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村村规民约

李村村规民约

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1、 做文明村民,讲文明语言,不允许本村兄弟酗酒闹事、打架,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外,并处罚款,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外村村民在李村闹事打架按村规严重处理)

2、 不准偷盗,凡是年满12周岁以上偷盗货值100元内除经济赔偿外罚款500元,货值100元以上除经济赔偿外罚款5000元。

3、 不准外村村民到李村屯管辖范围内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打猎、收狗,违者没收工具并罚款1000元。

4、 不准私自放牲畜(猪、牛、羊、鸡、鸭、鹅)踩踏破坏村民农作物,违者先赔偿后罚款100元。(破坏面积0.5分以上)

5、 村集体土地不准私自开荒耕作。

6、 不准乱丢垃圾,死的牲畜自行填埋。

7、 全村集体会议,在家的不到场者罚款50元。

8、 老人去世兄弟不到场交50元,以成家为主。(五保户、单身者除外)

9、 村里发生火灾等应急事故,队长通知到年满18岁以上60岁以下(病残除外)要求全部到场,不到场者按村规处理。

10、以上罚款归村集体所有,不遵守村规者,自动退出自立门户。

李村屯

20xx年2月14日

 

第二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xx〕37号)和市委《认真贯彻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渔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委〔20xx〕1号)精神,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流转,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方式和经营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流转进展较慢,工作不平衡,土地抛荒现象比较普遍,农业生产综合利用率较低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我市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二、加快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活权、有利发展。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逐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采取政策激励和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农户自愿流转土地,切忌以行政手段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更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等名义收回承包权,依法维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三)坚持有偿流转、收益到户。土地流转要坚持等价有偿,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确保农民土地收益增加和生产生活的稳定。

(四)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推进土地流转,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积极稳妥,逐步推进,不要急于求成,也不搞一刀切。提倡农民将承包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流转。

三、加快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

(一)实行政策扶持。市财政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资金补助。

从20xx年起,农户土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1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土地长期流转,对流转年限xx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的资金补助;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农户土地流转的,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奖励。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且运作规范的,给予每家2-3万元的奖励。

鼓励工商资本承租土地,投资开发效益农业,其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承租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二)落实配套设施用地。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适量的简易仓库、晒场、管理房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的5‰比例左右使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但要加强管理并需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地要合理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经营规模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加工项目用地。

(三)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加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涉农金融机构要把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并给予利率优惠。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五)抓好转岗就业培训。要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要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土地流出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介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待遇。

(六)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耕地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入归代耕者。对村集体未发包耕地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发包或组织耕种,并不得享受政府各种支农政策。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流转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制。县(区)农林部门和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乡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协调流转价格、流转合同签订等指导服务及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等具体工作。社区(村)要配备兼职土地流转信息员,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土地流转基础性工作。

(二)做好土地流转指导工作。规范土地流转,除承包方将土地委托亲友、邻居等代耕一年内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其余流转的土地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导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工作,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和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土地流转合同按省里统一文本样式,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补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救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对承包期内自愿长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将其纳入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落实制止土地抛荒责任考核。为制止土地抛荒,促进土地流转,建立制止土地抛荒目标责任制,并列入对有目标任务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土地长年弃耕抛荒面积超过1‰的,取消当年农业评优评先资格。

(五)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市土地承包纠纷的受理和仲裁工作。各县(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土地流转作为新渔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作出明确部署,制订政策意见,落实配套措施,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健全机构、落实人员,使之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能相适应。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解决各类规模经营主体配套用地。渔农办、民政、社保、金融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研究制订相关的措施和办法,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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