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被告--范本1

代 理 词

各位法官:

刚才,审判长总结了本案争议的如下四个焦点问题:(1)合同内价款与已付工程款差额是否应当继续履行?(2)合同变更软弹部分及砂石路部分的工程款被告应当给付多少?(3)被告已付款是否含有合同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4)由谁来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下面,我对上述四个焦点问题逐一发表代理意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原告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应当认为是原告放弃了在本案中的相应诉讼请求。因此,我不再对此发表意见。

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原告聘请的中介机构已经作出了造价鉴定,该鉴定结论经过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质证,不存在法定的不应认可的情形。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

关于第三个问题,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已付款中包含了合同变更部分的工程款。理由是:第一,从被告提供的结算说明的构成内容来看,其计算方式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工程款。第二,从付款时间上看,被告一直在持续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因为合同的变更而中断支付。

关于第四个问题,双方代理人在庭前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工程设计部门提供的

《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均没有异议。因此,应当首先肯定上述证据的效力。根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在20xx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原告在《起诉状》中说自己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9月21日提前竣工”。证人孙XX的证言也证实了原告确实是在9月21日完成了主体工程,也就是路面施工这一点。

但是,能就此认为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说法成立吗?不能。该工程的设计部门——黑龙江XX勘测设计院提供的《黑龙江省XX混凝土路面工程设计》第5页中对该工程的施工提出了如下要求:“养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而定,一般宜为14—21天。养护期满方可将覆盖物清除,板面不得留有痕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合同工期”是这样约定的:“竣工日期为9月30日(含养生期)”。

结合前面黑龙江XX勘测设计院关于路面养生期的说明,可以计算出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结束路面施工时间应当是最早9月9日,最晚9月16日,而原告却是在9月21日才完成了路面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这里应当强调一点:原告在9月21日完成的只是路面施工,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工程内容——路肩、边沟、路缘石、桥涵和路灯等项都没有完成。这一点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三——由工程监理同时也是本案原告方证人的孙XX和被告的工程负责人杜XX、庄XX于20xx年10月14日共同签字确认的《XX支路未完

部分记录》和被告提供的证据七——XX照相馆拍摄的照片中可以得到证实。

被告提供的证据八——由黑龙江省XX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为被告垫付的工程款《证明》和相关的原始财务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并没有如原告所诉称的那样:“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而是随时根据原告施工的需要支付了工程款。截止到20xx年11月1日,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20余万元的工程款。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点。特别应当提到的是:20xx年10月22日,由于原告拖欠雇工的工资与部分雇工发生冲突,被告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在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拿出了5万元钱以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而现在,原告却反过来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诚信何在?

被告提供的证据四——XX设计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该工程款是由黑龙江省XX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由XX市交通局统一安排。被告提供的证据六——由黑龙江省XX公路XX段工程指挥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该工程目前尚未通过验收。验收工作应当由XX市交通局和XX市工程监理站统一组织验收。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1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2.2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33.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

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通过以上合同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样的结算程序: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作出认可——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结算。可是,原告只是向被告提交了一份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根本没有提供。其原因何在?因为实际上原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第一,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工程每超期一天,向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第二,向被告交纳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另外,由于原告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曾组织自己的员工对附属工程进行了收尾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待被告决算清楚后,一并向原告追偿。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在分清原告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公正处理本案。

被告委托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一审代理词范本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x x市方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贾x 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贾x x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参加了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在,我根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词,供合议庭参考。

经过法庭对本案的审理和调查,在座的人们看到或听到了这样一个血淋琳的事实:19xx年3月8日餐桌上一声巨响,使一个花季少女美好而平静的生活被粉碎了,使一个普通和睦家庭的安定生活被粉碎了。在卡式炉爆炸中,年仅17岁的原告贾国字面部和双手严重烧伤,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深二度至三度的严重烧伤使其面部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永久残疾。对于这一残酷的事实,原被告各方均予确认,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是造成原告的伤害者应如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

第一,关于本案物质损失的确定。

通过质证,原告已经受到的肉体伤害和物质损失,历历在目,不容否认,加害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本庭各方代理人都在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所代理方的利益,以减少或免除可能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精神和人们的善良愿望,这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受害人的损失远远不仅局限在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上,在今后的日子里,还将为弥合难以治愈的创伤付出更多的物质代价,这些开支远非是一个普通百姓家庭能够承受的,因此,凡因治疗由于被告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付出的各项物质开支均应由被告负担。因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医疗费既包括前期治疗的费用,也包括现期正在治疗的费用,还包括远期治疗的费用。尽管未来开支纳数额带有不确定性,但受伤惨重的原告,今后需要治疗、必应治疗、必须支付大量的开支则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法庭在栽量今后治疗等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原告所受伤害的严重性,手术治疗的复杂险和费用支出的必然性等诸因素。

第二,关于本案的精神赔偿问题。

爆炸事件发生距今已经两年了,两年的治疗,原告的伤口虽然愈合,但创伤留下的疤痕永远刻在她那娇嫩、白哲的脸庞上;弯曲的手指活动不便,时时作痛。更使原告痛苦的是,两年前的3月12日,也就是受伤后的第4天,原本已

取得初赛第2名的她将要参加中澳国际英语竞赛,她失去了这一竞争的机会,失去了显示她外语实力的机会;同年7月躺在病床上的原告眼挣挣地看着高个毕业班的同学们考上了大学,这位保送上重点中学的优秀学生又痛失了一次升学的机会。这些美好的理想、美好的生活就毁于这套有质量问题的卡式炉具和燃气罐上。燃烧在原告身上的火被扑灭了;留着血水、绽开皮肉的伤口已经愈合了,但面对升学、面对就业、面对未来家庭生活的原告,心灵上的痛苦和创伤能够即时愈合吗?各位被告仅仅希望从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上,否认精神损失的存在,进而免除承担精神赔偿的责任,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与善良的人们所推崇的人道主义大相径庭。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给予保护的内容,这里的人身权与物质性的财产权是相对应的,是一种非财产型的权利,人身权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人的身体健康权,而身体健康不仅指人有一个强壮的体魄,还包括有焕发向上的精神和幸福的情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本身就带有精神赔偿的性质。3月8日的爆炸声中,原告难道仅仅是肌肤在流血吗,她的心不是一直在流血吗?这难道不应获得赔偿吗?花季的少女、娇好的颜容,在短短的几分钟里被毁于一旦,难道她不应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吗?原告的父亲说过,他并不想要被告们的一分钱,他只要自己的女儿。请问各位被告,如果受害的是你们的

女儿、你们的姐妹,你们愿意用金钱去换回这血的代价吗?精神赔偿,索之何过,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第三,关于赔偿额确定的标准问题。

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请法庭在审理本案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1.受害人受到的补偿应使其基本生活维持在事发前正常的水平。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其他基本法律对公民正常的生活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原告一家无意去破坏他人的家庭生活,但也不愿自己平静的生活被他人打扰。如果受害人一家无端遭受这飞来横锅,而得到的补偿却不能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恢复,这无疑是使法律所保护的原告人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破坏,进而违背了立法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2.赔偿应当参考加害人因事故产品获利的情况。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精神是非常明确的,即生产伪劣低质产品的厂家不能因此而获得利益。如果厂家在丰厚的利润中拿出一小部分来补偿消费者永远无法挽回和弥补的损失,仍会使生产者有利可图,便会使一些非法经营者铤而走险继续生产不合格的危害民众的产品。因此法律必然要使制造、销售或使用伪劣产品者所得的利润和利益全部丧失,这才会有力制止其不负责任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赔偿应体现法律在市场经济建设个作为市场行为规范的尊严和威慑力,体现法律在市场经营今的引导作用。本案致人伤害的卡式炉和气罐无疑就是一颗炸弹,而社会上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也是一颗颗定时炸弹吗?今天的这声巨响在17岁少女的头上,也许明天就会有另一颗炸弹在我们自己头上、在我们的亲人头上、在在座的各位听众头上、在本庭的法官、本庭被告方的各位当事人和代理人头上爆炸。生产者、制造者可以辩解肇事产品只是合格产品个的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但它给一个消费者带来的危险和损失却是百分之百的。如果法律在制裁这些违法行为上表现得软弱无力,就无法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对于那些不顾人民生分和财产安全,大发不义之财的人,就要罚他个倾家荡产。谁毁坏我们老百姓美好幸福的生活,我们就要砸掉他手个的饭碗。

最后我代表原告一家对辛勤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对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勇敢呐喊的新闻界的朋友们,对热情关怀和无私帮助受害人一家的广大群众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代理人: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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