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政策法规考点总结

1.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一是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三是保障教育按规律办事,四是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五是保障教育管理效率的提高。

2.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遵守法律和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方便;依法接受监督。

4.学校的法律地位:①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5.教育法律救济的内涵及其作用: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其作用表现为: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学校、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标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健康推进。

6.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7.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

8.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9.受教育者享有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违法了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或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2.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教师法》相关条款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平等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以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学生具有管理权。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是指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学生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如果教师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14.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特征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的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15.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在内容上的一致性,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还表现在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还有重要的区别:一是两者制定主体不同;二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三是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两者发挥的作用不同;有时还会发生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我们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在政策的指导下,及时总结经验,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将政策和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既不能以政策排斥法律,也不能以法律完全代替政策。

1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②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责任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17.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其原因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有运动伤害、课余伤害和校外事故伤害等三种类型。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等。

19.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另外还享有申诉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21.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诉权专属——法律只赋予行政相对人(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诉权,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标的明确——是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职责;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23.我国推进依法治教的措施:我国推进依法治教的措施包括:一是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理念;二是要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教育活动、教育管理要有法可依;三是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积极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四是要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五是要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论述1.我国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的有力保证。推进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教育法制相统一的原则。

3.为什么说《教育法》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一是《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结束;二是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教育法》为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规定了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措施,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规范 ;四是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必须坚持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性原则以及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4.如何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 列举当前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和行为;阐述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以德育为先),一是通过改革课程设置、加强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渠道营造良好的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工作氛围;二是依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且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三是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且共同参与的学生思想教育网络,营造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长效机制;四是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思想过硬,业务高强的学生思想教育队伍。

5.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为:两者是相统一的,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权利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两者还是相一致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有关义务,也就丧失了相应的权利。

6.教育法律责任的内涵和特点?并谈谈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那几个方面?(11年)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型法律后果。其特点包括:一是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三是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责任,四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有损害事实,二是损害事实违反教育法律,三是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1.上课 视力:⑴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任课教师擅离职守,造成事故发生,其主观过失是明鲜的,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⑵致害学生张某的监护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法律从未将学校列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上学期间的监护权没有转移,其监护人应根据监护对象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追求升学率: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中“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3.当大众面谈学生早恋问题: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用小刀刮学生脸: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5.老师读学生信件:吴老师的做法(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老师误以为学生回家未理睬: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启示: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7.只收官员学生:该校做法是违法的。《宪法》和《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与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属公益事业,应是为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为某个集团或个人服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学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解受义务教育的权力与义务;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免费入学” 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该校的限招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适龄学童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违背了义务教育“免费入学” 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所以是不合法的。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该市的政府相关部门和该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治教”的意识不强,未能按照相关教育法律办事;二是政府对教育发展规划不到位,对教育投入不到位,导致学校布局不够合理,教育资源不足,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三是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够均衡且不足,导致优质教育资源只能满足少数人享有;四是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官本位”和“小集团利益至上”的思想意识,未能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其行为就损害了普通老百姓的在教育方面的合法权益。要杜绝上述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做到:一是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教”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统筹规划教育资源和学校布局,尽可能使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三是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扩大教育资源,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四是杜绝“官本位”和“小集团利益至上”的现象以及各种腐败现象,还教育“公益性”的本来面目,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篇:20xx年内蒙古教师资格证《小学教育学》章节重要知识考点总结3

20xx年内蒙古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将在2月底3月初报名,考试科目为《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兴安盟人事考试信息网整理内蒙古教师资格考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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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小学教育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先培训,后就业。政治制度直接制约教育的性质和发展的决定人的受教育权的礼会因素。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

(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原则的规定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现阶段发展教育的现实条件是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现实依据。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金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没。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1.关于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2.关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

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小学五年、初中

四年的“五四学制”;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制”。

4.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5.关于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一系列的办学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办学经费和师资。

三、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普及性

(二)基础性

(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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