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终结报告

关于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审查终结报告

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京市罗岗区未来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任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燕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燕京市龙湖区世纪大道183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燕京市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11月7日,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城公司)因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将其持有的科创公司股权85%中的55%,以2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被告。转让之后,由被告重新选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让后科创公司各股东所占比例分别为:新世纪公司55%,未来城公司30%,天湖公司15%。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新世纪公司重新指定。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新世纪公司支付2750万元股权转让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做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2月1日,原告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交给张丽。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来城公司因与新世纪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提出抗诉申请。

二、法院裁判情况

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未来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是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关于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未来城公司通过合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免去张军董事长职务,并选举任广成担任董事长。在张军带走公司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由新任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张军带走公司的公章,未来城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经公安机关批准,新刻公章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向法院提交的任广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新公章,也体现了公司意志。因此,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新世纪公司以未来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否定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关于未来城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私刻,未来城公司出庭人员没有合法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来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问题。新世纪公司庭审答辩时提出,未来城公司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对新世纪公司有欺诈行为,但新世纪公司并未提供未来城公司欺诈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供的两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查询通知书》、《询问通知书》也不能作为未来城公司虚假注资的证据,新世纪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因本案性质是属于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的民事合同纠纷,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有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交出了公司印章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

的付款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中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未来城公司在向新世纪公司催要欠款未获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世纪公司支付2750万元股权转让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未来城公司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新世纪公司的抗辩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新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未来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750万元人民币。逾期则当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是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关于未来城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在依法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该公司的经营受益、风险均应由受让方承担。但此种转移必须以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拥有合法没有瑕疵的股权为前提,而股东拥有合法、没有瑕疵的股权必须以其依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为前提。作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其全部资产而非注册资本对企业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注册资本是构成企业资产的基础,是企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基本保证。同时,注册资本也是企业债权人在与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大小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标志,因而在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时,企业的资产和对外偿债能力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如股东在此情况下将股权转让,既直接损害了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不特定的企业债权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转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为“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有关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方未来城公司在办理科创公司登记及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验资报告,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出资,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依法作出了撤销科创公司的企业登记、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燕中法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主要理由是适用处罚种类缺乏法律依据,并没有否定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可见,作为股权转让方的未来城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并未拥有合法的、没有瑕疵的股权,其所转让的股权所赖以存在的科创公司因未来城公司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而被撤销。未来城公司转让非法的、存在严重瑕疵的股权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让方新世纪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不特定的债权人即社会公众的利益,侵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立的原则,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情形具有特殊性。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物即科创公司的股权已不存在,作为受让方的新世纪公司已不可能返还股权,而导致科创公司被撤销的原因在于转让方的违法行为,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并不拥有合法的股权,因而新世纪公司无需对未来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或折价补偿。新世纪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新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一、撤销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燕中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三、驳回未来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申诉的理由及反驳意见

申诉人认为:1.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在设立科创公司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燕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6日作出的(2009)燕中法[证据]行终字第49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10月14日作出的燕工商企处

[2008]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本案二审所依据的事实已经不存在。科创公司注册成立时继受了原燕京市宏达实业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宏达实业公司撤销清算时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865000元,依照公司法原理,应当确认科创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已足额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20xx年增加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来源于公司在建的未来城项目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存在瑕疵出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未来城公司转让存有瑕疵的涉案股权是欺诈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与燕京市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湖公司)于20xx年8月10日经注册成立燕京市未来科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未来城公司占85%,天湖公司占15%。公司成立即投资开发了未来城项目,该项目为四栋24层综合用商住楼,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预计建成后可获利2亿元。后因资金紧张,遂决定增加合作伙伴。经申诉人、天湖公司以及新世纪公司多次接触、协商,最终确定由未来城公司让出其持有的科创公司55%的股权。因充分看好未来城项目,申诉人本不愿转让股权,只是因为资金紧张,不得已同意转让。新世纪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前就已经十分了解科创公司当时的现状。未来城公司向新世纪公司移交科创公司债权债务表、未来城项目文件、公司公章等管理权的行为已经明确履行了公司现状的告知义务。天湖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对该过程进行了陈述,与申诉人所述一致。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二审判决无视天湖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的陈述,对申诉人关于新世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即知道公司当时现状的主张不予采信,系认定事实错误。

3.二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新世纪公司即已知道未来城公司和科创公司的资产状况,双方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二审判决以未来城公司出资有瑕疵为由,认为股权转让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或可能,也是瑕疵出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不是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损害公共利益,股权转让只有可能损害受让人新世纪公司的利益。

4.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新世纪公司不需支付股权转让款,系支持了不诚信的行为,助长了背信弃义的社会风气,有违公平正义。事实上,《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新世纪公司一再要求申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诉人于20xx年1月25日做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新世纪公司的要求将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丽。2月1日,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交给张丽。至此,申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新世纪公司也积极行使了股权,但是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未来城公司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履行。在未来城项目经营不善,科创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新世纪公司便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二审判决支持了违反合同的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助长了背信弃义行为。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6项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监督条件。为此,申诉人特申请贵院予以监督,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四、承办人审查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理由是:

第一,关于认定未来城瑕疵出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根据燕京市未来科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条摘录:出资人名称: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4250万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85%。第三,经燕京市审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科创公司的总资产达到人民币177240420.81元,其中货币资金1430151.47元,“存货”138515159.70元。20xx年8月10日,科创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xx年8月30日,增资为5000万元。

但未来城公司不能提供注册资本在银行入资的“专用账户”证明。综上所述,未来城公司在设立科创公司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股东成立时虚假注资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查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一审法院做法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改正。

第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上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鉴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20xx年11月7日,燕京市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燕京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原公司的债务6002万元人民币,以后由乙方负责逐项还付,在最后结算时按已还付的数额扣除甲方应分配的资金。未来城公司向新世纪公司移交科创公司债权债务表、未来城项目文件、公司公章等管理权的行为表明未来城公司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是并未告知新世纪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因此,一方面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形式上有效的。未来城公司与新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未来城公司虽然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是并未告之新世纪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对新世纪公司构成欺诈。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合同,新世纪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

综合上述,北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北高法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条件,建议向北平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翁媛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篇:年终终结报告

年终总结报告

时间如梭,很快要迈进20xx年了。回首20xx年最能鼓舞人心的就是20xx年12月南方泵业成功上市。这让我们每个人真切意识到所有人的努力都没有白费。然而作为南方泵业零件分厂质检部门在看到公司辉煌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不少问题。对我们质检科来说公司上市我们肩上的担子更重了。20xx年新的开始之际又是一轮新的挑战,我们要邀迎合公司上市后的前进步伐,保持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来把好质量关,为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xx年零件分厂质检科检验出批量不合格零件共83批,其中返工处理43批,报废处理26批,可用品处理5批,让步接收处理9批。20xx年零件加工不良报废处理的分布图显示,报废零件主要集中在3月份至8月份(如下图)。经分析批量报废零件中90%以上原因在于操作工疏忽或是不按操作规程加工零件。8月份以后零件分厂增添了些新设备,批量报废有所减少。

年终终结报告

如果公司在增添设备的同时再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那么公司的零件质量和生产效率一定有个更大的提高。

我们作为零件分厂的把关者,在检验零件过程中我们始终抱着不让一件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的理念来对待每一批零件,但同时也要尽

最大可能的为公司节约成本及时降低不合格率。挑出不合格零件发现问题、及时找出原因并通知生产部门加以改正处理是我们把关者的职责所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

检验标准、检验程序需要完善。我们在检验过程中判断零件是否合格有些标准全靠检验员的经验(比如:拉杆的光洁度、泵体抛光、耐压筒抛光等)。在这些检验环节中检验员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缺点就是不保险。有时检验出不合格零件生产部门却不认同,我们质检部门也拿不出实实在在的标准来说明产品不合格。往往是认同的人多了才算数。零件检验的检验标准是最重要的基石,完善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是当务之急。

就将结束又一年的工作了,对于所有人来说来年又是个新挑战新起点新方向。但对我们质检科来说其实新的一年只不过是一个时间段的开始,工作责任仍然重大甚至更大。我们给自己制定了严苛的新年工作目标,来年因检验不到位而导致退货的退货率要比今年至少降低30%。抑制批量不合格零件的产生,批量不合格率必须降至今年的30%(今年批量不合格批次为83批)。20xx年的检验工作不仅要延续20xx年优良的工作状态、工作氛围、检验方式等因素,每一个检验员都需要有团结创新精神。来年的工作将着重放在逐步完善检验程序一块,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工作量,尽最大努力加大抽检比率,更有效保证零件的出厂合格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检验工作有时得不到生产部门的谅解和支持。我们检验零件对事不对人。保证合格零件出厂是我们的责任。生

产部门要赶进度我们也可以理解,但是也要在保证零件质量的前提之下。质检部理解生产部的困难,可以降低要求尽量不滞留。质检科所有检验人员真心希望生产部可以谅解和支持质检部门的工作,其实质检部门是生产部门的朋友,生产部门生产零件质检部门帮助把关,有效督促生产部门提高生产技术从而提高零件生产质量,对公司来说是有益无害的。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论工作枯燥、繁琐还是多姿多彩的,我们都要不断积累经验,与公司各部门共同努力,虚心听取他人意见,扬长避短,克难攻坚,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为公司发展做出最大贡献。

零件分厂质检科副经理 施忠南 20xx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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