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xx年11月22日———星期三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人员

起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刘辉强、彭文斌

审判人员:汤松柏、马代亮、肖丽娟

工作人员:书记员

每个学期,系里都会组织我们法学班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目的是为了增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次,我们旁听的是好几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因为我们这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民诉这门课程比较难理解,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加强理论上的认识。不仅如此,我们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我们对民法分论的学习,这学期我们对民法进行具体的学习,所以也要结合实践学习。

一、案件介绍

这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xx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20xx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的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xx年8月18日,彭文斌作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到刘辉强处租赁搅拌机和装载机,并与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所有机器归还刘时,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该付清刘的租金。但协议期限届满后,刘多次催款未果,而彭文

斌又推托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故,刘辉强在催款未果后,将彭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他们付还租金。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彭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辉强设备租金1154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了20xx年11月22日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开庭

20xx年11月22日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为了使案件更加清晰,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所有的证据都在一审审判中呈供完毕,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无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事实。不过,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请求二审法庭撤销原判决,租金由彭文斌独自承担,两被上诉人则希望维持原判决。

四、法庭辩论

在无新的证据呈供,法庭进行了新一个阶段——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法官就本次纠纷案件总结出本庭的争论焦点:(1)介绍信是否针对机器租赁;(2)介绍信能否认定为给被上诉人刘辉强的一个担保;

(3)介绍信是否具有效力;(4)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彭文斌欠被上诉人多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就这四个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刘辉强主张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彭文斌负连带责任,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上诉人则辩称该介绍信没有效力,彭文斌是无权代理,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都无新的观点之下,法庭辩论宣布结束。

五、法庭宣判

在上一阶段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

解。所以,法官宣布,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六、心得体会

本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因为民诉法涉及到的理论较多,较乏味枯燥,难以理解,所以我学起来很吃力,对很多概念都不能理解。这次老师组织我们去中院旁听,且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故我们可以结合课本进行学习。我所旁听的是一起上诉案件,是关于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件涉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存在了原告与被告。开始,我有点犯晕,分不清双方当事人是哪方阵营。后来,在案件的审理中,我才逐渐梳理清晰。

所以,我从这次案件的审理中理解到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概念,大概了解了二审的程序。一般基层法院的判决,原被告不服可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重新审判,而这时的当事人也应该要改名称了。

结合我本身的问题,我从这次合同纠纷案件中认识到在课堂上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只有跟着老师的引导和指导,我们才能u理解透彻法学专业知识。在学习中我们不能盲目,要请教专业老师,解决问题。同时,我也想提出一些建议,我们可以经常举行此类活动,参与实践活动,加强我们的专业知识。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等。同学们在旁听,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去更好的完善自己。

我也从这次旁听中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事实的不可争辩。法官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去全面考虑,在依据法律审判的基础,作出公平的判决。从这次旁听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理解了部分概念,扩大了我的视野。

七、自身完善

通过这次旁听,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在这次纠纷案件中,我分不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概念,是我自己上课不认真和基础不扎实导致的。本案涉及到了很多的我以前学到的知识点,比如代理,时效,合同的效力等等。因为我功底不实,所以在判断这些问题时我感到很吃力,感觉这些很陌生,我知道这很危险。当我的理论知识参与到实践中,我的理论知识能否指导我的实践活动,这很关键,决

定我学法律有用和无用。法庭上法官缜密的思维和律师环环相扣的辩论使我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牢固,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意识到这些问题后,我需要使自己的基础更牢固,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虚心学习,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把专业学好,把基础打牢,为今后的工作创建更好的舞台。

姓名:江英毫

 

第二篇:实习报告 14号庭审范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20xx年06月13日,是星期三,我们在系义瑛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来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观摩庭审。我观摩的案件是《邵阳县石齐学校因劳动争议一案》,在庭审过程中,我做了一些笔记,下面就我所知进行述说。

法庭调查环节的情况大致如下:上诉人石齐学校由诉讼代理人代其说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诉讼判决。2、不支付被上诉人孙水清双倍工资。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存在工资问题。2、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上诉已过上诉时效。被上诉人代理人提出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上诉人支付孙水清4000元每月的双倍工资。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石齐学校支付孙水清4000元每月双倍工资是合理的。2、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上诉没有过诉讼时效。 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环节总结出本案件争论焦点:1、石齐学校与孙水清是否为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2、一审判决石齐学校支付孙水清4000元每月双倍工资是否是合理的。3、被上诉人在一审的上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由于双方都没有新证据出示,法官向上诉方提问:支付孙水清的4000元每月双倍工资都包括哪些?有没有依据?回答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依据为学校已向邵阳县财务、税务机关支付。而被上诉人代理人反驳说到石齐学校这些年根本就没有向邵阳县财务、税务机关支付过以上费用,他事前已做过调查,并请求法院重新调查,以示公正。接下来法官宣布由双方就法庭争论焦点展开辩论,上诉方认为:1、根据华湘公司出示的证据孙水清在石齐学校工作数年来一直都在华湘公司领受工资,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由于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工资问题,所以一审判决石齐学校支付孙水清4000元每月双倍工资是不合理的。3、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但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是20xx年1月1日,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为1年,按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被上诉人最迟应于20xx年1月1日提出诉讼请求,所以被上诉人在一审20xx年5月份时提出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方认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以华湘公司是不能向石齐学校派遣劳务用工的。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被上诉人孙水清已在石齐学校工作数年,所以孙水清在石齐学校的工作并非劳务派遣。2、由于双方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一审判决石齐学校支付孙水清4000元每月双倍工资是合理的。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虽然最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是20xx年1月1日,而石齐学校向孙水清递交开除通知是在20xx年9月份,并且孙水清是在20xx年5月份就提出了一审的诉讼请求,所以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强制石齐学校向被上诉人孙水清支付4000元每月的双倍工资。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对本案进行审判。最后合议的结果是由于此案牵涉到新法条,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审判结果将于事后通知双方代理人。

通过这次庭审观摩,我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庭的肃静和法律的威严,并且在此过程中,我进一步了解到我国民事审判活动的相关程序,在此之前,我虽学习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但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法律知识还是太过于狭窄,但我已了解到在审判过程中要将自己所学知识与案件结合起来的重要性,总之我对审理案件的程序和知识的运用有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实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必须的一些素质。理论知识固然不可少,但只掌握了这个并不足以有用,还需要能够将其娴熟的运用于社会实际之中。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与同学在课后还就此案件进行探讨,想象着自己如果做为一名律师应该怎么做,应从哪些方面着手等,每当谈到这些的时候,我就情不自然的叹气,因为我的理想是做一名优秀的律师,而现在看来前程还是很坎坷的,但同时我又想到付出与收获总是成正比的,所以我相信只要我在大学期间在努力学习好本专业的知识的同时不断积累社会经验,我想我以后一定能够成功的。

在听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知识的普及真的很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法制观念、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并且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突时,人们更是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与现代社会人们普遍重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相比,差距甚大。一些公民受封建统治者“人治”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等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的畸形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做到的。他们或者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通过参加旁听某一案件的审理来观察法律的作用,并以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该案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难免带有片面性。此外,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律事实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操持,一些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甚至背离法律,加上公民中文盲、半文盲的大量存在,使我国公民中绝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层次,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初始状态。

针对以上的情况,我特地查找了一些资料,主要为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途径。通过分析总结出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途径很多,最直接、最主要的有:

1、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

法律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中最紧密联系的二个部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程度的影响。没有刑法,人们就无法明确而具体地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没有经济法规,人们也难以判断自己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此外,社会上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法制实践活动,直接影响到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才能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我们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2、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意识的方法多种多样,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把法律知识和马列主义法学思想灌输到人民群众中去,使每个公民都知法、懂法、守法。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从1985年起已连续实施多个“普法五年规划”,经过20年的努力,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学习了现行的主要法律,填补了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完成了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使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3、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是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不发达,懂法的人少,没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门人才,整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发达。法学研究不开展,许多问题就得不到深入的研究和解决,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也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法律意识水平同样不可能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拨乱反正以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长期得不到重视,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撤销、合并,法学研究也陷入停顿状态,终于造成了今天法律人材缺乏,许多专门性法律工作只能由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员进行。这种情况,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水平是极为不利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高等教育机构陆续恢复法律院系,开展专门的法学教育。党和国家对发展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给予了很大的重视。我国各个层面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目前已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并已培养出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充实到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对于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而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接的办学的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专业应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笑话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眼高手低现象,想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这点上,我觉得我们学校做的很好,因为我们和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是我们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到中级人民法院实践。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和记录的

过程中,审判人员诉讼和被诉讼代理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法官法学知识的深厚。我深刻认识到在加强理论知识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由于年轻气盛,我们很容易义气办事,很多事情想当然,缺乏理性与经验,使我们做事时很容易犯错误。而作为司法工作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之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对任何事都要有一个公正的态度。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一定会倍加珍惜短暂宝贵的在校学习时间,严格要求自己,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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