生产装置现场,不得在现场逗留。

b)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在安排工作任务时,必须同时安排、布置、落实相关安全事项。

c)作业前,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业人员带领承包商人员提前到现场落实项目内容,熟悉现场,并进行交底。同时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和属地主管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酸碱腐蚀、灼烫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现场辨识和专项安全交底,并协助承包商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d)承包商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以及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作业项目需要。使用前进行检查,确认使用可靠安全。

e)承包商在公司进行作业,涉及动火、高处、吊装、断路、动土、盲板抽堵、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作业安全许可票证制度,落实好危险性作业的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13  承包商作业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科学指挥,禁止违章指挥。承包商作业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本专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或方案,禁止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4  承包商必须指派作业监护人,作业监护人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专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或方案,制止违章作业。监护执行Q JX 20731《安全监护管理规定》。

15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管项目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安全、行为安全,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规定,人员和车辆进出厂区,应服从生产区保卫管理规定。

16  承包商作业由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经审核审批后实施。

17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作业安全时,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断路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要求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对于较大及施工时间较长的项目,还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信息标识牌,标识牌上内容包含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内容、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代表和施工时间、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联系号码等。

19  承包商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作业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如果需要协调,请联系对口的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

20  严格执行对承包商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谁区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管理主体的监管责任。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违章违纪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承包商主管部门及作业区域属地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纳入考核范畴。

21  承包商不得使用18岁以下,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

22  承包商在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按照公司Q JX 20706《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进行事故上报,开展事故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或督促承包商开展内部调查,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等。

23  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考核除按合同或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规定的考核外,还将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执行。

24  承包商对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承包商表现评价标准,对承包商每半年组织检查和评价,并汇入承包商档案。对检维修项目承包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管理,淘汰安全业绩、现场行为安全差的承包商。

四、承运商管理

1  经营部应对原材料、产品的承运商资质审查和运输条件,并建立记录。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2  经营部应告知运输物资的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运输危险货物的承运商应根据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

3  进入生产区内的承运商人员,经营部应按公司Q/JX 20705《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  进入生产区内的承运商车辆,应按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办理车辆出入证,加装阻火设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5  经营部应统一协调承运商物料、设施的现场装卸安全环保管理。

6  危险货物装车前,经营部应检查车辆状况,司机、押运员资质。危货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清扫和洗消,货物配装应符合规定。

7  危险货物装卸车前,经营部应组织落实安全卸车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 表 一

承包商管理记录表(网络)

Q/YYTH 40983-2012

附表二:

经营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表

评价日期:                     评价人:                审核人:

注:

1、满分为100分,以上评价得分≥90分为优秀,<90分≥80分为合格,≦80分为不合格。其中一项评分为零,将“一票否决”,视为不合格承包商。

2、此评价得分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参考依据。

3、最终解释权规经营部所有。

 

第二篇:承包商管理标准

HN2012-012 承包商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明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小承包商活动风险,提高发、承包双方的安全管理绩效,按照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结合电厂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

3 引用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 》

4 术语

承包商:泛指承担电厂工程项目和其他外包项目的非企业所属的单位。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优先选择与我公司有合作经历,了解我公司安健环管理体系,且有良好安全业绩和表现的承包商,承包商应理解我公司安健环方针、目标和承诺。

5.1.2 根据承包商工作类型及其活动对本企业安全业绩潜在影响的大小,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可以划分为6 种基本类型:

a 在工艺装置内进行工艺操作、设备维护或建造的承包商。

b 对工艺操作提供特殊的、非维护性服务的专业承包商。

c 在现场进行产品和材料的分配和处理、非工艺相关设备保养和分配管理等提供支持或专项服务的现场承包商。

d 提供培训、咨询、事务性技能或专门技术和知识的承包商。

e 为现场提供各种一般性服务的承包商。

f 在无危险物质系统内进行基础建设的现场承包商。

承包工作分类表

承包商管理标准

标准(四个一样,即“对承包商的要求与对内部部门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商的管理与对内部部门的管理一样、对承包商员工的要求与对自己员工的要求一样、对承包商员工的管理与对自己员工的管理一样”),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5.2 承包商选择

5.2.1 工程项目实施责任部门组织分析、评估发包工程项目风险和要求,按照《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风险评估表》(附件4 )对可能推荐的承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电厂策划部专业负责人。

5.2.2 策划部相关专业专工及合同管理专工根据《申报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需提交的资料》(附件1)及《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安全资质标准》

(附件2)进行资料汇总,在获得承包商相关信息后,由电厂主管领导、项目管理部门、策划部(合同管理部门),以及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组成“承包商资格预审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预审的内容包括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机构设置、安全工器具认证、特种作业人员认证、人员保险、安全业绩等。

5.2.3 承包商预审合格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 营业执照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营业范围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2) 资质证书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施工能力符合工程项目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如电监办颁发的电力装、修、试许可证等)的要求;

3) 法人资格证书有效,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登记的法人一致,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4) 法人委托书有效,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5)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并由规定的地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发放。

5.2.4 通过审批的承包商,由策划部合同管理专工进行合格承包商的记录备案。

5.2.5 由华能系统上级单位进行审查的承包商,以上级文件和审查结果为依据进行备案,不再重复进行审查。

5.2.6 电厂在选择承包商时综合关注以下方面:

a 承包商安全业绩;

b 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等级; c 承包商设备机械、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情况;

d 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组成,安全工器具认证、特种作业人员认证及培训情况; e 承包商员工工伤、医疗和社会等保险,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f 承包商风险评估结果。

5.3 承包商的合同管理

5.3.1 所有承包商均应在签定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或开展劳务。电厂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合同按照《招标合同中的安全条款》(附件3)执行;

5.3.2 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工作范围和工作分界。承包商必须与电厂签订《安全协议书》,协议具体规定承包商应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及发包方、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义务。

5.4 承包商的入厂管理

5.4.1 发包企业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5.4.2 承包商持有效合同,在计划工期前一周,来厂办理开工手续。手续办理需提交如下材料(申报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时已提交的不必重复提交):

a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以上均为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

b 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c 近三年施工简历和安全施工记录

d 施工人员经过法规、安全规定、现场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的培训的书面材料及名单电子版文档

e 签发人负责人安规考试成绩及名单;专职安全员名单

f 特殊工种证件及电子版文档

g 施工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电子版文档

5.4.3 开工前,承包商应确保其进厂工作人员均经过必要的法规、安全规定、现场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的培训,以满足工作需要,并向电厂提供书面材料。

5.4.4 凡进入电厂的施工人员都必须接受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记录由双方签字后备案。

5.4.5 入厂安全教育内容为:

a 安健环目标;

b 作业区域概述;

c 工作场所的风险及安全、健康环保要求;

d 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

e 现场应急反应和报警;

f 工作许可证制度;

g 事故报告;

h 车辆安全;

i 门禁和保卫。

5.4.6 安监部门进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电力系统典型事故教训;本单位的其他相关安

全规章制度;安健环目标;电厂作业的一、二类违章界定;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高危作业;工作票制度等。

5.4.7 项目负责部门进行相关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则、规定的培训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工作场所的风险及安全、健康环保要求;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现场应急反应和报警;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事故报告等内容。

5.4.8 班组组织进行作业工种的安全培训: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工作场所风险分析,临时用电等安全注意事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等。

5.4.9 项目负责部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并保存试卷。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承包商不得派其进入施工现场。

5.4.10 行政部根据承包商入厂手续人员登记,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施工现场。

5.5 承包商的过程管理:

5.5.1 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甲乙双方现场经理、安全人员以及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召开开工前会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具体内容包括:(具体参见附件7:《安全技术交底书》)

a 进一步通报合同中相关的安健环要求;

b 承包商人员进出作业现场和控制和要求;

c 现场作业条件,包括现场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公共设施、安全环保条件、定置管理等;

d 项目安健环风险及控制要求;

e 承包商对设备、人员及项目的安全环保的管理情况进行说明,提供能够满足工程安全技术需要的作业人员;

f 现场安全环保监督和审核程序、作业许可及奖惩规定,包括劳保用品穿戴规定等;

g 现场应急措施;

h 与承包商一起进行现场作业条件的确认。

i 指定双方责任人员或安全生产联系人。

5.5.2 所有进入电厂管辖范围的承包商均应制定并向项目负责部门申报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项目负责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作业环境的风险进行辨识,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承包商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风险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承包商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风险辨识和安全措施报安监部门备案。

5.5.3 承包商应对购置、租赁的施工机具、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等设备进行检查,经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确保施工机械、电动工具和安全用具符合规定标准,并报安监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备案。安监部、项目负责部门、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商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作业全过程监督检查。电厂一般不提供安全用具。如需要借用施工机具、工具、安全用具等,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承包单位负责验收施工机具、工具、安全用具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5.5.4 承包商严格执行电厂的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施工过程符合电厂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开工前,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交底、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交底签名必须包括作业中所有成员(包括辅助用工)。

5.5.5 承包单位第一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保证在整个工期内不超过检验周期。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项目负责部门和安监部备案。

5.5.6 项目负责部门要有专人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经常到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识别风险,对可能危及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及时予以制止。

5.5.7 外包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安委会必须在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沟通电厂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a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b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一百人。

c 项目工期超过一百八十天。

5.6 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5.6.1施工现场要做到“三措一案一告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风险告知)的落实。

a 组织措施落实要求根据作业风险等级的划分,各级责任人员和负责人要到现场,并承担相应的管理、组织责任;工作负责人短时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长时间离开应更换工作负责人。

b 技术措施落实要求项目责任部门组织项目有关人员学习经审批的文件包、施工方案,施工时必须将文件包、施工方案带到现场,并按照文件包、施工方案上规定的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临时改变时需通过原方案审核部门审核批准。

c 安全措施落实要求结合文件包和施工方案的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在作业前,应对文件包、施工方案上的安全措施和检修工作票上的安全隔离措施逐条逐项地进行落实,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有关主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d 应急预案落实要求根据施工项目的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相应应急预案的学习,以便紧急时使用。

e 风险告知落实要求项目负责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施工项目的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告知承包商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并为其提供安全的作业场所。承包商要提供安全的施工方案、作业程序以及有效的现场监督管理手段,并报电厂安监部门及项目负责部门备案。

5.6.2 电厂应根据作业要求,落实现场各级人员的反违章责任,如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反违章主体责任,工作联系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部门人员的反违章监管责任等。监理单位、安监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和承包商应经常性地开展作业行为审核,及时发现作业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承包商项目责任人要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监督检查作业是否符合规范,各方对检查发现的违章情况按《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执行考核。

5.6.3 每日开工前工作联系人必须督促工作负责人组织召开班前会,结合当日的作业内容和前一天工作情况,对当班的工作班成员进行作业危险分析、安全技术交底。根据《现场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的方法、落实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每天作业前要做到“三查三交”(三查即:查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查物料、环境、工器具、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查作业方法安全性。三交即:对作业人员应交代工作任务和工作地点,交代作业中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风险,交代作业中的安防和技防的措施),并填写“作业三查三交记录卡”(见附件8),要求作业人员对各项措施的执行到位,作业中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监督到位,作业后要做到“三每三对照”(每人、每天、每件事,对照标准、对照过程、对照结果)。

5.6.4 监理单位、安监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必须督促检查承包商建立自己的安全审核及检查制度,并随时检查和监督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是否能够达到电厂的要求。

5.6.5 审核和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联合、专项或其他定期检查等。检查结果采取通报的方式通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处理并跟踪问题的整改过程。

5.7 承包商安健环表现的考核与评估

5.7.1 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设备、人身、环境事件、事故,均应形成记录并在2小时内报电厂安监部及工程负责部门。

5.7.2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安全条款,如果违反条款规定,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事件,严格按照电厂《事故/事件管理标准》进行严肃考核。

5.7.3 承包商责任的不安全事件分A、B、 C三级进行统计与考核。

5.7.4 凡发生A级不安全事件的承包商,电厂有权单方中止合约,立即清退出厂,并记入承包商数据库。

A级事件包括:

a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

b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c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d 发生厂内重大交通事故;

e 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f 承包商责任,引发我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g 承包商责任,引发我厂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h 承包商责任,引发我厂发生影响供热的责任事故;

i 承包商责任,引发运行机组非计划停运事件;

j 一年内累计发生B级不安全事件3次以上,记录A级事件一次。

B级事件包括:

a 发生人身事故未遂或人身轻伤不安全事件;

b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c 发生火警以上不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d 发生厂内一般交通事故;

e 发生承包商人为责任的严重异常以上不安全事件;

f 一年内,承包商累计C级事件3次,累计B级事件一次;

g 其它威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不安全事件。

C级事件包括:

a 依据电厂《反违章管理标准》,承包商施工人员每发生1次一类违章即记录C级事件1次;

b 每发生二类或三类违章3次,即记录C级事件1次。

c 未按照安全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上,记录C级事件1次。

5.7.5 电厂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安全评价表》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价,并在项目完成后一月内将评价结果提交安监部、策划部。

5.7.6 承包商每年向电厂策划部、安监部提交自我检查和外部机构检查结果、事故调查报告、员工体检报告等信息的复印件,以作为年度资质审核的依据。

5.7.7安监部每年汇总各部门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评价结果和承包商提交的安全生产信息,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作出总体评价并每年公布评价结果。

5.7.8 承包商的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5.8 记录与保存

5.8.1 承包商的审查资料由策划部合同管理专工长期保存。

5.8.2 与承包商签定的合同及安全协议由策划部合同管理专工根据相关规定保存、存档。

6 职责

6.1.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6.1.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策划部审核,厂领导批准,并参与招投标工作,对承包商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监督承包商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承包合同中有关的安全条款。

6.1.2.策划部负责审查承包商资质及合同管理,负责汇总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承包合同中有关的商务、安全条款。

6.1.3. 安监部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的安全要求部分,参与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查和招投标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审批开工证,并负责承包商入厂

后的安全监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

6.1.4. 行政部负责施工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

6.2. 项目负责部门的安全责任

6.2.1. 参与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安全监督。

6.2.2. 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和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6.2.3. 督促承包商做好开工前的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

6.2.4.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6.2.5. 应定期(每周)组织承包商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

6.2.6. 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商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6.3. 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6.3.1. 必须遵守电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电厂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每周一次)以书面形式向电厂安监部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情况。

6.3.2. 承包商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3.3.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电厂项目负责部门和安监部备案。施工过程中,按照电厂要求开展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上报备案。

6.3.4. 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3.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电厂项目负责部门和安

监部备案。

6.3.6. 对应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经电厂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批准后实施,并报安监部门备案。有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还需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6.3.7.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事故,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电厂向安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7 附件

7.1 HN2012-012-001 申报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7.2 HN2012-012-002 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安全资质标准

7.3 HN2012-012-003 招标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7.4 HN2012-012-004 承包商风险评估表

7.5 HN2012-012-005 承包商现场安全表现审核和评价表

7.6 HN2012-012-006 承包商综合安全评估表

7.7 HN2012-012-007 安全技术交底书

7.8 HN2012-012-008 作业三查三交记录表

HN2012-012-001 申报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申报华能北京热电厂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审查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如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

2、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3、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

4、安全许可证;

5、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文件资料;

6、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要有针对性);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9、参与施工人员工伤、医疗和社会等保险,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说明。

HN2012-012-002 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安全资质标准

电厂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承包商管理部门拥有“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并且证书有效、年检记录齐全;

2、承包商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具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书;

4、承包商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电厂审查同意);

5、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电厂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

6、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是否发生死亡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人身事故的记录。

HN2012-012-003 招标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1. 安全理念和方针

电厂秉承华能集团“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理念和坚决贯彻华能集团“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生产和工程项目活动中致力于使全体员工和承包商员工获得最大的安全支持,免受伤害,并把安全管理作为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是:“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

我们期望电厂全体员工和为电厂工作的全体承包商员工共同努力,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努力。

华能电厂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承诺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逐步建立以安全为核心,全员参与的电厂安全文化。

2) 建立安健环一体化管理体系,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把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作为电厂一贯的责任和义务。

3)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目标。

4) 定期开展安全审核和工艺设备危害分析,对违章行为绝不妥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 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要求,执行与电厂相同的安健环标准和规范。

6) 开展安全培训,及时向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传达电厂有关安健环方针、目标等信息。

7) 实施属地安全职责,各级最高管理者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表现是员工岗位聘用、承包商被雇用的重要依据。

8) 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以保证电厂安健环目标的实现。

9) 倡导团队管理理念,鼓励员工参与安健环管理和活动,努力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氛围,建设花园式现代电力企业。

10)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全体员工、以及承包商都应遵守并履行本厂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做出的承诺。

2. 承包商安全总体要求

2.1. 确保每一个在项目中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环境都处于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良好状态下是电厂最重要的工作,为此电厂要求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安全管理中积极追求最高标准。

2.2. 承包商投标时应将安全措施费单独立项报价,同时列出具体的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

2.3.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安全条款,如果违反条款规定或对安全风险的控制不能使电厂满意,电厂有权单方中止合约。

2.4. 承包商应确保其所有员工熟悉并执行各项安全要求和规定,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建立良好的安全理念。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态度与电厂合作。

2.5. 承包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有人员均已经通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有资格并可证实能从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作。

2.6. 承包商应雇用那些身心健康、称职的员工完成工作。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为是身心健康、称职的人员: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的;患传染病的;依赖药物的;酗酒的;赌博和吸毒人员。

2.7. 承包商应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和性能完好的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和装备。

2.8. 承包商应确保所有按承包合同提供的设施、设备、机器、器械、工具和装备等符合安全的相关要求,同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有序。

3. 安全计划

3.1. 承包商应针对中标项目编制全面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计划,该安全计划应满足安全条款的要求。

安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承包商安全承诺、政策和目标。

2) 承包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职责、分包商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安全培训程序、资源配备、文件控制、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3) 风险辨识及控制程序、危险品及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及培训规定等。

4) 各种操作程序、工作许可程序、应急响应程序、设备的安全检查程序、职业健康及环保程序、安全运输程序等。

5) 安全运行控制的方法、承包商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安全绩效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事故/事件的报告、处理及统计等。

6) 承包商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行为、分包商管理、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行考核和检查的计划。

3.2. 承包商应与电厂安全监察部门充分协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计划得到具体的执行。

3.3. 安全计划至少每年审核一次,且不断更新,保证安全计划的适宜性、有效性。

4. 安全风险

4.1. 工程项目存在但不限于以下危险有害因素: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灼烫、中毒、粉尘、高温、噪声、窒息、淹溺、坍塌等。

5.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5.1. 承包商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向电厂的安全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安全计划和作业指导书,并经审查,在签订合同时并签订安全协议。

5.2.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5.3. 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4. 承包商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有明显的标志。

5.5. 承包商的现场安全人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核和检查监督,及时协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6. 承包商应该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7. 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5.8.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承包商应根据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5.9. 承包商应当每周对施工队伍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学习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

5.10.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用火、用电、用气(汽)、用水,必须到电厂办理审批手续。

6. 电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电厂应尽力为承包商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用电、用气、用水等相关服务。

6.2. 电厂有权要求承包商设置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6.3. 电厂的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承包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6.4. 电厂有权向承包商索取项目的安全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开工报告、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6.5. 电厂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7. 大、中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7.1. 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周围必须利用隔离板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并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施工围栏和标牌符合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标准,或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要求。

7.2.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包商负责做好各自区域的保卫工作。

7.3. 施工场地四周要设置相应图牌,其内容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单位介绍、工程简介、工程总体目标、安全纪律、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要求图牌内容详细、针对性强,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7.4. 施工场地四周要设置相应图牌,包括:施工效果图、材料标识图,作业施工指示牌。施工场区要挂安全标语、警示语,所有图牌高度、字体、大小要统一。

7.5. 做好物料的定置工作。库房材料的管理要规范化,除水泥、钢筋、砂石料外,所有的施工用料要实行上架、分类摆放,水泥、钢筋、砂石料摆放要成方成垛。

7.6.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配置适量、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7.7. 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7.8. 参加项目施工的承包商必要时要建立临时厕所。

8. 施工人员管理

8.1. 现场施工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整齐,配戴有承包商标识的安全帽,左前胸佩戴电厂发放的入厂证。

8.2. 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逗留、走动。

8.3.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电厂制定的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

9. 车辆管理

9.1. 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格履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

9.2. 施工运输车辆必须在电厂指定的路线和场地内活动,时速不大于20 公里/小时。

10. 施工用电管理

10.1. 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电厂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0.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责电工进行值班。

10.3. 承包商用电负荷确定后,如需接引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电厂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10.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事先办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在确认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已逐项落实后才能组织作业人员开始施工。

11.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

11.1 乙方自带施工机具,需经过安全检查、检验合格。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甲方登记备案;

11.2 甲方一般情况下不提供施工机具,乙方如需要借用电厂的施工机具、工具和安全用具等,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由甲、乙方共同检查,乙方负责检验施工机具、工具和安全用具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完好,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归还时保证机具完好;

11.3 乙方要求甲方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

11.4 乙方在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实行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

1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12.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人员讲明电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12.2乙方人员必须在有甲方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12.3乙方人员带入电厂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电厂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12.4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13.公用设施的安全:

13.1 乙方人员必须爱护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电厂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13.2 乙方人员使用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并在甲方人员的指导下使用。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13.3 乙方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

14.电厂安全保卫管理:

14.1进入电厂的乙方人员必须经过电厂保卫部门登记,发放通行证件,并在有效期间使用。离开电厂时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14.2乙方人员应经过电厂保卫部门教育,了解电厂的安全保卫要求,不得在电厂做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分公司(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15. 定期安全评估、报告

15.1. 承包商应按照电厂的要求,根据施工作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按月向安全部门提交正式的安全报告。

其内容主要应包括:

1) 安全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2) 所有会造成潜在的或已造成伤害的、或对设备财产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应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事故;

3) 所有未遂的但具有潜在伤害、损失的事件;

4) 改进措施、禁令发布及法律诉讼通告等;其它须向管理部门汇报的事项;

5) 每月提供本工程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总的工作小时数。

安全协议

主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全过程的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安全协议。

1. 总则

1.1. 双方均应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查找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 双方应从组织上加强对防止违章、违规作业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共同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

1.3. 甲方对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权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奖惩办法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1.4. 甲乙双方各级人员,必须熟悉、执行华能集团公司《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电气部份);《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份);《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各自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制度;特种工种必须持合格证上岗。上述规定就新为准。上述电力行业发布的规程、规定,乙方必须自购并组织学习。

1.5. 甲乙双方各级人员,必须熟悉、执行被检修设备、设施的检修工艺技术规程与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炉膛活动架、电梯等)使用操作规程。对缺少的,乙方应向甲方工程管辖部门领取,并组织学习、实行。无上述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乙方不得开工。

1.6.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存在异议时,有国家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以电力行业最新规程、规定、制度为准;没有电力行业标准的,以公司最新规程、规定、制度为准。

1.7. 甲方指派安全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方面的工作。乙方指派安全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系安全方面的工作。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通知、传真、电话等方式联系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联系时,应于24小时内予以响应。

1.8. 安全协议与承包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都受本协议的约束。

2. 外包工程安全目标

2.1. 总体目标:零事故、零伤害、零事故;

2.2. 具体目标:

1) 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 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出现重大隐患;

3) 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4) 保证外包工程建设、检修或调试期间不损坏电厂的设备、设施,不影响电厂正常生产运行。

3. 甲方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

3.1. 有权对乙方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1) 有权审查乙方是否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 有权审查乙方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 有权审查乙方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 有权审查乙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器具、防护设施、用具等能否满足安全的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都应出具有检测、试验资质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

5) 有权审查乙方施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健康证等身份证明。

6) 有权审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2. 开工前对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进行涉及合同约定工作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相关的记录。

3.3.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指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爆炸、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灼烫等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现场要求并监督乙方实施。按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要求乙方设专职监护人,必要时甲方派人到现场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

3.4. 落实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健康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等事宜。

3.5. 甲方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所承包工程量的大小,预留乙方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2% ( 万元,但不少于5 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此保证金由甲方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用于安全施工全过程的不安全事件考核。若乙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没有发生考核事件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全额返还乙方;若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考核事件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则依本协议之规定予以相应扣除。

3.6.负责监督乙方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经过乙方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

3.7. 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抽查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许进入施工现场。

3.8.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乙方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9. 甲方工程负责部门人员有权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随时监督乙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甲方负责。

3.10. 甲方负责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乙方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对查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3.11. 甲方或监理单位的安全人员可随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监督乙方的安全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对乙方人员在施工中的任何不安全行为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12. 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抽考,对乙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3.13. 根据甲方规定,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时,必须经甲方安全部门会签后,才能支付乙方的工程尾款。

3.14. 乙方在施工中若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直接或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3.15. 有关乙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各种有效资质副本、证件复印件、考试成绩单、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清算等资料,甲方负责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六个月。

3.16. 项目完成后,甲方安全部门负责对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并形成评价报告,把评价报告反馈给乙方。

4. 乙方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对承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因乙方施工人员过错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以及一切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不应为此增加甲方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乙方必须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胜任承包工程管理的项目领导班子,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等级必须满足所承接工程的需要。

2) 能准确理解和执行甲方提供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施工图纸、质量要求、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计划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3) 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及安全需要。

4) 具有两级机构的乙方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不具有两级机构的乙方,必须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工程建设的需要。

4.2. 乙方必须提供如下安全资质材料供甲方审查,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 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 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 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乙方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 满足安全要求的工器具、防护设施、用具等。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都应出具有检测、试验资质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

5) 乙方施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健康证等身份证明。

6)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所持有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3. 乙方应针对项目内容,制订安全体系、标准、管理程序和安全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变更,必须把变更内容书面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4.4.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并向甲方通报会议、文件等内容。

4.5. 在开工前,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部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安全计划书,安全计划书必须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付诸实施。

4.6. 乙方必须在该项目运作过程中应用适当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实现“零伤害、零污染、零事故”的安全目标。

4.7.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4.8. 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凡由乙方自身原因与过错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人身、设备等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等方式报甲方和监理单位,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报告流程如下:

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并积极配合调查。

2) 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协调处理,并由乙方归口统计上报。

3) 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9. 乙方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设备停运、损失,火灾及人身伤害等影响施工和安全目标的行为,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该工程项目合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10. 乙方承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计划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否则该项目不得开工。对相同项目的重复施工,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如下:

1) 乙方必须全面贯彻甲方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程序、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目标管理与控

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消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因素,坚决杜绝危险事件的发生。

2)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乙方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批准,报甲方备案。特殊项目的安全措施由乙方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经批准后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3)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交底,由乙方班组技术员进行全面交底,其余项目的安全措施全部由乙方专职工程师进行交底。所有的安全措施的交底,要求做到100%交底和100%掌握,必须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

4.11.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乙方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备案,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其实施。

4.12. 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头戴标有本单位标记的安全帽、身穿本单位的统一工作服装、胸前佩戴出入证,无证者、未戴安全帽者、穿戴不规范者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13.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在施工中乙方应定期组织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消除,对于单方面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甲方。

4.14. 抓好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对谁负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4.15.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资金,满足在项目实施各阶段安全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悬挂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的标示牌。

4.16. 加强主要区域(开挖区和施工区)的安全管理。主要区域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设有围栏只允许留一个进出口。作业前,工作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不得低于甲方《安全设施标志规范》的要求,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设置,不留任何死角、漏洞。

4.17. 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志。

4.18.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建议必须立即整改,主动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发生危及人身、设备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

4.19. 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汽、气、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4.20. 乙方人员在施工中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造成的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进行停工整顿(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自负),情节严重的有权终止合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21. 乙方需要进入另一个施工单位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履行相关手续。

4.22.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确需更换工作人员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安全教育、考试手续。

4.2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生产安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不得雇佣童工、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残人员。禁用未成年工(18岁以下),或老年工(60岁以上),或不适应施工安全要求的弱、病、残以及小学文化以下人员。

4.24如施工过程中要更换人员应得到甲方发包部门的同意并到安监室备案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

4.25.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品、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都应出具有检测、试验资质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

4.26.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安全体系和安全计划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

4.27. 乙方应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计划,并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应急演习,保证应急救援计划的有效性。

4.28. 乙方所属人员必须通过乙方安全部门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办理出入证时需向甲方提供员工名册,注明所有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内容。

4.29.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并将证书复印件报监理及甲方备案。

4.30.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5. 违约责任

5.1. 由于甲方或乙方过错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2. 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损失,由受损方自行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5.3.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条款,如果违反条款规定,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事件,按照甲方《承包商管理标准》进行分级统计与考核。乙方发生A级不安全事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乙方施工队伍清除出厂,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发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合同款中未支付部分。不安全事件作为乙方的不良业绩记入甲方承包商数据库。A级事件包括:

1)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

2)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3)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4)发生厂内重大交通事故;

5)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6)乙方责任,引发甲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7)乙方责任,引发甲方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8)乙方责任,引发甲方发生影响供热的责任事故;

9)乙方责任,引发甲方运行机组非计划停运事件;

10)一年内累计发生B级不安全事件3次以上。

5.4. 凡在施工中由乙方原因发生不安全事故时,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责任由乙方负责的,除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损失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其他相关责任。扣除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之前,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扣除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

1) 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重大的垮(坍)塌事故,每发生一项次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总额的100%。

2) 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重伤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总额的50%。

3) 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轻伤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总额的10%。

5.5. 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乙方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6. 乙方违反消防、交通、环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约责任,按甲方有关考核标准从乙方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7. 对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罚款部分从乙方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8. 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9. 如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全部扣除后,仍需继续处罚的,从剩余的工程款中扣除。

5.10. 其它违约行为按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执行。

6. 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6.1. 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生产设备损坏、火灾等事故都要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6.2. 发生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按应急计划报告给甲方,甲方有责任

快速开展事故抢险。乙方对隐瞒、拖延报告事故负责。

6.3.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

6.4.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和责任认定,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

6.5. 凡乙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事故,乙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理由受害方单位负责。

6.6. 凡甲方责任造成乙方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事故,甲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理由乙方负责。

6.7. 凡发生乙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乙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理由受害方单位负责。

6.8. 凡发生甲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甲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理由乙方负责。

7. 通知

7.1. 本合同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书面文件可面呈或特快专递进行递送。

7.2. 本条约定的任何通知、主张、要求、请求或其它联系若以面呈递送,以对方确认签署后生效;若以特快专递递送,则从投递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7.3. 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原联系方式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7.4. 以下六项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1) 乙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

2) 乙方项目经理、安全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3)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 乙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计划;

5) 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6) 乙方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卡;

7) 甲方有关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管理程序、标准和规定。

8. 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与合同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乙方:项目承包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HN2012-012-004 承包商风险评估表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填写人:

承包商管理标准

承包商管理标准

HN2012-012-005 承包商现场安全表现审核和评价表

承包商管理标准

HN2012-012-006承包商综合安全评估表

承包商管理标准

HN2012-012-007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技术交底

乙 方(承包方),首先要了解本工程的性质特点、甲方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奖罚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安全条款,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确保你们所承担的工程做到安全、优质和环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不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促使本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我们特将有关安全工作注意事项向你们进行交底。请你们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1. 安全理念和方针

电厂秉承华能集团“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理念和坚决贯彻华能集团“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生产和工程项目活动中致力于使全体员工和承包商员工获得最大的安全支持,免受伤害,并把安全管理作为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安全承诺

我们在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是:“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我们期望电厂全体员工和为电厂工作的全体承包商员工共同努力,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努力。

为贯彻和执行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方针政策,帮助电厂员工和承包商员工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安全理念和安全文化导向,为此我们在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制定如下原则和作出如下承诺: 华能电厂安全原则

1) 我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我负责;

2) 安全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3) 每位员工都必须为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负责;

4) 预防事故是一切工作的开始;

5) 各级管理者必须参与安全审核;

6) 对不安全行为决不妥协;

7) 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获得消除;

8) 良好的安全习惯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9) 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

10) 遵守安全规则是员工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华能电厂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承诺

为了获得和保持良好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业绩,电厂向员工和社会承诺:

1)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逐步建立以安全为核心,全员参与的电厂安全文化。

2) 建立安健环一体化管理体系,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把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作为电厂一贯的责任和义务。

3)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目标。

4) 定期开展安全审核和工艺设备危害分析,对违章行为绝不妥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 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要求,执行与电厂相同的安健环标准和规范。

6) 开展安全培训,及时向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传达电厂有关安健环方针、目标等信息。

7) 实施属地安全职责,各级最高管理者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表现是员工岗位聘用、承包商被雇用的重要依据。

8) 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以保证电厂安健环目标的实现。

9) 倡导团队管理理念,鼓励员工参与安健环管理和活动,努力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氛围,建设花园式现代电力企业。

10)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全体员工、以及承包商都应遵守并履行本厂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做出的承诺。

3. 具体安全要求

3.1. 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将安全协议书、安全承诺书、安全计划交给监理单位、甲方策划部、安监部审查备案。然后,对参加项目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外聘人员)进行本单位项目部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名单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交一份给甲方安监部门审查备案。

3.2. 项目开工前,承包商项目法人代表(或指定负责人)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接受甲方的入场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合格后到甲方办理登记和上岗证等相关手续,没有上岗证或参观证不许进出施工现场。

3.3. 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程序、标准和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要求所有员工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监督别人不受伤害。

3.4. 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凡在禁止烟火区作业,需要动火时(火焊、电焊等),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3.5. 施工作业区域凡需与电厂运行有联系的,必须事先与工程负责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措施并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施工区域有设备运行或备用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并悬挂安全警示牌,确保万无一失。

3.6.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高处作业前,首先要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板是否满铺并绑扎牢固,是否经搭设单位工作负责人、使用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和安监部门人员三级验收,是否挂合格标示牌,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上架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穿软底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安全带、安全绳、速差保护器等防坠装备事先要进行检查并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3.7. 严禁利用管道、脚手架、栏杆及其它设备的支架做起吊重物的承力或拉力点。起吊物周围应设警戒绳并悬挂警示牌。禁止施工人员在起吊物下方行走、停留、站立。

3.8. 禁止在施工现场周围乱动消防栓,乱接电源。凡施工需要用水、用电必须通过电厂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接引。否则造成的后果概由施工方负责,并接受处罚。

3.9. 严禁乱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以及不是本单位的施工器材,特别是施工区域内的运行或备用设备上的安全设施。比如事故开关、事故按钮或现场的红绿指示灯等等。

3.10. 施工中使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施工前必须做绝缘检查,设备外壳漏电的严禁使用,并配用漏电保安器后方可工作。固定式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并有良好的接地。

3.11.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12. 氧气瓶与乙炔瓶严禁存放在一起,使用时两瓶距离不得小于8 米,乙炔瓶应垂直放置、不得卧放。

3.13.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3.14. 凡在潮湿场所、坑井下、金属容器及管道内施工必须使用带保护罩的行灯,行灯电压

不得超过12伏,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在坑井下、金属容器及管道内工作必须设专人监护,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监护人不得离开工作现场。

3.1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重要、特殊、危险的作业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报甲方工程部门、安监部门初审合格,再经甲方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3.16. 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运来的砂石、水泥、钢材、木料、器材等物资应定置堆放整齐并有明确标示(标示牌按公司《安全设施标志规范》规定制作)。

3.17. 严禁将施工现场通道堵塞。运送泥土时,应有防止泥土、杂物抛至路面的措施,抛至路面的泥土、砂子应及时清扫干净,否则按规定给予处罚。

3.18. 凡起重用的汽车吊、龙门吊、履带吊都必须经过自检合格,上报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符合要求,获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方可在现场使用。

3.19. 挖掘土石方应由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掏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堆土的距离及高度,做好防止土方坍塌和水土流失的措施。

3.20. 临时请来的运输车辆必须加强管理,对车辆状况要进行检查,禁止无驾照人员驾车,防止方向盘失灵、刹车失灵、信号灯失灵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谁雇用的车由谁主管,出现的问题由谁负责。

3.21. 由于工作需要,承包商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外聘人员,该单位必须组织他们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有责任介绍现场的情况、工作性质、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禁止使用老、弱、病、残及未成年人员。所有参建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经医师鉴定合格办理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劳务派遣人员和外聘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3.22.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体检,并做好防寒防冻、防暑降温的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3.23. 承包商有责任组织项目负责人、健康安全环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章节,并熟记,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指导、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和做到健康安全环保施工,确保你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实现健康安全环保目标。

3.24. 本工程禁止违章作业,违章行为及处罚标准按照电厂《反违章管理标准》执行。

交底单位:

交底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被交底单位:

被交底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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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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