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 庭审观摩II

姓 名 冯楠楠 学号 144038 专 业 法学 班级 S141 实验项目名称 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 张庆侠 职称 教授 开课学期 2014 至 2015(2) 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 年 月 日第 节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第三、旁听刑事案件的庭审,对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写出实训报告。

3、考核办法

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旁听情况,结合讨论与实训报告的完成情况,分别予以评定,成绩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三、实验内容:

项目一 旁听、观摩一审庭审 8学时

1、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庭审过程,使学生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

2、掌握课程内容

领会:开庭审理的程序;辩护、公诉、审判的职能和诉讼技巧;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范式等。

应用: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

项目二 旁听、观摩二审庭审8学时

1、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庭审过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及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熟悉二审程序的操作规程,培养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适用实体法的能力,进一步理解刑事、民事、行政业务课程的基本原理,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

2、掌握课程内容

领会: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应用: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

四、实验结果、讨论与结论(可加附页):

今天观看的是《撒贝宁时间》证据在说话之两个油瓶盖。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河南焦作郊外,十年前的一个寒冬,一具被焚烧的女尸,现场只有死者的一个包,里面有一串钥匙和一套高档化妆品、一盒壮阳药。警方在现场还发现了两个油桶的瓶盖,死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女人,外出时为什么要随身携带一盒壮阳药,现场没用多少汽油,凶手为什么要带两桶汽油?接到报案后警方赶往现场,根据对死者的化验得出初步资料:死者为女性、身高一米六八左右,包里有钥匙、高档化妆品、壮阳药等物品,推断出死者外出,被人勒住颈部致死。由死者打扮时髦、随身携带高档化妆品和壮阳药,警方初步推断死者可能是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

河南焦作市副局长付新忠负责调查这起案件,在对娱乐场所的仔细排查后,一名叫卢梅的女性进入警方的视线。通过调查卢梅的男友,他一口认定死者是女友并指出凶手是李广发。但是经过调查取证后却发现卢梅和李广发还活着,并且出现在了大家面前。那么死者又是谁呢?于是,警方又重新确定死者身份。根据火场发现的一块破布,即死者身上裤子的品牌。由这一线索确定裤子品牌:斐格利亚。这一品牌的新上市的款式而且价格昂贵,购买的人较少,主要销售到焦作、孟州。焦作的购买者人在物在,死者在孟州确定--刘艳丽。对死者身边的关系网进行调查,丈夫张正方、前夫秦平。通过对秦平的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秦平是一个吸毒多年的瘾君子,事发当晚秦平向刘艳丽打电话索要钱财单被刘艳丽当场拒绝。并且在案发的那天,秦平在工厂仓库吸毒被人抓住没有作案时间,嫌疑排除。之后调查与刘艳丽有暧昧关系的男人,发现他们的嫌疑也排除。

对死者身边的人物关系排除一圈后发现这样一个细节,即人口失踪二十四小时后即可报案而张正方却在七天后报案,而且张正方也会开车,于是张正方列入重点排查。虽然有外甥的证词但是由于亲属关系而且他也喝了很多酒所以证词不是十分可信。根据案发现场的油瓶盖和张正方家里的加油#5@p,确定张正方确实在事发当晚在加油站加过油,而且在抛尸的必经之路。案件真相揭露:张正方长期受妻子的折磨,当天晚上妻子接到电话并打算第二天外出,张正方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一气之下用绳子将妻子杀害,并拖到储藏室。利用外甥的面包车打算抛尸焚尸,并留宿灌醉外甥并为自己制造在场证据。趁外甥熟睡时进行计划。由

于车里的油不多,半路张正方用两个油桶打油,并在路边抛尸烧掉,为了迷惑警方张正方随手在案发现场丢下一盒壮阳药。警方在张正方家中找到勒死死者的绳子和那两个油桶。至此,这起抛尸焚尸案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假如张正方在发现妻子有外遇时选择离婚而非杀人,那么悲剧就能避免,也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五、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1、评语:

2、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批阅日期:

 

第二篇: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报告

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报告

时间:20xx年11月28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人物: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院院学生旁听

原告:武某(死者吴某之妻,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莫律师,陈律师。 被告:被告1小货车车主黄某,委托代理人崔律师;被告2黄某妻,一般代理人梁某(中大教授);被告3平板车车主,委托代理人高律师;被告4平板车所属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律师;被告5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由于当时无法当庭做笔记,案情细节有些遗漏)司机吴某受其公司上级差遣,与黄某夫妇开货车去广州拿货,在回途中,于京珠高速出口,金鼎花坛处与一平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了司机吴某死亡,黄某夫妇受伤。吴某之妻武某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将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在确认不需要回避后,原告代理人开始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武某要求:

1.被告黄某夫妇在承担保险赔偿之外,承担其他所有需费用的70%,

2.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之外,承担其他所需费用的30%,以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因吴某死亡,引起吴某母亲精神病发作的精神抚慰金18万元整,今后老人赡养的费用,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以及妻子今后的生活费。)

四、被告主张

被告黄某夫妇观点:

1.赔偿数额应该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2.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因为完全没有合理依据。

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

观点: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的车并没有问题,并且建议与第三者保

险一并处理,否则会另行起诉,最后提出诉讼费用应该有责任的大小来决定,请求应该得当。

五、原告主张

原告观点

1.否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效的说法,并且提出因无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数据认定,因此依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效。

2.交通标志的设置,交通管理不属于审查范围,不影响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认定。并且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六、法庭举证阶段。

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并且请原告方证人出庭。

原告向证人提问:证人有无指派武某乘黄某夫妇的车去广州办事。

被告向证人提问:

1.证人有无证人否给死者武某买过相关工作的保险

2.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是否存在雇员在上班间发生意外,雇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官提问:证人能否提供其与死者的工资证明,人证人向法官提交了货款单作为证据。

七、质证阶段。

原告列举了18项证据,提交给被告。被告1,2,3,4,5的代理人分别质证。不合理的证据就不予支持。

八、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思考和收获

1. 以前对法院的印象总是很肃穆的,觉得在里面工作的人都是非常严肃严禁的,这次老师布置的作业,正好法学院也在组织去法院旁听的活动,由我来组织,我在网上查询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官网,看到了法院联系电话,但是拨打了4,5次都没人接听,当下是非常失望的,在网页又看到有法院排期的公告栏,一点击,发现此页面无法显示,当时就对法院感到失望,为什么要那么注重外表与形式呢?做一个官网出来就是为了宣传官威?实际一点用处也没有,很多资料都没有及时更新。

2.在我们抵达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时候,看到了法院庄严的外表,心中震慑了一下,当我们迈进法院,才知道旁听是件困难的事情,当你去询问工作人员,他们就会让你询问别的办公室的人,导致循环无结果,你会发现法院的人都很忙,至于忙什么,我们探索不了,最终我们在法院的自助查询机器与询问下找到了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气氛其实并没有那么紧张,反倒很稀松平常,旁听席上的人还有的在交头接耳,法官也置之不理,最让我感到恼火的是无论是法官,书记员,被告,原告等说话的音量都极其的小,导致我很难听清楚,也对庭审报告的完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书记员并没有宣读法庭规则,我以为总是会照足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很可能他们觉得浪费时间?

3.关于本案,我有几点想法。

1)原告主张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除承担保险赔偿之外,还要赔偿 因吴某死亡,引起吴某母亲精神病发作的精神抚慰金18万元整。我对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很是不解,究竟怎样才能定义对一个人的精神损伤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说: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本案中假如原告想其提出精神赔偿得到法官支持,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次的事故与其母亲精神复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能从原告的18条证据中看到,其的证据是不充分不完善的,很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

2)本案很重要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主要依据,被告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怀疑态度。在民诉法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充当的是鉴定结论的角色,有很高的权威,但是假如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也是有机会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庭有权力决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所以我们能看出,原告的主张并没有完全站的住,其证据也有漏洞。

4.我们一开始都希望看到象看电视剧那样,有矛盾冲突,高潮迭起的较激烈的争辩场面,但是听完才发现,在庭审中,当事人都是比较心平气和的,因为他们既然打了官司,就是想要一个结果,法官判案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当然也要做到文明判案。所以这次旁听带给我很多感触,得到了不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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