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
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① 合法行政原则
--- 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做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法律授权。
② 合理行政原则
---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
待遇,典型事例:公务员录用中对女性的歧视;城乡差别待遇;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
--- 考虑相关因素
只考虑与法规范授权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 比例原则
管理的手段和管理的目的有实质的正当联系
适当性: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
必要性: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
衡量性: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③ 程序正当原则(具有开放性)
--- 公开原则
--- 程序公正原则
不能偏听偏信;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防止偏见影响决定
--- 参与原则
获得通知权;
陈述、抗辩权等。
--- 说明理由原则
④ 诚实守信原则
--- 信息真实: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 权限和
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救。
具体制度:(1) 行政主体曾做出某种行为
(2) 当事人由于信赖这种行为而进行了投入
(3) 这种信赖是有合理基础的(该行为不能明显违法;当事人未通过欺骗、贿赂等
行为诱使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
信赖保护的方式:
(1) 政府的合法行为原则上不能撤销改变,除非有法定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变化,
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且给与当事人金钱补救
(2) 政府的违法行为虽然可以撤销改变,但给当事人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金钱补
救,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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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权责统一原则
---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
---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履责,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行政主体
含义: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受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
织。
成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效果:独立承担管理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即能够作为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
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成为行政主体的要求:
①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独立行政职权——权;
② 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名;
第一步:找名义主体——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主体
第二步:名义主体有独立职权——它就是行政主体;
第三部:名义主体无独立职权——继续找到实际职权的归属者作为行政主体
3.行政管理当事人
含义: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
个人、组织。
特征:① 当事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 当事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③ 当事人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分类:① 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活动直接指向的对象;
② 行政相关人:虽然不是行政活动直接针对的对象,但是与行政活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自己的权利将由于行政活动确定地受到影响。
特点:(1) 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
(2) 其利益构成法定权利或法律所意图保护的利益;
(3) 自己的权益将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确定的受到影响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能待该行为具体作用于个人,形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
是一种制定立法性文件的活动。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
序制定发布的法规的总称。
① 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 执行自身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但不得制定《立法法》规定应当通过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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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事项。
③ 全国人大授权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
授权
--- 行政规章
① 国务院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制定主体: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
政规则的总称。
其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作用:作为裁量基准、解释基准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做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
--- 区别:① 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安排,它区别于事实行为、行政指导
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做出的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行为
②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化的处理,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③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
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一般条件:① 行政主体作出
② 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
③ 程序进行完毕,送达相对人
--- 合法要件:① 行为权限合法
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③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④ 行为程序合法
⑤ 行为形式合法
---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指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状态变化这一法律效果的保证力。
① 拘束力
一经生效立即产生;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其他国家机关应尊重的效力
② 确定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③ 执行力
自己履行期限届满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
5.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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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 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③ 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
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 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
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 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6.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作为对人身自由、财产、营业以及荣誉权的侵害,自然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据以处罚。
---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
① 创设权
(1) 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3) 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吊销非
企业营业执照;
(4)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罚款上限由国务院规定;
(5)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上限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② 规定权
上位法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下位法不能重复创设,但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该予处罚的行为
种类、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规定时,对于上位法规定的该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处罚的种类和处
罚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既不能扩大,也不能限缩。
--- 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要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涉及相对人权益的程度,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依照程序来办,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防止和减少错误,不但可以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 责任能力
公民受行政处罚应具有责任能力,即年满14周岁且神志正常。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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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③ 时效条件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④ 情节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处罚。
8.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 有熟悉有关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9.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进行调查、或保存证据或者制止违法、 防止危险在
--- 强制的目的:① 为了调查而强制;
② 为了预防而强制;
③ 为了制止违法而强制
--- 特征:暂时性
--- 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其应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时 ,有关国家机关依
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 特征:① 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
②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④ 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 种类:① 间接强制
代执行(代履行)、执行罚
② 直接强制: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
的制度
拍卖、划拨
10.行政确认: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11.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以第三人的身份根据一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①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经过法律授权、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特定行政
机关。
②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争议。
③ 行政裁决具有裁判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具有中立性
12.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公共性理论与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与表达自由
13.规制性征收: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强制性、法定性
14.行政救济的两种方式
--- 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
优点: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 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活动
优点:程序严格,相对公正
--- 两种救济方式的关系
① 原则
自由选择,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以复议
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② 例外1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1) 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
征管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
(2) 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3) 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③ 例外2
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 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
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 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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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
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15.行政诉讼(重点)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原告
确定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① 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不是不可能保护的利益
② 自己利益,不是公益;
③ 直接利益
分类: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常见的有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受害人等) --- 被告
谁是行政主体,谁是被告:
① 下级行政主体经上级批准做出行为,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署名机关为被告; 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一个行为”,共同被告;联合做出“多个”行为,
且意思表示可分,以做出实质不利影响的机关为被告
③ 行政机关做出行为后被撤销,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
有继续行使职权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④ 行政机关新组建的机构、临时性的机构 有规章以上授权,该机构为被告,无规章以
上授权,组建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① 复议不作为:对原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原机关是被告;对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是被告
② 复议作为:复议维持,告原机关;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
复议改变包括下列之一: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 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管辖
--- 级别管辖
(一)原则: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院管辖的例外:① 被告是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
② 被告是县级以上政府,但不动产物权登记案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③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④ 海关处理的案件
⑤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三)其他他重大、复杂案件,根据重大、复杂程度确定管辖
--- 地域管辖:
(一)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① 经过复议改变的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② 限制人身自由的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经常居住地、户籍
所在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③ 涉及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 专门人民法院不能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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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作为
① 行为成立、原告知道行为内容、原告知道诉权三个时间点重合:3个月
② 行为成立、原告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点重合,但当时不知诉权:知道诉权或起诉期
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③ 行为成立时,原告尚且不知行为内容:知道行为内容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
起不动产20年内,其它5年内
(二)诉不作为
① 法定履行期满后方能起诉
② 没有履行期的推定为60天
③ 紧急情况除外
(三)复议之后起诉:15天
---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中发生其他纠纷的处理
① 发现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② 行政诉讼中原告与第三人等发生民事争议原则上告知另行起诉。但是,对于违法的行政裁
决,经当事人要求可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可以合并审理。
③ 如果遇到审判前提问题,本案诉讼可能中止
--- 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
① 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先取证后做行为,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
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提供支持其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② 原告负责证明起诉符合条件
(二)举证要求
原则上,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考虑过的证据方能用于支持其行为合法
① 行政机关做出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支持其行为,除非原告、第三人在诉讼中
提出新的主张,经法院允许被告可以补充;
② 原告和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不
能用于支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③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律适用:① 适用法律、法规——合法的必须适用,违法的直接适用上位法;
② 参照规章——合法一般需适用,不适用需要说明理由;
③ 参考规章以外其他法律文件——即使合法,也不能适用。
行政诉讼的判决
--- 被告胜诉
(一)维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
(二)驳回:① 合法但不合理;
② 合法但需要变更废止;
③ 诉不作为不成立
④ 合法但效力已经不存在
--- 原告胜诉
(一)撤销
① 撤销可责令重做,但重做时,必须将法院指认错误的地方进行更正,不能做出完全
一样的行为;
② 复议维持,原行为被撤销,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③ 复议改变,撤销复议决定,必须责令重新做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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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① 不得加重处罚,但受害人同时起诉的除外;
② 不得对行政程序中没有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
(三)确认
①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因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在确认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给
予赔偿。
② 违法但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③ 诉不作为成立,但履行已经没有意义
(四)履行:诉不作为成立,且履行还有意义
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① 调解行为
② 行政指导行为
③ 重复处理行为
④ 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⑤ 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⑥ 抽象行政行为
⑦ 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紧急状态、实施
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
其行为的正当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⑧ 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
为司法职权。
⑨ 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
为义务的除外
16.行政复议(重点)
定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性质:① 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
②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活动的制度
③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
特点:① 审查强度大,既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又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活动的合
理性;
② 由于上下级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公正性可能较法院的司法审查为弱。 范围:①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
②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包括: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相邻权受到影响的人、公平竞争权人、行政处罚中的受
害人等
被申请人:
① 一般情况: 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② 共同被申请人
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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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③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
关是被申请人。
④ 经上级机关批准,下级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⑤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关是具体审理复议争议的机关,一般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①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实行中央垂直
领导的有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家安全。
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含省级),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③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省部级):行政复议机关是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行政机关)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
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④ 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
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
为行政复议机关。
(5)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的程序
--- 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 申请时间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
律的规定。
② 申请形式
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
复议机关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 行政复议的审理
① 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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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方式
②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和解:
《行政复议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
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调解:
《行政复议法》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
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
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
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的决定
①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
持;
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需要注意:
程序违法或者事实不清,不能变更。
④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复议机关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 行政赔偿决定
① 依申请作出的赔偿决定
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② 主动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
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①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②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法》第33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10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17.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的公共财政资金给予当时损
失以补救的制度,它和司法赔偿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行为要件:
① 职权性:必须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才由国家赔,由于公务员
个人的因素致害,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外观标
准、目的标准
② 可归责性
(1) 法律行为以违法为标准;
(2) 事实行为以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标准
(三)损害要件
① 人身自由被侵害(必须是完全限制);
② 生命健康被侵害(例如殴打、唆使他人殴打、放纵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暴力伤害等)
③ 财产损害:直接损失
④ 伴随性精神损害: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同时有精神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致害行为与损害逻辑相关
18.
法院审查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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