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x日——6月x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人独资企业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xx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103网校)
20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x日——6月x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人独资企业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xx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关于职工代表的总结
公司类型 公司机构 具体要求
可以有,可以没
有
应当有(必须有)
必须有 产生办法 人数要求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董事会
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监事会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不得低于1/3,具体看章程 无比例要求 不得低于1/3,具体看章程 不得低于1/3,具体看章程 选举产应当有(必须有)生 应当有(必须有) 可以有,可以没
有
综上:1、所有的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只有带国有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且无比例要求
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修改章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修改章程
(4)变更组织形式
(5)资产抵押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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