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总结

第三章

1、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xx年11月10日一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理。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xx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分析: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应当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需要,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3)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是。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4)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不可成立。分支机构是企业得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5) 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 )。

A.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C.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D. 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公务员、党政军、公、法、司、检、银、国企不许)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从法律地位上看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BCD )。

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知识点同2题

4、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BD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伙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知识点: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ACD )。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知识点:

不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警官、法官、检察官

3、国家公务员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4、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CD )。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出现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出现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知识点:

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7、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了吸引更多合作者,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的20万元作为出资。后在经营时,欠下50万元债务,A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提出变卖甲的住宅,但是甲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其爱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

问:甲的房屋是否应该作为偿债财产?

分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应该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8、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

解: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委托他人管理

注意:

1、书面合同。

2、权限: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9、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2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 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

A. 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 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 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 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知识点同8题

10、甲出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 ,委托乙对企业进行 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14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讲明自己不具有签订14万元价值合同的事情。

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问题: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此合同对 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B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知识点: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行为禁止)

未经投资人同意:

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不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不得泄露本企业秘密;

其他禁止行为

12、自然人王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

A. 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B. 王某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C. 王某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D. 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13、张某于20xx年3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xx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应于20xx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xx年9月该企业解散。20xx年10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CD )。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xx年9月届满

知识点: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14、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顾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有:

1、“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权负有无限责任

2、“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需要有必要经营场所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4、“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5、“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投资人不得以其对受托人或被雇佣的人的权利限制才对抗善意第三人

6、“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需要依法登记

7、没有设立董事会,则没有董事长一说

8、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不能作为独资企业投资人

15、某甲个人投资开办企业,自行经营几年盈利1000万元。后因甲身体原因,很难继续经营管理企业,甲便委托乙管理企业。乙管理企业后,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000万元,企业无法维持下去,准备解散并清算。

问:1、该企业的1000万元债务由谁承担?

2、如果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答:

1、独资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来偿还,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由甲承担。

2、如果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16、杨一军在北京大学读书,20xx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开星有限责任公司

与杨一军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杨一军先后雇佣10名工作人员,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0万元,杨一军决定于20xx年1月自行解散。问:

(1)杨一军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杨的父母清偿?为什么?

如果申报出资的是个人,就不能要求杨的父母清偿;如果申报出资的是家庭,就能够要求父母清偿

(2)杨一军的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合法?

合法,出资额不限

(3)杨一军允许开星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

合法,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该独资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5)杨一军解散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属于自行解散,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三章【最全】【共10章】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

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B>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

大适用)。

例如: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

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

不适用。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

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

之间的买卖合同。

三、《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

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92条“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声明保留;

2.对《公约》的95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

3.对《公约》的96条“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可以声明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保留声明。

四、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五、关于发价(要约)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

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三要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若被发价人还价则视为新的发价。须注意此处“改

动”须为实质性改动,若为非实质性改动则不视为还价,此时答复视为接受发价。

3.实质性改动:《公约》第19条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

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的变动。

六、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在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即使是不可撤

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2.若发价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在发价到达前或与发价同时到达,

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3.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发价,从而使发价

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4.撤销的例外:(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

赖行事。

七、关于接受

1.接受又称“承诺”,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

以某种行为作出。

2.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

成立。这就是接受的效力。

3.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4.逾期的接受:(1)若为主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表示同意,否则接受无效;

(2)若为客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疑表示拒绝,否则发价有效,合同成立。

5.接受的撤回: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

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八、当事人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1)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

货物所有权。

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九、关于“预期违反合同”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原因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3.处理

若卖方在上述情况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阻止将货物交付买方,即使买方

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该条又规定,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

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

须继续履行义务。

十、违反合同的归责

1.不采纳过失责任。

2.例外:若违约方能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以免责。

3.对不可抗力原则的约束。

不可抗力的免责,只对障碍存在期间内有效;并且不履约一方必须及时将情况通知

另一方,否则要对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宣告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买方付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十二、风险转移

1.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风险。

2.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3.若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则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4.合同既不涉及货物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买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

移;若买方不接受则自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十三、合同关系的消灭

1.合同按约履行

2.由于障碍履行不能

3.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根

据不同特点,按照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大,买方的义务逐渐减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成E、

F、C、D四组。

(一)FOB(船上交货)

1.卖方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5@p以及其他任何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交货;

(4)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5)卖方必须支付货物于指定港越过船舷为止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关税和费用;

(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及时的通知;

(7)卖方必须自费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8)卖方必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并自费包装货物和作适当标

记;

(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

2.买方的义务

(1)按照销售合同支付价款;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3)在约定日期、指定港口提取货物;

(4)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并支付有关的一切费用;

(5)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交货时间并接受相关凭证,支付装运前的检验费

用,但出口国强制检验除外;

(6)支付获取单据或同等作用电子讯息的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

用。

(二)FCA(货交承运人)

1.若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

他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时完成交货;

2.若非上述地点,则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且卖方不负责卸货;

3.若有多个指定地点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如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

运输。

(三)CFR(成本+运费)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货物和单证;

(2)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船方运货至目的港;

(4)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

(2)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相应的纳税费;

(3)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外的一切费用;

(4)办理保险,但卖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否则漏保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1.卖方义务

(1)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2)按合同规定自费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证据;

(3)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买方义务

(1)如买方若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须承担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

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2)买方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一切费用,除非另外规定卖方支付;

3.若买方有权决定装运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充分通知卖方。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国际惯例

(一)汇付

1.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2.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3.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的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4.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

担的风险很大。

5.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

付款或延期付款办法时,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

(二)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

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1.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委托人还是出票人。 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

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2.托收的业务程序:

(1)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货

运单据;

(2)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

即向委托人付款。若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

3.托收的种类:根据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

与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细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3)承兑交单。

4.托收国际惯例:现行版本是19xx年新版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5.托收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和代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3)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关系。

(三)信用证

1.现行惯例文本是20xx年新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定义: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

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

证文件。

3.格式:现行的标准格式是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的格式。

4.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及银行的保证。

5.当事人、参与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7)保兑行

(8)偿付行

6.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立信用证;

(4)通知受益人;

(5)交单议付;

(6)索偿;

(7)偿付;

(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7.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

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按其是否有开证银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

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4)SWIFT信用证

8.信用证支付方式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9.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双方所订立的

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2)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

人的法律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3)开证银行与

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法律关系,是业务关系;(4)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除应及时、准确地向受益人

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外,还应向受益人保证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0.信用证欺诈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

(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确实,而

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

11.UCP600对UCP500的主要修改

(1)新增了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3条“解释”条款,对14个概念作了比较明

晰的定义,新创设了“承付”概念,修改了“议付”的概念,澄清了一些含混不清用语

的含义或处理规则,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2)确认只要交单相符,即使单据在传输过程中丢失,开证行也必须对指定银行承

付。

(3)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最多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

期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

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4)否定了以前的业务做法,即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如果受益人未在适当时间内

发出拒绝通知,则视为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

(5)保险单据可以由代理人出具并签署,并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6)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

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7)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以进行贴现。

(8)将恐怖主义行为列为不可抗力之一。

(9)明确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第四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冲突规范

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我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自然也调整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因而它就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内立法。

总则第一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交易、诚实信用

等原则。

2.《合同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

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导入电子商务的新型合同方式,肯定了数据

电文的法律地位。

3.《合同法》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

第五节 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

1.目的:

(1)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

(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目的服务。

2.特征:

(1)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通常表

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

具有强制性。

(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

(3)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二、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

1.关税: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根据目的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根据征税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根据差别待遇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和特惠关税。

2.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征税;

(2)从价征税;

(3)混合征税;

(4)选择征税

3.非关税措施:

(1)进出口配额措施;

(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3)外汇管理措施;

(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

(5)海关监管措施;

(6)反倾销措施;

(7)反补贴措施;

(8)保障措施。

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

(一)双边协调与规范:

1.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贸易协定

3.贸易议定书

(二)区域性协调与规范

(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

(四)多边协调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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