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模范名单公示

公司劳动模范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度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甬港股份党【2011】72号)文件要求,经各单位推荐,报公司研究决定,拟命名6名公司劳动模范。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来人、来信、来电,向公司工会反映(电话27695032、27695033、628490、627757)。

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本公示期限为3天,从20xx年2月6日起至20xx年2月8日止,联系时间为每天8:15至16:15。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

20xx年2月6日

公司劳动模范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海波

孙逸虎

何海兴 NBCT钟晓晖

夏 天

虞新平

远东公司工程技术部桥吊维修班机械维修工 镇司商务部经理兼化工油品部经理 操作部业务经理 矿石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中宅装卸队队长 北二集司工程技术部桥吊维修班班长 港吉公司营运操作部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多元办主任

 

第二篇: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及历年来荣获国家、省部、公司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国家、省对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审、表彰、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实行各级工会分级负责制。所属各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劳模的日常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劳模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全面负责公司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必须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同时注意推荐女员工;必须坚持基层充分讨论,民主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省部级劳动模范一般从省部级授予的各种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公司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公司工会承担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日常工作,对基层所报人选及事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候选人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审核候选人主要先进事迹是否属实等内容。进行调查了解后提交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领导联系会议讨论,是否同意推荐。

第七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是单位主要领导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原则上处级以上(含处级)一般不推荐劳动模范。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三年内不予

推荐。

第八条 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至5天。

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建档立制

第九条 建立劳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单位工会为每一位劳模建立家庭、工作情况档案、困难劳模档案,对劳模的基本情况按公司统一格式和项目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各项变动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模电子档案。

第十条 建立劳模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劳模管理服务基础工作。

1、劳模联系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建立公司级以上劳模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公司级以上劳模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模的意见和建议。

2、劳模思想、工作情况年度考察制度。

各单位工会对于劳动模范情况要结合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专门布置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指出不足之处,反馈群众意见,帮助他们不断进步。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劳模思想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培养工作,为劳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

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机会和条件。同时做好劳模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做好劳模的培养提高工作,积极向公司培养、推荐劳模中的优秀人才。

3、建立看望慰问劳模帮困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劳模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定期进行走访,做好节日慰问工作。对长期患病和生活困难的劳模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并建立本单位生活困难劳模档案,做好经常性帮困工作。本单位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工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劳模走访,对于本单位劳模患病住院、去世的应及时看望、慰问。

4、劳模政策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监督本单位落实有关劳模各项待遇政策和规定,如遇未能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各单位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补充奖励规定和办法,尽可能为劳模多办实事办好事。公司工会重点调查研究,负责有关本系统劳模工作、学习、生活等项制度的拟定工作,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5、劳模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工会每年以《劳动模范情况报告表》的形式,将一年来劳模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学历、个人收入等项变动情况报送公司工会。为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劳模动态,《劳动模范情况报告表》实行“零上报制度”,即无论劳模情况变化与否都要反馈

情况。调入、调出的劳动模范要及时办理劳动模范关系的转接手续。

6、后备劳模培养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善于发现典型并及时宣传典型,逐步建立和完善劳模培养、选树机制。注意从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中发现和培养人才,加强对先进人物的培养、跟踪、教育和宣传。要初步建立年龄结构合理、工种分布均衡、体现时代特征的劳模后备人才库。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待遇落实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离退休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适时安排体检,并协调解决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特困劳动模范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

范的遗孤、遗属的生活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关心劳模身心健康,各单位工会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劳模进行疗休养,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工会分期分批组织劳模参加全国、省部级劳模疗休养活动,尤其是重点考虑生产一线的劳模,使劳模切实体会到公司的温暖。休养期间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第五章 劳动模范的学习宣传

第十六条 各单位工会把劳模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时代精神,努力营造学赶劳模、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每年将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先进代表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工会要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事迹报告、劳模联谊等活动。 第十九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发挥劳动模范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六章 劳动模范的权益维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工会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不尊重、不关心、不重视、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行为。

第七章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取 (撤)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撒)消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

2、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撒职以上处分或党内留党察看处 分;

3、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撤)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上报公司工会,经公司工会复查核实后予以取消。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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