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工作总结

新环保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工作总结

按照油田公司和监督部《关于开展新环保法宣贯及环保

“扫雷”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削减环保隐患、排除环保污染“雷区”、避免触及政策法规“红线”的专项行动,第五监督站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结合监督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宣贯及环保“扫雷”行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广

泛宣传动员,扎实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的培训学习和解读宣贯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并发挥监督人员的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生产例会和监督检查的时间,开展宣传工作,督促生产单位及岗位员

工知法、守法、懂法,树立“环保优先”理念,提升环保意识。

二、开展环保监督知识竞赛活动。组织监督人员开展新《环

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度等环保监督知识答题竞赛活,共计下发宣传材料150余份,安全经验分享活动3次,参加人数45人次。

三、加强排查,督促整改,按照公司和监督部环保“扫雷”

行动相关要求和检查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落实监督职责,开展生产现场“三废”处置情况排查,加大对“三废”不规范管理、环保隐患长期不治理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

力度,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问题整改落实,消减环保风险。一是对拉油井点含油污水、措施作业后的废液及生活污水处置进行了排查,严厉查处污水乱排现象;二是对井站周围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修井作业后产生的污油泥、垃圾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合理处置;三是对新建井场泥浆池固化处理、标准化井场治理情况井行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计划,加快治理进度。

四、结合环保、防洪防汛、冬季安全生产三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环保“扫雷”行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共计检查站点782个,查出隐患(问题)514个,下发整改单120份,停工令14份,罚款单35份。

 

第二篇:饲料法规宣贯工作总结

苏州市农委

20xx年x月,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我市饲料法规宣贯工作按照省农委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安全与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及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为重点,组织开始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我市饲料行业形成“学条例、抓落实、保安全”的良好氛围。现总结如下:

一、殊途并举,积极做好饲料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施行后,我市积极开展饲料法规培训工作。一是资料宣传。我委印刷了3000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宣传册,主要分发到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各市区共印刷了相关宣传材料5000份,主要是对畜禽规模养殖户进行普法宣传。二是培训宣传。5月组织全市的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参加了省农委组织的饲料新法规培训班。6月,对全市30多名农业执法人员进行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宣贯培训班,主要对条例的释义进行学习,侧重学习了监督执法,全面提高对饲料产品的监督执法能力。三是执法宣传。全市共出动257人次,到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行政告知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落实措施,积极做好饲料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管工作 根据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我市全面做好了前期的执法监管工作。一是全面落实饲料质量安全责任。根据条例规定,

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方位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各个环节的责任。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52个饲料生产企业都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二是依法建立原料采购的查验和记录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各饲料生产企业对供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审查档案,一企一档。质量安全审查档案包括供货企业的资质材料,原料的证明材料以及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记录,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三是积极探索饲料产品召回制度。饲料产品召回制度是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饲料产品形成“正向可控,逆向可追”质量安全管理模的重要举措。我委和几家大型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座谈,结合省农委的饲料生产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形成了一系列的饲料产品的召回预案、制度以及相关表格。

三、上下联合,积极做好饲料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我市积极做好饲料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一是调查摸底。从年初开始,我委部署了对饲料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经调查,全市现有饲料经营企业376家。二是建章立制。吴江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对辖区内的饲料经营企业统一建立了销售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上墙,销售台账统一格式,并每个季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质量审查。现场指导饲料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审查台账,初步建立对供货企业和产品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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