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宁陕县xxx(乡)镇xxx村

扶贫互助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宁陕县xxx(乡)镇xxx村(下同)扶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宁陕县xxx(乡)镇xxx村。

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陕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协会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是:宁陕县民政局,负责协会的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是: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xxx(乡)镇xxx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本行政村内开展活动活不得跨村设立,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互助资金在协会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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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在本行政村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可成为协会会员,每一农户可出一人作为家庭代表参与协会的实际工作;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三)年龄在1 8周岁以上:

(四)接受协会章程,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协会筹备小组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会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筹备小组填写、发放会员证。

加入协会后,会员要按照自愿的原则,5-7人组成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称互助小组),推选出组长,签订联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协会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

3、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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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

2、交纳互助金;

3、退出互助组织应提前告知;

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5、为互助小组其他会员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其欠款;

6、互助小组中如有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该小组其他会员不能再次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组织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协会的成立和解散: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审议批准协会的财务预决算和工作报告;

(六)定期向协会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七)定期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

(二)2/3到会人员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为2月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 3

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进行。延期召开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

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互助组织理事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理事等。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员选举办法

协会理事会人员组成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3年(最多不超过3年)。在任期未结束前,经2/3以上的互助协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成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会员讨论通过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四)负责与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村委会联系和协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协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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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协会会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格

(一)协会的会员;

(二)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第五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构成。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借款只能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和社区没有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借款原则(不同互助协会有不同的规定):包括借款额度、占用费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互助资金借还款程序

(一)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理事会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4、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规定的还款方式偿还;

2、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3、会计汇总每月收款表并公示。

(三)逾期还款程序

1、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由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 5

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2、在小组联保的情况下,小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再次借款;

3、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作为公益金,用于本村扶贫公益事业;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用于扩大本金。

第二十七条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互助协会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和占用费。

(一)没有把借款用于规定的用途;

(二)把借款转借他人;

(三)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第六章 资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能用作担保和抵押。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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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呆坏账的核销。

第三十三条 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经协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扶贫办审查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退出程序及退出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协会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协会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三)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50%;

(四)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 0天及以上的借款)

(五)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70%;

(六)互助资金没有按有关规定管理,财务管理混乱。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清算期 7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第三十八条 互助协会退出,可由协会、村委会或县级监管部门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财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xx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陕县xxx(乡)镇xxx村

扶贫互助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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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贫困社区互助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

省县山花村贫困社区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山花村贫困社区互助社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 互助社由常年居住在县五权镇山花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互助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 互助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旺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互助社的住所设置于县镇山花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互助社业务范围:

(一)互助社会员入会和退会;

(二)负责资金发放、回收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互助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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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季度进行公示;

(五)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六)互助社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负责反映给主管部门;

(七)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互助社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互助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二)年龄18岁以上(每户限一人);

(三)入会互助金不少于50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会员交纳入社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互助社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或用于紧急消费用途;

(三)对互助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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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会1年后可自愿退社、退互助金,其退社书面申请被批准后,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入社;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互助社的决议;

(二)维护互助社合法权益;

(三)每月固定时间、地点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四)互助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五)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其他成员有义务替其偿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六)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获得借款;

(七)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偿还完借款,其他成员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县开发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资金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社区资金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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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即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为一月中旬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也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开发办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作为村互助社的管理机构,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执行小组组长和监督小组组长3人组成,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领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管理机构人员每两年一选,但有特殊需要或约1/3会员提议时,也可随时增选或替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动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

(三)分工负责资金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监督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根据章程规定决定会员的入社和退社;

(六)制定内部各项制度;

(七)组织会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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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执行小组由执行小组组长、会计、出纳3人组成,监督小组由组长, 名监督员组成,执行小组、监督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分别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互助社的理事长,执行小组组长,监督小组组长等管理人员资格。

(一)必须是互助社成员;

(二)长期在家,自愿担任管理工作;

(三)能阅读和会写字(财务人员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良好声誉;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五)监督小组中必须有一名女性监督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互助金;

(二)政府资助;

(三)占用费;

(四)其它社会资助。

第二十二条 互助社设立一般借款。互助社成员通过小组担保的形式,向互助社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借款额度为交纳互 5

助金的10倍,但最高借款额度不能超过2000元,月占用率1‰(年占用率12%),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月分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宽限期两个月,即从获得借款的第90天开始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特困借款。特困借款为个人借款,严格限定于由每年度的会员大会选出的最贫困户名单(不超过总户数的3%)范围,必须用于生产创收活动,借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周期、还款方式和占用费率与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四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紧急消费借款。即互助社成员家庭因遭遇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紧急消费借款,借款额度最高为1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每月占用费与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程序:

(一)互助社成员需要自愿组成5-7人的借款担保小组,选举出小组长,得到理事会的认可;

(二)会员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担保小组的小组长;

(三)小组内部讨论使用借款的先后顺序,每个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2/3,小组长首批不得申请借款,本组第一批借款开始正常还款后,才可以启动下一批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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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组成员签订借款担保书,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五)由小组长将成员的借款申请表和小组成员的担保书,交给执行小组成员;

(六)执行小组确认借款成员顺序,评估成员项目的可行性;

(七)执行小组批准后,在每月的会员例会上由执行小组组长和出纳发放借款,执行小组长、出纳和借款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回收程序:

(一)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回收在每月的例会上完成,出纳和还款人签名;

(二)出纳在每月例会的当天完成放款和收款的台账,执行小组组长和出纳签名。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 %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 占用费收入的10%转入互助社公益金;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 %用于扩大本金,以不断扩大互助社的资本金。

第二十八条 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或称农户互助金借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县开发办)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7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互助社分立、合并或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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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互助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互助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xx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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