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书(样板)

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同志:

你于20××年×月×日到××部门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现做出回复意见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等问题。

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住:××县××镇××居委会×组。(及其他本人的有关情况)

(二)调查情况

1、关于××××××××××××的问题。经调查×××.

2、关于××××××××××××的问题。经调查×××

(针对信访人诉求,开展的调查情况。做到案情事实清楚,文字表述简洁、明了、准确)。

1

三、处理意见:

经调查研究,确定了处理意见如下:

1.关于××××××××××××的问题。经查,你反映的情况属实,符合××××××文件规定,镇政府同意×××××××。你可于×月×日到××××办理相关手续。

2.关于×××××××问题,根据××市××县《关于×××××××的规定》,你本人不属于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待遇的对象。你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

(以上1、2部分写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论及作出处理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对本单位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到×××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市××县××镇人民政府

二○××年×月×日

2

 

第二篇:答复意见书

答复意见书

编号:3345xxxxxxxxxxxx071

应美娟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调查情况

(一)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情况

经查,地税局、科技塑料厂、新华书店等建设项目分别于2002—20xx年间报经省人民政

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具体批文为:

1、关于仙居县地税征管分局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20xx年10月16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黄坦树村集体土地

8.418亩用于仙居县地税征管分局建设项目(该分局总用地面积25.179亩)(浙土字[B2002]第10597号),20xx年7月15日、8月22日,黄坦树村委共收到各项征地补偿费用40.44

万元。该建设项目于20xx年5月27日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目前,已竣工。

2、关于科技塑料厂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20xx年4月10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黄坦树村集体土地15.882亩用于仙居县科技塑料厂建设项目(浙土字[B2003]第10153号),20xx年11月3日,黄坦树村委共收到各项征地补偿费用74.3377万元。该建设项目于20xx年3月2日经仙居

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目前,项目工程在建中。

3、关于仙居县地税征管分局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20xx年2月10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黄坦树集体土地10.668亩用于仙居县地税征管分局停车场建设项目(浙土字[B2003]第11324号)。20xx年8月4日,黄坦树村委共收到各项征地补偿费用50.6962万元。该建设项目于20xx年10月26日经仙

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目前,已建成。

4、关于新华书店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20xx年11月27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黄坦树集体土地9.9810亩用于仙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教材中心建设项目(浙土字[B2005]第10355号)。20xx年8月4日黄坦树村委共收到各项征地补偿费用49.1580万元。该建设项目于20xx年10月26

答复意见书

日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目前,尚未动工,地块保持原状。

图为“所谓”保持原样的新华书店建设用地,事实20xx年已建好并转租给下各中学

5、关于 “台风灾毁安置”地块涉及黄坦树村9.2068公顷(138.102亩)土地用地情况.

(1)、土地农转用征收情况

20xx年9月26日,仙居县土地征用管理所与黄坦树村委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仙征字

[2004]65号),拟征用黄坦树集体土地9.2068公顷(138.102亩),按区片综合价补偿,耕地、园地等4.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2.25万元/亩,各项征地补偿费用总计616.0112万元。

20xx年12月31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20xx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14号台风灾毁安置)12.6923公顷,其中农转用集体土地12.639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2.0800公顷,使用集体土地0.6123公顷。该批次涉及黄坦树村集体土地9.2068公顷,用途为居住用地,分为3个地块:A地块2.3075公顷(农转用报批宗地号:仙土规012004256),B地块1.4137公顷(农转用报批宗地号:仙土规012004255),C地块5.4856公顷(农转用报批宗地号:仙土规012004258)。

答复意见书

图为科技塑料厂和新华书店用地为台风虚报批宗地号:仙土规012004258

上述9.2068公顷土地中已补偿1.6687公顷,其中涉及A地块0.3082公顷(南峰街道35省道拆迁平衡用地),C地块1.3605公顷(黄坦树村村留用地,尚未出让),黄坦树村于20xx年7月3日、8月26日收到征地补偿款17.20118万元及100万元,合计117.20118万元,剩余7.5381公顷尚未补偿,其中7.0151公顷土地保持原样。

(二)关于反映该村委最近拟将20亩土地进行拍卖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块土地位于科技塑料厂以西(上述C地块范围)。目前地块保持原状。

二、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

1、仙居县地税征管分局、科技塑料厂、仙居县地税征管分局停车场建设项目、新华书店建设项目及“县城西门片区拆迁安置”地块等用地为单独选址项目报经市、省人民政批准,不属“台风灾毁安置”批次报批范围。信访人反映当地政府以20xx年台风灾害安置为名,报批用地138亩良田为灾民建房所用,在骗取批准后,分别用于新华书店、科技塑料厂一事与调查事实有出入。

2、反映该村委最近拟将20亩土地进行拍卖一事。村委会拟将县里返还的留用地开发须依法、依规进行。

3、信访事项属重复信访,黄坦树村万秋林、张金岳、张小民、赵爱军(信访人夫)等曾联名多次上访反映,该信访事项已经省国土厅调查(浙土资函[2007]576号),该函其中提出如下建议:建议省人民政府对该批次中未实际用于安置灾民的地块依法予以核减。目前,我县针对该批次建设用地(14号台风灾毁安置)中存在虚报面积骗取用地指标的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对此进行了自查自纠,20xx年 6月23日,县政府以《关于要求核减仙居县20xx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指标的请示》(仙政[2009]22号)报请省国土厅批复,请示明确,在该批次上报征收的农转用报批宗地号:仙土规012004256号、仙土规012004255号、仙土规012004258号地块中存在虚报现象,其中255号和258号两个地块

9.77725公顷属虚报,256号地块除0.4790公顷属安置面积其余1.8285公顷属虚报。批次中另处13个地块都为安置用地,安置房已竣工并有部分入住。我县申请保留用作安置的13个地块(0.6023公顷)和256号地块部分面积(0.4790公顷)共计1.0913公顷用地指标,核减虚报的255号、258号两个地块和256号部分地块共计11.601公顷的农转用征收指标(涉及信访人所在村的土地除0.4790公顷外,其它均申请核减)。我局待省国土厅作出批复意见后,按批复意见做好工作。

该信访事项属重复信访,我局已多次约(接)访信访人,经研究,对信访人不再履行信访事项调查意见书面告知。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

20xx年9月28

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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