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被告--范本2

代 理 词

审判员: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黑龙江省J面粉厂(以下简称J厂)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在,我就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第一,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有二:

首先,原告不是供电企业,不具有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用电力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而其中的供电人只能是国家管理的特定的电力供应部门,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局,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与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根据《电力法》第25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8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只有在取得省级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本案的原告没有相关的证照,显然不具有合法的供用电合同的主体资格。

其次,原告的这一合同行为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电力法》第63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均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的,由电力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合同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在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等方面都合法。而本案中的原告既不具备订立供用电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虽然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但是,其主体和内容等合同要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的两点意见

本案从性质上讲,是因合同之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虽然本案的供用电合同不是依法成立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应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认识,我建议对本案作如下处理:

首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向被告供应电力的生产成本部分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当在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基础上结合司法会计鉴定予以确认;

其次,对剩余的利润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委托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民事代理词 范本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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